完善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作用和优势。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长期专业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要利用农户家庭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适度规模经营;三是集约化生产;四是商品化经营;五是长期专业化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农场是未来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主体和基础力量,要改变传统农业的落后和低效率,就要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变革。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家庭农场是符合农业生产活动根本特征的生产方式。家庭农场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大幅度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标准化和商品化水平,是传统农户的升级和变革。发展家庭农场,在制度层面上符合坚持家庭承包制、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既是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由此,家庭农场将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主体和基础力量。尽管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也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农民合作社更多的是为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户进入市场,而龙头企业则更侧重于从事农产品的产后流通和加工,两者与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有明显的区别。可见,推行家庭农场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不二选择。
农业的家庭经营最普遍。家庭天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以家庭为经营主体,是由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家庭经营一直展现着强劲的生命力,家庭经营在任何阶段都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始终要坚持的基本经营形式。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是全球农业的普遍规律和共同选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意义。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从法律制度上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全国农村得以普遍确立,初步形成了2亿多承包农户搞生产,国营、集体企业办加工、搞购销的农业经营体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进行。中央在制定农村政策时,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特征,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多劳就能多得,勤劳就能致富,实现了家庭经营成果和劳动者利益的结合。实践证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农村改革,放活了农村,放活了农民,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解决了8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拉开了中国农村经济繁荣的序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实现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第一次大飞跃。
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建设中暴露出诸多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地的细碎化、生产的无序、经营的分散化等矛盾。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能够让农户自给自足,但土地利用分散,产品五花八门,不成规模,不成产业;小农户分散经营模式使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难,农业科技推广难,生产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不高,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极差,农户难以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收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小农经济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要求,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构建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近年来,中央及国家各部委密集出台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文件(见表2-1)。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家庭农场,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明确将家庭农场作为我国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要内容,提出要在土地流转、政策法律环境、奖励补助、教育培训等方面扶持引导家庭农场的发展。这是党中央对发展家庭农场做出的重大部署。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到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强调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内容。2018年首个农民丰收节到来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在9月21日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要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
表2-1 中央及国家各部委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文件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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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脱胎于普通农户,是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能够较好地克服小农户生产的弱点和缺陷。家庭农场承载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任,家庭农场的发展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即要求家庭农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并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的规范合理流转,保证了其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土地成片流转有利于农业机械的应用,家庭农场的机械化生产提高了机械化率和农业产出率。家庭农场是符合农业及其生产活动根本特征的生产方式,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及现实的中国式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考察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经济发现,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组织经营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一直占据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家庭农场的内在激励机制比其他经营模式更富有成效。农业劳动有难以监督的特点,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经济组织有着自身的优势,亲缘关系和共同利益能够有效地节省确立目标、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成本,而且他们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家庭成员往往都不辞辛劳地工作,从根本上保障了家庭成员的收益,进而产生激励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农业服务业发达,已形成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农业服务体系。无所不包且卓有成效的农业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的规模效益提供了保障。三是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家庭农场能够适应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传统小农户和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两者在经济属性、生产要素、经营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两者经济属性不同,传统小农户仅仅是单纯的农产品生产者,是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而家庭农场以农为主业,区别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既是农产品生产者又是农产品经营者。传统小农户经营的是细碎化的土地,生产效率低下,这种小规模农户的“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是名副其实的农产品生产者” 。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大,农产品商品率高,具有较高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强烈的想要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动力,生产经营的目的是通过生产出售农产品获利。可见,家庭农场扮演的是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双重角色。
从两者生产要素使用的比较来看,传统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土地、劳动能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及传统种植经验,家庭农场则更多地使用先进农业科技、先进机械设备及科学经营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传统小农户普遍存在低投入、低技术、低产出和严重的效率损失问题,传统小农户“一般是用大体相同的生产工具,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耕种质量相差无几的土地,播种几乎同样的农作物” ,传统小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大地限制了现代生产要素尤其是现代机械设备、先进技术、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等具有规模特性的现代生产要素的引入。而家庭农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驱动下,会不断追求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更新,运用新技术、新品种、现代经营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要素的现代化水平会不断提高。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更高,更有意愿使用先进机械设备、引进优良品种、采用新技术、开展品牌化经营开拓市场,能够有效地带动小规模农户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量、降低成本。
从两者经营意识的比较来看,家庭农场比传统小农户更具有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传统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基本上依赖于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缺乏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而家庭农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家庭农场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适度规模优势为基础,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和现代化管理,同时,“在生产经营及市场竞争中,家庭农场会根据实际需要及自身优劣势,不断参与社会分工与协作,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其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
从以上分析可见,家庭农场比均分制下的超小规模农户更能增进经济效益提高。家庭农场保留了家庭细胞的内核,但是与传统小农户相比较,农场主的经济属性、经营行为、经营意识和生产函数均发生本质变化,家庭农场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以利用机械为主要手段、以纯务农收入(而不是靠兼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是与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农业相匹配的。
家庭农场与雇工制大农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的生产都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技术含量;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自己经营,而雇工制大农场主要聘用工人从事生产经营。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具有产权清晰、生产经营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临时性雇工 。
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率比雇工制大农场的更高。原因在于,一是雇工制大农场中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对雇工的管理和监督的成本。对于农业这种特殊行业而言,劳动生产在空间上的分散性,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不易标准化,劳动效果的不可测量等,都加大了代理成本。家庭农场的劳动者比雇工制大农场的雇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更具积极性、主动性,这极大地节省了代理成本。家庭农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除去生产成本所剩下来的价值全是家庭成员自己的。家庭农场的劳动者都是在为自己工作,因而会积极主动地投入生产劳动。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陈锡文在对由商业投资驱动、以雇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模式的可持续性提出质疑时曾说:只要让农民意识到种的是自己的地,打的是自己的粮,不用安排人监督,农民都会倾尽全力去做,而雇工则不会像家庭成员那样愿意付出更多的劳动。因此,代理成本的存在使家庭农场与雇工制的大农场相比具有一种成本上的优势。二是家庭农场能够较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现有农业劳动力受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影响分为“农忙”和“农闲”,只有采用家庭经营的方式,才能实现劳动力的季节性调节,农忙时务农,农闲时从事其他工作,避免劳动力的浪费。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物、植物,对气候、水分、阳光等因素的依赖性很大,要具备这些因素,必须使农业生产分布在广阔的地域空间,生产经营相对分散。虽然农业生产也有规模经济的要求,但与工业、商业的表现不尽相同。在劳动生产中,家庭农场中家庭成员劳动积极性与雇工相比要高很多,产出就比雇工高很多。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契合了农业精耕细作的特点,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和农产品标准化等问题,家庭农场能够发挥有效率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最优组织形式,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家庭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要引导普通农户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流转,大力培育家庭农场打造传统承包农户的“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