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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理论上,本文重新审视了异质性债务融资的作用,发现关系型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适于作为研发资金。以往研究认为债务融资不是获取研发资金的合适渠道,本文从交易费用视角,重新审视了债务融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发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活动,相对于一般投资活动,研发活动的交易风险较高,需要强有力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保障。债务契约按照治理机制可以分为交易型债务与关系型债务,分别对应市场治理与科层治理两种治理机制。具有科层治理机制的关系型债务,与企业具有更广泛的业务联系,能够保持研发投入的连续性,避免资产专用性带来的高调整成本;更强的信息收集与监督能力,能够控制不确定性的交易风险;较低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研发投资。因此,关系型债务融资是较为理想的债务类融资方式。实证上,检验了异质性债务融资对研发投入的影响,发现关系型债务融资更有利于研发投入活动,并受到企业行业以及信息披露的影响。企业关系型债务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说明关系型债务的科层治理机制能够有效控制研发活动风险。进一步而言,高技术企业中关系型债务融资对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这是由于高技术企业技术隐蔽性高、控制权较为集中,抑制了关系型债务融资的创新效应。加入信息披露与关系型债务融资的交互项后,发现信息披露程度提高,关系型债务融资的促进作用减弱。因此,缓解信息不对称是关系型债务融资促进创新的重要机制。

2.政策建议

未来如何发挥间接融资对企业创新活动的积极作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命题。在中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债务融资仍对企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银行贷款等关系型债务,具有良好的创新治理机制。但当前国有银行与国企间政治关联仍普遍存在,降低了信贷资金配置效率。对此,要进一步厘清金融资源配置,让市场在信贷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创新资源流向最优质、最有前景的创新领域。同时,要改变上市公司过度股权融资偏好,开发企业创新债券、研发投入相关优先股、创新项目信贷等新型融资方式,多渠道拓展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要提升间接融资体系服务创新的能力与效率。宏观调控层面,鼓励央行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向高技术创新型企业定向释放流动性。从供给端入手,优化银行业产业组织结构,有序破除银行业垄断。当前,金融发展总量水平作用有限,金融改革重点在于优化金融结构,发挥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应鼓励银行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融资机构积极互动,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服务。相对于传统融资模式,投贷联动能够提高融资效率,给企业带来最优的资本结构,提高研发效率,分散创新风险。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服务模式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提高企业创新融资的可获得性。优化法治环境,弱化金融机构信贷配给行为,探索构建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创新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全方位优化企业间接创新融资体系。 //Izl8wTHtIJkma+/UXuegrY8VYNiM8JPxd8qW6cVeQgSgir94DrGvWshleLUr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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