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能源“双控”政策下,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工作,编制定额指标有利于从特定指标的数量上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行为进行量化管理。编制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一般由各省份按照行业类型和地区对公共机构进行分类,选取能耗定额指标,再按照指标取值方法确定定额指标的数值,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影响因素给予适当修正。
能耗定额可以从源头上降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费支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为制订用能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2)公共机构根据能耗定额标准对内部节能管理进行控制。
(3)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据此对公共机构节能进行监督考核。
(5)是实行经济管理责任制的依据。
(6)财政部门可据此确定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支出。
(7)为“十四五”时期转变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方式奠定基础。
编制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首先按照业务特点对公共机构进行分类,按照气候区域选取定额指标,再按照指标取值方法确定定额指标的数值,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影响因素给予适当修正。
公共机构分类一般需满足国家要求中一级分类的要求,可根据需要增加一级分类类型,但不宜减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级分类进行整合或细分,分类应涵盖所有公共机构。
制定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时必须包含国家要求的主要指标,同时可结合各地区节能管理需要设定参考指标,但不限于国家要求中的参考指标。国家要求的主要指标有:
(1)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指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自然年内,除供暖能耗和交通工具用能之外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kgce/m 2 。
(2)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供暖期内,用于供暖消耗的能源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与采暖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kgce/m 2 。
(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自然年内,除交通工具用能外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kgce/m 2 。
(4)人均综合能耗:指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自然年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与用能人数的比值,单位为kgce/p。
(5)常规用能系统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指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一个自然年内,由照明插座、空调、动力等用能系统消耗的电量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kW·h/m 2 。
(6)特殊用能:指公共机构运行过程中,数据中心机房、大型医疗设备、大型实验设备设施、洗衣房、游泳馆、专业用途设备等特殊用能系统的能耗。
(7)数据中心机房EUE值:能量利用效率EUE值用于反映数据中心实际运行时某一时间段内信息设备和直接服务基础设施能耗的相对关系,是衡量数据中心能效水平最重要的指标,EUE=数据中心总耗电量÷IT设备耗电量。
(8)不同种类能源统一折算标准煤的方法:电力与标准煤的折算按照当年本地区的供电煤耗法进行换算,化石能源与标准煤的折算按照当量热值法进行换算。能耗的分类方法和表示方法参考《民用建筑能耗分类及表示方法》(GB/T 34913-2017)。
(9)指标解释要求:建筑面积、采暖建筑面积、用能人数、能源消费量、供暖能耗、供暖周期等相关指标解释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保持一致。
(1)指标数值分级。
定额指标原则上分为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3级。其中,约束值为实现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能耗指标上限值;基准值为公共机构正常运行且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后的能耗水平;引导值为在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提升能效的努力目标。
(2)主要指标数值计算方法。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主要指标数值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确定。
a.筛选数据样本。收集同一类型公共机构近3年的能耗数据,进行有效性检查和稳定性检查,对不满足有效性和稳定性的能耗数据,应采用重新核实、剔除或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直到所有样本数据满足有效性和稳定性检查。
b.建立数据样本库。将通过有效性和稳定性检查的数据,取各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平均值,建立同一类型公共机构能耗数据样本库。
c.确定指标数值。对样本库中的数据按照升序方法进行排序,取下1/5分位数、中位数、上1/5分位数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验证后,分别确定为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
(3)参考指标数值确定方法。
参考指标数值的确定方法原则上应与主要指标保持一致,也可参照已有标准、规范、政策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取值或细化。
在前述公共机构分类的基础上,同一类型公共机构中因建筑形式、建筑体量、用能设备等影响因素差异过大,宜按能耗影响因素进一步细化机构分类制定能耗定额标准。对于不便细化的因素,如人员密度、特殊业务面积等影响因素,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指标数值进行必要修正。
当公共机构存在特殊用能系统且该特殊用能系统可独立计量时,允许该公共机构在计算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时,依照计量数据对特殊用能系统的数据进行剔除,且应同时剔除特殊用能系统对应的建筑面积和用能人数。特殊用能系统应参照已有标准、规范、政策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