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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研发投入是企业增强竞争优势的基础。研发投入活动本质上是投资者与融资者(发明者)就资金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同融资结构对应不同契约与治理特征。相对于一般投资活动,研发投资活动的交易风险较高,需要强有力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保障。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债务和股权在保护资产方面具有不同的治理结构,适用于不同的投资类型(Williamson,1989)。对于研发投资活动,由于其产生的无形资产并非优质的质押品,债权人一般不愿意为这种投资提供资金;债务合同的僵化会削弱追求持续R&D(研发)投资项目所需的财务灵活性。因此,已有研究的结论是,债权融资难以为研发投入提供适当的治理机制作为交易保障。

但现实情况是,债务融资仍是大多数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占所有新增外部融资的90%以上。相对于早期普遍认为债务融资不适于作为创新资金的观点,近年来,随着对创新融资问题的研究更加细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债权融资对创新活动的积极作用(李科、徐龙炳,2011)。相反地,实证研究逐渐发现,股票市场有其自身的代理成本,短期压力导致的管理性近视(Stein,1988)可能会扼杀创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TFP)在IPO之后反而下降( 孔东民 等,2015)。对银行与创新活动的关系,Mann(2014)指出债务融资是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并且研究专利往往被用作质押品。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专利总量中有16%已被质押担保。他证明了信贷额度能够直接为研发提供资金,经常是银行作为信贷资金提供者。银行能够在创新活动融资与监督中发挥作用,成为重要而且被低估的研究领域。因此,研究债务融资对研发投入活动的治理机制,对于管理者为战略投资做出最优融资决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节在交易费用理论的框架下,考虑债务融资异质性特征,重新研究债务融资对研发投入活动的作用。本文相对于已有研究的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尝试引入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债务融资异质性。在关系型贷款研究中,已有研究以中小企业研究关系为主体,本文将研究拓展至上市公司。探讨了信息披露机制对关系型债务融资与研发投入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AIBQgCnnyTa3pSCwTY1GHToKi5lUb/A+r2RspLCfqkGCeogoA8yRixtsKUrWQP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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