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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内其他省份能耗定额工作的研究

2010年国家公共机构开始试点,为公共机构设定目标责任,截至2019年,已有8个省份将节能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多省建立了节能考核的常态化机制,加大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力度。多省制定了“双碳”目标和与之相关的计划。为各地区制定公共机构能耗地方标准的工作也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有:

(1)科学合理:编制能耗定额标准应符合实际,方法科学,易于操作,既要保障公共机构正常运行需要,又要促进公共机构节约集约利用能源;既要考虑公共机构事业发展,又要考虑技术进步带来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升。

(2)规范统一:各省份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的要求和规定,确保标准的版式、格式、文本结构、表述方式等方面规范、统一。

(3)分类编制:综合考虑公共机构所处气候区、业务特点、规模大小等对用能规律的影响,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2.3.1 其他省份能耗定额研究概述

在能耗定额标准的编制过程中,从国家的指导方针上理解,各地能耗定额标准的编制既应符合该地区的实际,又要保证方法科学、易于操作;既要保障公共机构正常运行需要,又要促进公共机构节约集约利用能源;既要考虑公共机构事业发展,又要考虑技术进步带来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因此每一个地方制定的标准都应有不同的考量,在能耗定额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既有地方差异,又有可以相互参照的地方。

下文以浙江和山西两省的能耗定额公式来进行对比和分析。

2009年,为规范能耗定额标准编制,促进能耗定额应用,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了浙江省地方能耗定额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起草,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5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2019年,为了响应国家对公共机构节能定额标准的定制的号召,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对该地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从国内公共机构节能来看,浙江省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是走得比较靠前的省份。因此该省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自2019年《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以来,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编制工作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重要任务加快推进。2019年7月,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实施方案》,将出台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其中。目前,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系列山西省地方标准已经完成编制工作,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2020年5月28日开始实施。作为与内蒙古自治区气候区域相近且相邻的省份,山西省的能耗定额标准对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19年7月,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山西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2019年6月2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标准〔2019〕173号),正式立项。项目立项的同时,该标准起草单位召开项目专题会议,明确编制工作的资料需求、分解工作任务;调查分析省内公共机构能耗现状,收集相关标准以及政策、技术资料,分类整理、汇集,为编制工作做好准备。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该标准起草单位各工作组严格依据《指南》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具体要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定的编制规则,讨论形成标准的结构框架,确定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调整。根据《指南》中对数据的要求,工作组完成收集、整理相应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和基本信息,数据基础是山西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析系统内,各公共机构报送的2016-2018年的能耗数据,共计约8000家。按照《指南》的要求,工作组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筛选数据样本,进行有效性和稳定性检查。工作组根据数据的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公共机构,对用能特点进行调研,核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上述数据处理的基础上,该标准起草单位工作组选择典型公共机构百余家,并编制数据调研函件和表格,对被调研机构的能耗数据、基本设备信息、用能特征、业务特点等方面进行数据或现场调研。将调研结果与数据处理结果相比对,对数据中偏差明显或明显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和处理,按照《指南》中规定的方法,确定指标数值。数据处理过程中同步对文本进行编制,进而形成征求意见稿。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函件和网站公示的方式面向相关公共机构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发出函件60余份,收到回复40余份,提出意见10余条。其中,根据采纳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给出了理由。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在太原召开了标准初审会,与会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技术审查,一致同意通过审查,并给出了修改意见。工作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技术审查,一致同意通过审查,并给出了修改意见。工作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标准文本再次进行了修改和校对,形成标准报批稿。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2月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标准报批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正式发布。

2.3.2 其他省份能耗定额理论公式

在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司制定的《指南》的指导意见为指导方针,以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际工作状况为基础的前提下,浙江省和山西省分别制定了符合其地方实际情况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2.3.2.1 浙江省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是统计对象在计划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办公过程中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如石油制品、蒸汽、电力、煤气等),其中公共机构用于交通工具的所有能源不计入综合能耗的范畴。固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213的规定测定,液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384的规定测定,能源的低位热值应以实测为准,若无条件实测,可通过热值折算为标准煤,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公共机构独立核算的并能分项计量的食堂、浴室、健身等为非办公用能,其能耗不计入内。

公共机构中特殊用能中心,如中心控制室、信息中心、监控中心、档案室、演播中心、服务大厅等,有独立计量系统,消耗的能源则不列入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

公共机构电耗的统计范围是统计对象在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办公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电力。

公共机构独立核算的并能分项计量的食堂、浴室、健身等为非办公用电,其电耗不计入内。

公共机构中特殊用能中心,如中心控制室、信息中心、监控中心、档案室、演播中心等,有独立计量系统,则消耗的电量不列入电耗的统计范围。

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是公共机构所使用的全部建筑的建筑面积,按照GB/T 50353的规定进行计算,其中,公共机构职工住宅除外。

在计算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单位电耗时,计入公共机构的建筑面积应与能源使用量的统计范围一致,没有计入能源统计范畴的区域,该区域的建筑面积也相应地从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中去除。

公共机构用能人数的统计范围是全天在公共机构办公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和提供全天服务的人员等,临时进场工作、参加会议等的人员不计入内。

在计算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电耗时,计入公共机构用能人数的数量应与能源使用量的统计范围一致,没有计入能源统计范畴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人员数量也相应地从人员的统计范围中去除。

(1)计算方法。

a.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的计算。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等于在计划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公共机构统计范围内实际消耗的各类能源实物量与该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的乘积之和。以千克标准煤(kgce)为单位,按照公式(2-1)进行计算。

式中:

E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kgce;

e k ——消耗的第 k 种能源实物量,采用各实物量的单位;

p k ——第 k 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n ——公共机构消耗的能源种数。

b.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等于计划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公共机构统计范围内的综合能耗除以其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千克标准煤(kgce/m 2 )为单位,按照公式(2-2)进行计算。

式中:

E j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kgce/m 2

E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kgce;

M ——公共机构建筑面积,m 2

c.公共机构单位综合电耗的计算。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电耗等于计划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公共机构统计范围内的总电耗除以公共机构的统计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千瓦·时(kW·h/m 2 )为单位,按照公式(2-3)进行计算。

式中:

E jd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电耗,kW·h/m 2

E d ——公共机构总电耗,kW·h;

M ——公共机构建筑面积,m 2

d.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的计算。

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等于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公共机构统计范围内的综合能耗除以统计范围内的总人员数量。以每人千克标准煤为单位,按照公式(2-4)进行计算。

式中:

E r ——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kgce/p;

E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kgce;

P ——公共机构总人数,p。

e.公共机构人均电耗的计算。

公共机构人均电耗等于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公共机构统计范围内的总电耗除以统计范围内的总人数。以每人千瓦·时为单位,按照公式(2-5)进行计算。

式中:

E rd ——公共机构人均电耗,kW·h/p;

E d ——公共机构总电耗,kW·h;

P ——公共机构总人数,p。

f.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电耗修正系数及其计算。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为2005年以前投入使用,且没有安装中央空调的,该机关建筑的可比综合能耗、电耗修正系数为1.2。计算方法为公共机构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能耗、电耗分别乘以1.2,得到该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电耗的可比值。然后,用该可比值计算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单位面积电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电耗。

(2)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电耗定额的执行。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限额标准和单位电耗定额值标准同时满足才能视为符合。

(3)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a.能源统计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应按照GB/T 23331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公共机构应明确能源管理的职责,建立用能责任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负责实施能源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分户、分类、分项能耗计量系统。计量工具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 17167的要求。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b.能源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应在经营过程中节约用能,及时关闭不用的设备、设施,减少能源浪费。

公共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年度用能目标,加强使用监管。

公共机构应使电动机、泵、风机、变压器、工业锅炉等通用耗能设备符合相关用能产品经济运行标准。

公共机构应积极推行节能技改,淘汰落后的用能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机构采购电动机、泵、风机、变压器、工业锅炉等通用耗能设备时,设备的能效应为相应耗能设备能效标准中的1级能效。

2.3.2.2 山西省

统计期: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人均综合能耗和常规用能系统单位建筑面积电耗的统计期为一个自然年;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的统计期为一个供暖期。

综合能源消耗量是在一个统计期内,党政机关运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如石油制品、电力、煤气等)。

能源的低位热值应以实测为准,固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213的规定测定,液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384的规定测定;若无条件实测,化石能源与标准煤的折算应按照当量热值法进行换算。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应符合GB/T 2589的要求。

电力与标准煤的折算应按照统计期本省当年的供电煤耗进行换算。

党政机关内集中设置、可单独计量的非办公区域能耗不计入统计范围,如实验室、印刷厂、付费型充电桩、浴室和居民区(宿舍)等。

公务车充电桩的电耗应计入交通工具用能的统计范围。

非供暖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在一个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党政机关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其中用于供暖和交通工具用能不计入非供暖能耗的统计范围。

供暖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在一个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党政机关运行过程中用于供暖的能源消耗量。

常规用能系统电耗的统计范围是在一个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党政机关运行过程中由照明和插座、空调、动力等用能系统消耗的电量。

党政机关的特殊用能,如信息中心、监控中心、档案室、服务大厅等,若可单独计量,则消耗的能源不计入非供暖能耗的统计范围;若不能单独计量,则计入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的统计范围。

(1)建筑面积计算。

党政机关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是党政机关用于办公和后勤保障的全部建筑的建筑面积,按照GB/T 50353的规定计算。

(2)用能人数计算。

在计算人均综合能耗时,计入党政机关的用能人数应与能源使用量的统计范围一致。

(3)党政机关用能人数计算。

党政机关用能人数按照公式(2-6)计算。

式中:

N ——党政机关用能人数,p;

N i ——党政机关第 i 种用能人员人数,p;

η i ——党政机关第 i 种用能人员计日系数,计算公式:计日系数=用能天数 / 365;

m ——党政机关用能人员种类数。

示例1:党政机关用能人数计算

某党政机关各种用能人员情况如下,计算方法如表2-1所示:

·在编人员:300人;

·聘(借)的编外人员:50人;

·工勤、保障人员等:80人;

·会议A参会人员:200人,会议时间3天;

·会议B参会人员:100人,会议时间5天。

表2-1 某党政机关用能人数计算方法

续表

(4)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计算。

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按照公式(2-7)计算。

式中:

E 1 ——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kgce/m 2

A 1 ——党政机关建筑面积,m 2

n ——党政机关非供暖消耗的能源、耗能工质品种数;

F i ——党政机关非供暖消耗的第 i 种能源、耗能工质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C i ——第 i 种能源、耗能工质折算标准煤系数。

(5)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计算。

党政机关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按照公式(2-8)计算。

式中:

E 2 ——党政机关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kgce/m 2

151——供暖基准时长,d;

T ——党政机关统计期内实际采暖时长,d;

A 2 ——党政机关采暖建筑面积,m 2

k ——党政机关供暖消耗的能源、耗能工质品种数;

H i ——党政机关供暖消耗的第 i 种能源、耗能工质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C i ——第 i 种能源、耗能工质折算标准煤系数。

(6)人均综合能耗计算。

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按照公式(2-9)计算。

式中:

EP ——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kgce/p;

N ——党政机关用能人数,p;

E 1 ——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kgce/m 2

E 2 ——党政机关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kgce/m 2

A 1 ——党政机关建筑面积,m 2

A 2 ——党政机关采暖建筑面积,m 2

j ——党政机关交通工具消耗的能源、耗能工质品种数;

T i ——党政机关交通工具消耗的第 i 种能源、耗能工质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C i ——第 i 种能源、耗能工质折算标准煤系数。

(7)常规用能系统单位建筑面积电耗计算。

党政机关常规用能系统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按照公式(2-10)计算。

式中:

ED ——党政机关常规用能系统单位建筑面积电耗,kW·h/m 2

A 1 ——党政机关建筑面积,m 2

r ——党政机关常规用能系统种类数;

D i ——党政机关第 i 种常规用能系统的耗电量。

2.3.3 其他省份能耗定额修正案例

从浙江的修正方案来看,浙江的修正方案主要集中在综合能耗和电耗的修正上。浙江的修正方案以2005年的建筑为分界线,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为2005年以前投入使用,且没有安装中央空调的,该机关建筑的可比综合能耗、电耗修正系数为1.2。计算方法为公共机构统计期内(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能耗、电耗分别乘以1.2,得到该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电耗的可比值。然后,用该可比值计算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单位面积电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电耗。

而在山西的能耗定额标准中未发现有修正方案。

综合从其他省份所拿到的能耗定额标准,南方的城市普遍有修正方案,这应当是由南北方计量数据采集的基础不同所导致的。从现有资料来看,南方的计量数据做得普遍较好,而北方的计量数据相对较差。 5I0N8bh7A94+aMPUSGINwYIH9A/jjUSo5V9AqhbV9pWeoRKIBVH/QDbwZsJ4p9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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