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他国货币间交换的比率。汇率制度是关于这一比率确定、维持、调整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合适的汇率制度对于维持汇率水平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以及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非常重要。
汇率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丰富的内涵。不同类型的汇率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经济学研究在不同条件下往往采用不同的汇率概念。
汇率最初的定义与名义汇率有关,即汇率是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它是用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与名义汇率相对应的是实际汇率,是指国与国之间商品或者劳务交换的相对价格或交换比率,剔除了国内外通货膨胀的影响。相对于名义汇率,实际汇率更能反映一国经济增长和贸易商品的竞争力,在文献研究中的应用比名义汇率广泛得多。
实际汇率(External Real Exchange Rate,ERER)分内部实际汇率和外部实际汇率。内部实际汇率是指国家内部各经济部门间产品价格比,如贸易产品与非贸易产品间的比价关系。由于数据不可得性,内部实际汇率在研究中使用较少。外部实际汇率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汇率,计算途径通常有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两种。将两种货币间名义汇率剔除双方货币价格水平后可得到双边实际汇率。多边实际汇率代表性指标为贸易加权实际汇率,又称实际有效汇率。在得到一国和其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双边实际汇率后,使用该国与其贸易伙伴间的双边贸易额与该国的贸易总额,计算每一国家占该国贸易总额的权重,然后把该国与其他国家间的贸易权重与对应的双边实际汇率相乘并累加得到实际有效汇率。
双边实际汇率是以某年为基期,计算得出的两国之间货币相互兑换的比率,是计算其他各种汇率指数的基础。由双边汇率得到多边汇率,需要用到各种类型的权数和各种加权方法。常用的权数是贸易权数,常用的加权方法如简单算术平均法、双边贸易加权法、世界范围贸易加权法、多边汇率模型(MERM)加权法等(详见相关文献)。实际有效汇率是一种多边汇率,也是外部实际汇率的一个种类。
学者对汇率进行研究时,往往根据需要选择要采用的汇率类型。如在分析汇率对贸易等实际经济变量的影响时,经常采用实际汇率,包括双边实际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实际汇率也是研究中使用最多的汇率类型。由于名义汇率波动是反映一国汇率制度特征的重要指标,本书涉及汇率制度及其汇率波动的测量时主要使用名义汇率。但在进行实证分析时,本书主要使用国际清算银行测量的各国实际有效汇率数据。
名义汇率是指两国货币兑换的比率,往往由外汇市场或者官方根据本国国内外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主要包括本国货币与世界上主要货币如美元、特别提款权(SDR)等的比率,又称基准汇率;而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比率则通过基准汇率套算求得。名义有效汇率的计算与实际有效汇率类似。根据汇率的定义,下面给出各类实际汇率的计算方法。
实际汇率分为双边实际汇率和多边实际汇率。前者是指本国和另一国家之间货币的实际汇率,后者是指本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或者主要经济联系国加权计算的实际汇率。双边实际汇率计算公式为:
式(1.1)中, EER 、 E 分别代表本国的实际汇率和名义汇率,名义汇率 E 采用直接标价法; P 和 P * 分别代表本国和外国的价格水平,一般由一国消费价格指数或者劳动力成本指数等来度量。
多边实际汇率可以代表一个国家相对于其经济关联国家的竞争力,又被称为实际有效汇率(Re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REER)。本币直接标价的实际有效汇率,计算公式如式(1.2)所示,其中 m 表示本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数量, w i 是国家 i 在本国贸易份额中所占的比重,∏表示对相应内容执行连乘运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定期测算并公布其成员的实际有效汇率指数。IMF对实际有效汇率指数的定义为: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是经本国与所选择国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或成本指标调整的名义有效汇率。也就是说,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是本国价格水平或成本指标与贸易伙伴国价格水平或成本指标加权几何平均的比率及名义有效汇率指数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式(1.3)中, REER i 表示第 i 个国家的实际有效汇率, W ij 表示第 i 个国家赋予第 j 个国家的竞争力或贸易权重, R i 、 R j 分别表示第 i 国、第 j 国货币以美元标价的名义汇率, P i 、 P j 为 i 国和 j 国的消费价格指数。
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各国实际有效汇率指数计算方法与上面类似,且根据所选取的贸易伙伴的数量多少分为较广范围计算的实际有效汇率和小范围加权计算的实际有效汇率。
内部实际汇率(Internal Real Exchange Rate,IRER)可以基于两种商品或者多种商品宏观经济模型来计算。这里仅介绍两部门商品(贸易品和非贸易品)的内部实际汇率定义。内部实际汇率定义为一国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
式(1.4)中,
IRER
是以本币计价的内部实际汇率,
P
t
是用本币计价的贸易品价格,
P
nt
是用本币计价的非贸易品价格。Dornbusch(1980)
认为,在小国开放经济、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可变和产品市场自由竞争等假定条件下,存在一个内部实际汇率,在该汇率水平上,内外经济均衡同时实现。对小国开放经济来说,非贸易品价格和贸易品的国际价格是外生的,内部实际汇率调整,使非贸易品市场均衡且贸易收支平衡,直至两个市场同时达到均衡。内部实际汇率关注国内资源在贸易和非贸易品部门之间的流动和配置。在实证研究中,一般根据需要来决定使用哪一种实际汇率指数,但由于数据可得性等的限制,往往使用外部实际汇率代替内部实际汇率。
汇率制度是一国政府对本国汇率值、波动水平以及波动方式等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则。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一般人们所指的汇率制度,其性质为正式制度,其实施依靠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对经济个体有外在的惩罚性,变迁主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形式完成。相关研究一般称这类汇率制度为名义汇率制度或法定汇率制度。事实汇率制度用来指一国经济运行当中汇率等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对经济主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一套规则(规律)。事实汇率制度既是一种非正式规则,又可以理解为是对法定汇率制度实施结果的反映。
关于汇率制度,其不同时期的分类不尽相同。早期的研究以各国政府颁布的内容为主,因此相应分类主要是针对法定汇率制度进行的各种划分。20世纪末,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汇率的实际运行状况,事实汇率制度分类得到发展。
所谓的法定汇率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宣布并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类公布的汇率制度。作为正式制度,法定汇率制度对经济主体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构成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合理的汇率水平的依据;汇率波动的界限;维持汇率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对汇率水平做出调整的手段和途径
。由于早期国际货币体系的特征,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特点,在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两种国际货币体系时期,各国的法定汇率制度和事实汇率制度是基本一致的。学者主要通过分析各国法定汇率制度来对汇率制度进行分类研究,如IMF1982年给出的分类。
1999年,IMF新的汇率制度分类法注意到许多国家法定汇率制度和事实汇率制度不一致的现象,并据此做出了修正,但其内容主要仍是反映各国的官方汇率制度。新的分类法有8小类,包括:①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②货币局制度;③其他传统的固定钉住制度(包括管理浮动下的实际钉住);④水平(上下1%)调整的钉住汇率;⑤(目标不变的)爬行钉住汇率;⑥(目标可变的)爬行带内浮动;⑦不事先公布干预方式的管理浮动;⑧单独浮动。新的分类法覆盖范围比较广泛,可获取的观察值的时间比较长,更新频率也比较高(Bubula and Otker-Robe, 2002)
。
为了研究的需要,学术界对汇率制度进行了分类。其中,最普遍的是将汇率制度按照汇率浮动的程度(弹性大小)划分为固定汇率制度、中间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三大类。固定汇率制度包括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和货币局制度,中间汇率制度包括其他传统钉住汇率制度、水平调整钉住汇率制度、爬行钉住汇率制度和爬行目标区汇率制度,管理浮动和独立浮动汇率制度则属于浮动汇率制度。
法定汇率制度分类是基础的汇率制度分类法,它经历了一个不断细化的过程,新的汇率制度类型不断产生使国家汇率政策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其中,中间汇率制度类型不断创新。在传统的钉住制度外,爬行钉住汇率制度、爬行带汇率制度、宽带浮动汇率制度等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更好地满足了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宽带浮动汇率制度设定汇率在中心平价上下10%甚至15%的带状范围内自由浮动,便于政府灵活掌握汇率调控幅度,更利于经济发展。爬行钉住汇率制度经常被用来调节通货膨胀的偏差,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微小幅度的调整改变平价以反映巴拉萨—萨缪尔森生产力偏差,较为平稳地实现升值。
严格来讲,各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汇率制度分类,在研究法定汇率制度和事实汇率制度上都是适用的。由于一国法定汇率制度会对未来汇率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汇率波动类型,法定汇率制度成为事实汇率制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许多事实汇率制度分类也是以法定汇率制度分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事实汇率制度是指一国经济运行当中汇率等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对经济主体行为发挥实际约束作用的规则。事实汇率制度分类是在学者日益关注各国事实汇率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讨论,对一国汇率制度选择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该分类是对法定制度分类的修正,由学者通过综合考察汇率波动、国际储备、利率等经济运行指标而得出,更真实地反映一国汇率政策的实际状况。由于该分类真实反映汇率运行状况和汇率政策执行状况,被称为“事实”汇率制度分类法。
现实经济运行中,许多国家存在着实际汇率运行与法定汇率制度类型不符的现象。基于对这一现象的分析,形成了事实汇率制度分类法。Calvo和Reinhart(2002)指出,许多汇率制度不按照法定规制运作,所以以名义制度分类为基础对汇率制度选择与经济表现关系进行经验分析是有风险的,很容易导致误导性的统计推论
(Edwards and Savastano, 1999;Rogoff, 2004)。由于对IMF汇率制度分类不满意,许多学者或者通过对IMF法定分类法的修订(Gosh,Gulde and Ostry et al.,1997;Frieden,Ghezzi and Stein, 2001;IMF, 2003;Bubula and Otker-Robe, 2002;Bailliu,Lafrance and Perrault, 2003;Ghosh,Gulde and Wolf, 2002;Reinhart and Rogoff, 2003,2004;Eichengree and Leblang, 2003;Dubas,Lee and Mark, 2005),或者完全以实际经济中汇率等指标的变化为依据建立起“完全事实”汇率制度。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5)、Poirson(2001)、Shambaugh(2004)、DeGrauwe和Schnabl(2005)、Bénassy-Quéré和Coeuré(2006)、George Tavlas等(2006)对事实汇率制度分类及依据这些分类进行的实证研究进行了评述,将这些分类划分为两大类:混合分类和完全事实汇率制度分类。实际上,可以将那些混合分类视为早期的事实汇率制度分类法。随着考察指标的逐步完善、考察技术方法先进性的逐步提升,新的运用更复杂技术的分类法,如“完全事实汇率制度分类法”等也产生了。混合分类法是对政府宣布的汇率制度类型,分类法的设计者在统计计算、平行外汇市场等基础上针对一些异常现象如浮动汇率制度的汇率波动幅度过小,进行了调整得出的。完全事实汇率制度分类法与法定汇率制度分类以及混合制度分类则根本不同,纯粹根据汇率波动、国际储备等指标的变动来进行分类
。
最早试图建立事实汇率制度分类的是Ghosh等(GGOW, 1997)。他们使用136个国家1960—1990年的样本,根据政府在某一年间是否经常改变钉住汇率值将法律上实施钉住制度的国家重新划分成事实上的钉住制度次分组——经常和非经常调整钉住制度。不过在这种分类中,法定中间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被归入同一类
。Frieden等(2001)也重新修订了法定汇率制度分类法,为26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国家重新划分了汇率制度。利用IMF在《汇率安排和汇率限制》中提供的信息,他们将汇率制度重新划分为四大类,划分的依据是汇率制度提供可信性和竞争力的能力
。IMF(1999,2003)
、Bubula和Otker-Robe(2002)
根据汇率和官方储备变动,以及是否复汇率,是否存在平行市场等,对190个国家货币当局1990—2001年自我描述的汇率制度重新进行了分类。即使法定制度为钉住制,假如货币在短期内常常经历贬值,那么这种制度也会被重新划分为管理浮动汇率制度,而旨在对冲汇率长期趋势的干预则被用来区分管理浮动和独立浮动。从1999年开始,这种事实汇率制度分类取代了IMF出版物里发表的法定汇率制度分类,相关分类信息从1990年开始每月都会重新公布。
混合分类研究为研究者提供了统计计算方面的判断标准。Bailliu等(BLP, 2003)和Ghosh等(2002)根据观察到的汇率波动对法定汇率制度分类法进行了修正。BLP采用两步法对1973—1998年的汇率制度进行分类:第一步,如果汇率波动小于某一特定值,法定汇率制度分类下未被划分为钉住制度的汇率制度将被BLP划归钉住制度。当然根据这一原则,一些被法定分类法划为钉住制的仍被归入此类。第二步,剩下的制度根据汇率波动被划分为中间制度或浮动制度。为了隔离浮动制度或中间制度下国内名义锚的影响,如膨胀制、货币制,作者使用哑变量来代表名义锚安排对GDP增长的影响
。Ghosh等(2002)依据名义汇率和其方差的变化针对150个国家1970—1999年的汇率制度建立了事实分类法,称为“Z分法”。这一方法根据法定分类相对频率的分布将其转变为具体的三大类——钉住、中间和浮动分类法。事实分类和法定分类的共同代码形成了可对比的共同分类,剩余观察值被剔除
。
完全事实汇率制度分类与法定分类法完全独立。对于这一分类,RR分类法和LYS分类法最具代表性。Reinhart和Rogoff(RR, 2003,2004)建立了一个与法定分类根本不同的分类法,称为自然分类法。这种方法根据153个国家1946—2001年的数据建立起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①以5年为时间段评估汇率制度长期灵活度,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制度就是自由落体制度:如果12个月膨胀率变化超过40%,或者汇率危机后6个月内出现了从固定或准固定汇率制度向管理浮动汇率制度或是独立浮动汇率制度的转变。②对存在官方复汇率或是活跃平行汇率市场的国家的汇率制度进行单独分析。③如果一国政府宣布实行钉住不公布“一篮子货币”制度时,将对这种钉住是否是事实上的单一钉住做出检验。④计算5年内,汇率月度变化维持在上下1%范围内的概率。如果概率为80%或更高,把这一时期这种制度分为事实钉住或事实爬行钉住。⑤关于事实上的波动区间,或者政府宣布的区间的处理与第四步相似。⑥经前面五步后仍未归类的汇率制度将被分为管理浮动汇率制度或独立浮动制度,可以通过统计检验计算汇率灵活度来区分这两类制度。RR分类包括五大类:钉住、有限浮动、管理浮动、自由浮动和自由落体浮动。按照这五种分类,Reinhart和Rogoff(2004)发现,1970—1999年,只有一半观察值在事实分类和法定分类下被归为同一类型的汇率制度,每一观察值相当于某一年某个经济体的制度
。
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LYS, 2005)采用聚群分析为180个国家建立了一个汇率制度三分法,即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中间制度和浮动三种类型。在聚群分析下,只要制度类型在研究之前被确定,经济就被归入相似行为的国家所在的那一类。LYS使用1974—2000年的样本,分析了三个变量的行为:名义汇率的变化、名义汇率变动的变化、净储备或基础货币的波动。研究固定汇率制度国家的货币汇率时,LYS使用法定钉住货币或一国货币将其汇率波动最小的那种货币作为基础货币
。Poirson(2001)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使用93个国家1990—1998年的样本在外汇对储备波动指数基础上建立了一个黏性指数,并利用这一指数对汇率制度进行分类
。
Eichengreen和Leblang(EL, 2003)、Dubas等(DLM, 2005)使用概率模型对汇率制度进行分类,其中法定汇率制度类型为因变量,用固定值来代替事实汇率制度,并假定事实汇率制度反映了实际经济运行对国家宣布汇率制度类型的偏离。在这一方法下,汇率制度被设定为经济、政治变量,以及固定效应的函数。样本包含了21个中等和高收入国家1870—1997年的年度数据,对这些国家的汇率制度以5年为一周期的频率进行取值以使用增长方程得到事实汇率制度的类型。DLM建模为:
,其中
表示法定汇率制度,
表示一国特征向量,
ε
ijt
是误差项,
i
表示国家,
t
表示时期,
j
表示汇率制度。国家特征是指汇率和储备波动。根据使用Multinomial逻辑模型计算的被确认为某一汇率制度的概率可以对1971—2002年172个国家的汇率制度进行六种细类或三大类汇率制度的分类
。
完全事实汇率制度的研究还有Shambaugh(2004)、De Grauwe等(DGS, 2005)、Bénassy-Quéré和Coeuré(BQC, 2006)、Shambaugh(2004),根据汇率变化是否在某一事前设定区间之内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和非钉住。DGS以欧元和美元作为参考货币,采用18个东南欧和中欧国家1994—2004年的样本计算了Z分值。两大分类建立步骤为:相对固定和相对浮动率的两分法;包括硬钉住、中间制度和浮动制度的三分法。BQC使用回归法来估计内在篮子钉住,即使用对美元、日元和欧元双边汇率波动的线性组合来分类。其样本包括165个国家1994—2001年的数据。当篮子中至少一个参数明显不为零时,将其归为固定汇率制度,其他所有都归入浮动制度
。
事实汇率制度分类研究的发展为了解真实的汇率运行状况提供了条件,许多文献尤其是新的实证文献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的研究,得出很多新的结论。更重要的是,事实汇率制度分类研究的发展也为我们了解法定汇率制度与事实汇率制度关系提供了机会。这一研究对于解释法定汇率制度与事实汇率制度不一致,对分析汇率制度选择研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前文对于制度的分析,可以考察法定汇率制度与事实汇率制度的关系。其研究结论也是本书以后章节内容组织和计量建模的基础。根据法定汇率制度的定义和内涵,一国法定汇率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正式规则组成的正式制度,它同时具备了明文化(显化)和强制性(有明确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因而其有效实施是得到有力保障的。而事实汇率制度是隐含于经济运行实践当中的,既是相关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也是经济个体行为规则。事实汇率制度既然体现为经济运行的规律,其有效实施是既成事实,同时这一规则却是非明文化(显化)的,也不具备外在强制性这一特征。
法定汇率制度和事实汇率制度本质上是不同的,同时,法定汇率制度和事实汇率制度又密切相关。法定汇率制度是政府决定的,是事实汇率制度的重要决定要素,法定汇率制度的类型和特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实汇率制度的类型。一国事实汇率制度又是其法定汇率制度在经济运行实践中和经济体其他各因素(如汇率传递、金融发展程度等)相互作用的产物。事实汇率制度是正式制度所含各项正式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与现存各非正式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法定汇率制度实施的结果。考察一国事实汇率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反映了一国法定汇率制度的实施结果,有助于政府认清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方向。同时,可以通过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将考察到的事实汇率制度所含内容由非正式规则尽快上升为正式规则,从而利用正式规则强制性约束的特性使它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汇率制度是有关汇率确定和汇率波动的规则。汇率及汇率制度一直是国际经济学和国际金融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选择什么样的汇率制度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更好地推动本国经济增长,以及汇率制度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对于一国经济增长意义重大。各学派对汇率制度选择的研究角度不同,结论也各不相同。无论是经济冲击论、经济结构特征论,还是政策搭配论抑或政策信誉论,都是从经济发展的某一方面考察汇率制度的选择。制度学派从汇率制度本身出发研究汇率制度选择需要注意的问题,将汇率制度看成一个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连续体,把汇率制度选择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根据诺思的观点,不同国家在经济表现上的差异主要源于它们的制度差异和不同的演化方式
。因而,着重考虑汇率制度自身演变规律,对于国际经济环境瞬息万变背景下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选择汇率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制度本质上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由约束对象相同的一系列规则及制度实施构成的。因所含规则性质不同,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类。正式制度由约束对象相同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制度实施构成,非正式制度由约束对象相同的非正式规则及制度实施构成。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特征与相互关系决定了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性质与相互关系。但是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规则,一项制度往往由相互联系的不止一种规则构成。
制度本质上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或约束。关于“制度”这一术语,制度分析学者或者将其理解为有形的组织,如企业、技术社团、工会、大学甚至国家机关,或者将其理解为集体共享的行为方式,如从惯例到社会习惯、道德准则,还有的将其理解为行为规范和约束,如从道德规范到正式的法律规章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派学者给出的定义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强调人的能动性,尤其是强调个人理性的作用。制度演化学派的兴起使动态演化成为制度主义新的研究角度。演化分析的兴起,影响学者对制度的解读,特别是习惯等非正式规则作为制度概念的内涵重新受到重视。
老制度主义学者定义制度时,侧重于对制度起源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重要性被特别强调。凡勃伦认为,制度是由人们的心理动机和生理本能所决定的思想和习惯形成的,制度不过是一种“思想习惯”或“精神状态”。这类行为逐渐形成思想和习惯,进而形成制度。康芒斯认为,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这里的集体行动包括从无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运营机构”等,含义广泛。沃尔顿·汉米尔顿认为制度是“某种流行的和持久的思维或行为方式,它嵌入于人们的习惯之中”。
现代制度主义者对制度的定义明确且具体。霍奇逊(1988)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艾尔斯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它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这为对决策进行预期提供了基础。尼尔则认为,广义上说,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的安排,其中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的定义进一步明确、细化,强调制度的功能,并强调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者“契约关系”。根据制度制定的目的,这种契约关系可分为如下几类:①界定两人在分工中责任的规则;②界定每个人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③关于惩罚的规则;④“度量衡”规则,交换各方需要约定如何度量每个人的物力投入和物理产出,并以此确定交换的价值量;⑤习惯,即某种被当作“标准”的行为。
诺思认为,“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制约”。舒尔茨从制度经济功能的角度将制度分为四类:一是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二是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相互间分配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三是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财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四是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
演化分析方法再次流行并成为制度研究新视角。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一批新制度经济学家通过对生物进化概念进行隐喻来构建制度理论,如用生物进化观理解人生、文化、组织、经济增长和经济制度的变迁。演化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惯例,这里的“惯例”或“重复的行为方式”与前面所说的“习惯”类似。纳尔逊和温特认为制度即“日常惯例”,“日常惯例”是经济变迁的基因,其作用与基因在生物演化中的作用类似,表现为一种重复的行为方式,控制、复制和模仿着经济演化的路径和范围。演化分析方法里,非正式规则作为制度内涵的重要性得到强化。
从制度定义的演变来看,制度和规则、组织及契约关系等概念密切相关,本质上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制度就是对人类的某种行为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的有机构成物。
规则的定义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一项具体规则针对人类行为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特征做出规定。制度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但制度不完全等同于规则。首先,一项制度可能包含多项规则,即约束对象(人的某类行为)相同的一系列规则。一项制度从起步到完善,其包含的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制度不变,但其所包含规则的种类和数量是不断变化的,各种不同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其次,规则是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制度本身除了那些规范和约束,还包含制度执行与实施。制度实施,即一项制度所包含的各项规则的实施方式、实施程度和执行效果及各项规则间的相互关系。要考察一项制度,必须研究其制度实施。这一点是制度与规则的重要区别。
尽管制度不同于规则,但这两个概念紧密相关。首先,它们本身都是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其次,一些规则既是一项制度的内容,也可以是另一项制度的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规定了虚假陈述对受害人经济赔偿的条例。更重要的是,规则的性质及规则间相互关系决定其所构成的制度的性质。制度与规则是两个既紧密相关,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制度是对人类某种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的有机构成物。这里的规则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指对受它管束的成员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安排,如法律、内部规章等。强制约束力表现在对于违反规则的成员,正式规则往往有外在惩罚措施。非正式规则是指在正式规则没有约束的地方(也叫作“正式规则的边际”)对人们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的规则。非正式规则对相关成员没有硬性约束力,在非正式规则发挥作用的地方,人们自发地、自觉地遵守其约束,并且认为这种遵守符合其个人利益
。非正式规则的存在体现在人们的行为当中。正式规则区别于非正式规则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建立必须经过相关组织和成员协商一致或博弈来完成,而非正式规则完全是个人行为,其形成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其实施依靠个人自觉执行。
与规则类似,制度也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类。正式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构成。其中,正式规则对于正式制度最重要,它决定正式制度的特征和内容。非正式规则也是正式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们在正式规则的边缘发挥着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作用,往往决定了正式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未来的演化方向。非正式制度由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构成。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主要区别,即“有字规则与无字规则的区别”。前者具有一定的载体,是“成文”的制度;后者则主要体现在人们的行为当中,没有明显可见的载体,不是明文规定的。如婚姻法与婚配习俗的区别。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正式制度的主要特征派生自正式规则,正式制度对受其约束的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法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特点由非正式规则决定。与非正式规则类似,非正式制度对相关成员同样没有硬性约束力,有的可能只是自己良心的不安或者遭到社会舆论谴责等,有的甚至连这些都没有
。习俗、惯例、意识形态、价值观、道德等都属于非正式制度。
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特征及演变。正是由于正式规则对于正式制度以及非正式规则对于非正式制度的绝对重要性,许多学者在研究的时候将正式制度等同于正式规则,将非正式制度等同于非正式规则。事实上,这两对概念是有差异的。另外,以往的制度研究主要以正式制度为研究对象,过度忽略非正式规则是不合理的,有时会严重影响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除了定义不同,其特征也不相同。正式规则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性(存在明确的约束机制)和明文化(显化)两个特征,可能得到实施或未得到实施。非正式规则不具备强制性和明文化两个特性,但非正式规则是得到实施的规则。特征的差异可以作为判断一种规则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的标准。
随着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日益复杂,正式规则对于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行日益重要,从而正式制度由于其对成员行为具有强制约束性,能够补充和强化非正式约束的有效性、能够降低信息监督以及制度实施的成本。一个国家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正式制度体系,才能更有效率地运作,才能取得更好的经济发展成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行为规范会从非正式约束明文化,成为正式规则,此时,可以说正式规则对非正式规则进行了修正、替代。正式规则有时候会考虑驱除或取代现存的非正式约束中那些不能满足交易要求的部分。一般地,由演化形成的,作为正式规则补充部分的非正式约束在正式规则稳定时期将持续存在,在其变迁时期也会发生变化,甚至在其推动下能形成新的、完全不同的非正式规则。也可以说,正式规则对非正式规则产生修正、替代作用,成为非正式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
正式规则的许多优势更加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的良好运作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运作良好的正式制度体系作为基础。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积极改革,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原因。然而,在进行具体经济分析的时候,不能因为正式规则的这些优点而忽略了非正式规则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才是构成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制度差异的根本原因,才是一项制度最终运行效果及其未来留存的决定因素。
首先,作为正式制度主要内容的正式规则即便是在那些最发达的经济体中,也只能形塑行为人做出的选择束中很小的一部分
。在正式规则不完善及没有定义的情况下,非正式规则发挥着约束人们关系的作用。尽管正式规则及其构成的制度越来越完善,受其约束的人类行为也越来越广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式规则建立和完善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非正式规则及其构成的非正式制度仍然是人们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
其次,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的来源。凡勃伦认为制度不过是一种“思想习惯”或“精神状态”,即强调了非正式规则是制度的各项规则的来源,即正式规则的来源。沃尔顿·汉米尔顿将制度视为“某种流行的和持久的思维或行为方式,它嵌入于人们的习惯之中”。制度演化分析更是强调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当习惯、习俗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得到验证为人们所公认并被推举为一定范围内人们行事的公认规则时,这种非正式规则便具备了强制约束的特征,成为正式规则。
以上足以说明非正式规则对正式规则的重要性。非正式规则不仅在正式规则尚未形成的地方发挥着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作为正式规则的一个补充,它还规定了正式规则变迁的方向。诺思认为,非正式规则的演变为正式规则变迁指明了方向,即向着边际成本小的方向变化
。
不仅如此,非正式规则的特性决定了正式制度的完善只能是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并且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完善程度。也就是说,非正式规则的特性决定了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的演变都只能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这一特征表现为制度惯性或“惰性”。
人不是纯粹生理意义上的人,人总是生活于特定的文化、社会背景中,受某种价值观念和思想信仰的指导。人总是具有某种行为习惯的人。即使在某种制度约束下做选择,那些早已产生且持续存在的行为习惯(非正式约束或规则)也总是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影响甚至决定正式规则的执行效果。非正式规则总是存在于这些正式规则留下的空白地带,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与正式规则相互作用,不仅影响正式制度的实施,而且影响正式制度进一步变迁的方向,决定其演变的特征。
针对制度演变,不同学派的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分析,但比较系统的属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供求分析、制度演变的博弈分析及制度演化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家将制度视为可以提供服务的产品,认为制度的变迁由其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追求利润。制度博弈论分析则将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肖特等认为制度演变是各博弈方不断重复博弈的结果。这两种方法互为补充,博弈论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制度演变的机制,而传统供求方法则从宏观角度对制度演变进行了分析。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都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制度演变的最终动力,不足的是,他们都没有注意到非正式规则作为制度组成部分在制度演变中的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这两类不同的分析方法似乎始终处于相对立的状态,这种对立主要是方法论的差异,具体体现为假设前提的不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分析和博弈分析仍然遵循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和利润最大化原则(最优原则);而制度演化分析则更多采用演化经济学的方法论、假设有限理性、满意原则,追求更优的结果即可。现实生活当中,人们进行各种决策有时候遵循“完全理性和利润最大化”原则,但在某些条件下则“听天由命”(只要新的决策结果好于当前状况即可)。这两种决策过程是同时存在的。综合起来,制度变迁更偏向于一种演化过程。
本书将这两种过程进行融合,认为选择过程不同不过是由于行为人决策时面临的条件不同而已。在此基础上,本书对假设前提进行了修正,作为后续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经济分析往往以一定的假设前提为基础。这些假设前提旨在简化现实,便于经济分析的进行。不同学派在进行制度分析时,其假设前提不尽相同。
从方法论角度来看,制度分析分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大类,其中从整体主义角度进行制度分析的主要是老制度学派和使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进行制度分析的一些学者。制度分析的其他主要派别,如新制度经济学派和演化学派,均使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个人主义认为个体层次上的解释才是具有根本解释力的
。整体主义方法从社会演进角度整体分析人类社会制度演进,无须对整体中的个体行为进行假设。而个人主义方法因为坚持从个体角度来解释整体,以及个体行为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将理论分析建立在对个人行为的简化假设上。前提假设的不同是形成制度分析不同流派和分析内容差异化的根源。尽管这些假设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经济人”进行修正或批判的基础上。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进行了修正,承认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和交易成本不为零,并在此基础上开辟了独特的“交易成本”分析方法。诺思将经济主体“最大化”目标函数的内生变量进行了丰富和修正,认为人不仅追求利益最大化,其希望最大化的内容还包括其他目标。譬如,将利他主义引入经济主体的目标函数当中。尽管新制度经济学对假设前提进行了完善,且更加贴近现实,但它仍然坚持了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内核——“最大化”,并且使用供求分析工具分析制度变迁。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使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对制度进行分析”。
第二,制度分析的另一重要流派——制度演化学派采用演化经济学工具分析制度演变。它对新古典经济学假设进行了更彻底的批判。批判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点:①演化学派承认有限理性,并且将其作为建立经济模型的基础。然而,与新制度经济学不同,该学派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信息有限性(信息是不完全的),由于世界是千变万化的,人们在做出选择前不可能获取所有的相关信息;二是演化学派认为有限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含义是行为主体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这两个内容缺一不可。②演化学派将新制度经济学视为“正统经济学
”的一部分,认为其将有限理性仅仅理解为信息不完全,“把‘有限信息’模型类似地当作一个认识能力有限的模型,没有考虑处理信息能力有限的情况,这是不恰当的”。“在正统理论里,行为者处理信息的能力被一成不变地视为无成本的和数量不受限制的。”正统经济学家假定“经济人是一个极好的数学家,其完全依靠预先充分计划好的行为,甚至在复杂程度压倒地球上计算机总能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事实是,事物总是以不能完全预测到的方式变化,现实生活的决策问题太复杂而不能被理解,人们必须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那些变化,即认识的能力也是不断变化的,是有限的。③演化理论认为,正统理论从其有限理性的内容出发,推导出最大化与有限理性并不冲突,这是不恰当的。
第三,演化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最大化”假设,分别从全面目标函数、明确界定的选择集合和企业行动最大化选择的理性三个方面进行批驳。演化学派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经济人利润(效用)最大化”表明,“经济人”是在明确给定的选择集合上使利润(效用)最大化。通俗来说,经济行为者在做出选择前能够了解所有可能的选择,能计算出这些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并通过比较,最终选择能够带来最大利润(效用)的做法。这里的最大化不仅是一种行为的指导原则,也是一种行为结果。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演化经济学则认为,第一,行动目标上,企业并非一定要达到最大利润。企业是被利润推动的,并寻求途径去提高其利润,但它们并不一定非要达到最大利润不可。换句话说,只要新的方法或选择获得更高的利润,企业就会满意。第二,企业并非在一个明确界定的选择集合中进行选择,企业面临的选择集合也是不断变化的,即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动的。这一分析与有限理性假设密切相关,由于信息不完全,以及企业认识能力的局限或者认识成本问题,企业做选择所面临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选择集合。第三,企业在行动时,并不总是以实现最大利润为行为宗旨或行为方式,企业并非在做每一个选择时都通过比较所有可能选择的成本、收益从而选择能带来最大利润的决策,即“在明确界定的和外在给定的选择集合上是利润最大化”。实际上,企业日常行为中,“惯例”往往是企业行为的指导原则或行为方式。演化经济学的“惯例”是指“一切规则的和可以预测的企业行为方式”,包括“从明确规定的生产物品的技术惯例,经过雇佣和解雇、订购新商品或逐步增加高度需求的物品的生产这些程序,一直到关于投资、研究与开发或做广告的政策以及关于产品多样化和海外投资的商业战略等”。
总之,演化经济学彻底放弃了“最大化”这一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假设,使用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演变。
此外,演化经济学放弃了“均衡”分析——使用供求工具分析经济现象。根据正统经济学假设,既然经济行为者时刻以“最大化”来要求自己,来做出选择,同时,行为者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最大化”的实现,也就是说,经济人任意时刻的选择都是合意的,那么必然存在同时满足供给方和需求方的那组选择,即均衡是前两个假设的必然结果。由此,纳尔逊和温特认为,正统理论把均衡当作一种常态,认为均衡是一定会实现的,并将供求分析作为分析经济现象的普适工具。演化理论通过批判正统经济学“有限理性”和“最大化”,得出均衡实际上只是暂时的,不能是长期的,应该放弃供求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更合适的方法来分析制度演变。演化经济学借用了生物学“自然选择”的基本思想和熊彼特的创新思想,类比组织遗传学里“组织”的特点(包括那些为实现生产和赚取利润而产生的能力),将其作为制度演化分析的支撑。其基本分析框架主要是以系统内部新奇创生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而展开的,通过对新奇创生、增加和消失一个循环链的机制描述,来分析制度演变
。
还有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制度分析的需要,借鉴和吸收演化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等学科知识,对制度分析的假设前提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做出了自己的分析,如张旭昆(2007)
、吴倩(2007)
等。虽然各学者对制度分析的假设前提不同,但是大体上仍可以归为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同时借鉴了演化经济学观点对之进行完善。这里就不再详细列举。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这里的“有限”表现为人们拥有的关于选择决策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有限理性是大多数制度分析的前提,因为有限理性是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降低成本。很多学者以有限理性为依据抨击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认为由于人自身的生理极限和个人实践的局限(包括学习能力和已掌握的知识等)以及环境的复杂性,任何个体都不可能获取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称为“绝对有限理性”。
不得不承认,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的理性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是有限的,不存在不受任何情景制约的“完全理性”。但如果一味地坚持绝对有限理性,容易陷入不可知论的“泥坑”,这不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事实上,人们要做出一项选择,不需要获取所有相关信息。针对绝对有限理性,本书提出“相对完全理性”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获取足够的用于抉择的信息,即信息是充分的。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可以假定人是具备完全理性的,为了和绝对意义上的完全理性相区分,本书称之为“相对完全理性”。总之,根据有关选择的信息是否充分,可以将有限理性分为相对完全理性和非理性(有限理性)两种情况。本书所提到的完全理性均指相对完全理性。
相对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又称非理性)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从而制度演变的具体过程也不尽相同。相对完全理性条件下,行为者采取“成本—收益”比较的行为方式,这种方式即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思路。有限理性条件下,行为者采取遵照或模仿的行为方式。这两种行为方式都是“最大化”的表现形式。“成本—收益”比较的行为方式,详细来讲,就是分别比较不同选择的成本、收益,选择利润或效用最大的那个,亦即“在明确界定的或外在给定的选择集合上实现利润最大化”。“遵照或模仿”的行为方式指行为者遵照惯例、习俗或者模仿他人(前人)的做法来完成选择。
制度分析假设前提的分歧实际上也是相关经济学流派前提假设的分歧。尽管这些分歧各不相同,但都建立在对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经济人”批判或修正的基础上。总而言之,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完善,仍然坚持其基本的理论内核,如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分析前提;另一类则是根本不同于或是完全推翻了这一假定的存在基础,从完全对立的角度建立学科模型和分析方法,如演化经济学和老制度主义。
其中,演化经济学的批判最为彻底,这一批判过于强调人类理性的绝对有限性,弱化人类理性的作用。根据演化经济学,人们面临的选择集合是不断变化的,人们了解这些选择的能力也无法百分之百应对每一个选择场合。人们无法完全认识面临的每一个事物、每一种选择,不能获取关于某一事物或某种选择的完全信息。绝对意义上,人类在做出任意选择时,其理性都是有限的。但是,是否在做出任意选择时,人们都需要或必须获取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考虑这些信息对于做出选择是否必要呢?答案很明确,无论获取信息的成本是否为零,这种做法都是不必要的。在现实中,这种做法不可取,也基本不存在。事实上,只要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在做出某种选择时具备完全理性——当然,这种完全理性是相对的。绝对的完全理性是不存在的,同时要求人们做选择时具备绝对的完全理性是不明智,也是不必要的。
演化经济理论还对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在内的正统经济理论对于有限理性的分析进行了批驳,认为其将有限理性仅仅理解为信息不完全,“把‘有限信息’模型类似地当作一个认识能力有限的模型,没有考虑处理信息能力有限的情况”。“正统理论假定行为者从未被日益复杂的现实所迷惑,从未被小事所分心,也从未被对问题的系统的错误看法所禁锢,从未犯过一个明显的老错误。”
演化经济理论认为,应当将信息不完全和行为者能力有限作为有限理性的不同,同时又是缺一不可的两种类型。演化经济理论的这一批驳是有偏差的。事实上,人类处理信息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会随着人类获取事物信息量或者人类认识的增加而增强。作为纯粹生物个体的人类能力固然有限,但计算机以及机械类工具,乃至各种科学知识实际上是人类能力的延伸,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把计算机计算能力和人类计算能力进行对比是荒谬的,因为计算机计算能力本身就是人类计算能力发展的一个表现,计算机是人脑的延伸。人们对世界了解得越多、越深,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将有限理性理解为信息不完全是可以接受的。
鉴于制度分析演化方法在假设前提下的上述不足,本书仍然坚持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核心,借鉴了制度演化分析的内容,对其进行完善并作为研究的基本前提。
无论是正式制度演变还是非正式制度的演变都来源于人们追求最大化的行为和动机。制度演变是在人们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实现的。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在于行为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一种在已有制度结构安排中行为主体虽然已经观察到,但是无法获取的利润
。
最大化原则既是正式规则演变,也是非正式规则演变的动力。正式规则的建立本身就是各参与方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并相互博弈的结果。非正式规则最初形成以及被越来越多的人自觉遵循,也是因为能给人们带来更多“便利”。非正式规则最终改变的推动力也是原来的做法阻碍了经济主体更多利润的实现。
一些文献以有限理性为由反对利润最大化原则。他们认为,由于有限理性,人们无法获取完全信息,不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事实上,有限理性和利润最大化并不矛盾。绝对完全理性根本不存在,只要信息充分,就可以认为完全理性条件成立。在完全理性条件下,人们可以按照“成本—收益比较”,实现新古典经济学中所描述的利润最大化目标。
当信息不充分时,行为个体面临的是“有限理性”条件。在有限理性条件下,经济个体由于计算能力等主观因素,或者客观上无法获取进行选择所需要的足够的信息,不能采用新古典经济学“成本—收益比较”的行为方式,但他们仍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只是实现这一原则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讲,在相对完全理性条件下,人们遵照新古典完全理性假设和效用最大化原则,通过“成本—收益比较”对各种选择进行筛选。在有限理性条件下或者运用理性精确计算各种制度选择成本、收益代价过高时,人们往往放弃“成本—收益比较”的行为方式,转向“模仿和遵循”的行为方式。这一行为模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最大化原则”,反而正是人们遵循这一原则的表现。此时的“模仿与遵照”行为方式恰恰是最有可能实现“最大化”的。
制度变迁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1989年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概念,后来发展成为制度变迁的两个重要模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个体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起的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由于人们知识、信息有限,并且经验、经历不同,对制度变迁的认识不同,期望收益不同,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一般以不同个(群)体之间反复博弈的形式来进行。一般的原则是:只有当制度变迁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自发性,即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和新制度可能的盈利机会自发做出反应推动制度变迁;二是渐进性,即这种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
强制性制度变迁完全不同,它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现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合法地、垄断性地行使某些权力的制度安排
。由国家提供制度的制度变迁,即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实施。首先,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其供给本身就是国家的一项功能。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制度由政府提供要比私人提供更有效。其次,鉴于制度安排外部性所导致的制度供给不足,需要通过强制性变迁来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不足。理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经历的时间长、变迁的速度慢,不足以达到社会需要的最佳数量,难以满足人们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快速、有效地实施制度变迁,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实现制度均衡。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正式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非正式制度变迁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只存在于个别例子。诱致性制度变迁既是正式制度变迁,也是非正式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式。正式制度起源于非正式制度,在“行为习惯”上升为正式制度的过程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主要的演变方式。即使通过国家强制执行实现或引入的正式制度变迁,其执行效果也依赖于该制度内涵中“强制建立”的规则与已存在的制度环境中正式、非正式规则的融合。在这一融合过程中,两者互相影响,直到相互适应。正式制度只能约束经济主体行为中的很小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在大部分场合都能发挥作用。由于非正式制度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实施与变迁都依赖于个人自觉的行为和决策。绝大部分非正式制度是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实现的。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相对平稳的状态。从特定的分析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和制度变迁的结果。
当人们对既定安排和制度结构达到满足或满意状态,没有动力改变现行制度安排时,实现制度均衡。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过制度变迁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变的。如果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变动,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它们是:生产技术方面的变化;制度方面出现新的发明,或产生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等等
。当制度均衡存在时,其他条件不变,制度变迁将不会发生。因此,也可以认为制度均衡是制度变迁的一个起点,只是在这一起点,制度变迁不会发生。
当人们对现存制度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尚未改变时,称这一状态为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条件下,制度变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制度变迁并非只要变迁成本小于收益就会发生,这只是制度变迁发生的必要条件。也许对于从事某种特定交换的人来说,制度安排还不够理想或有效,但同样的一套制度对另一些个体或群体选择来说,可能是有效的。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与组织的谈判力量对比。只有当正式制度对那些拥有充分谈判能力的人有利时,正式制度变迁才可能发生。同时,正式制度变迁成功与否,还取决于该制度与现存制度环境中各种正式、非正式规则的融合和适应结果。
总之,制度变迁发生前,制度状态既可能是制度均衡,也可能是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两个初始状态。
制度变迁发生后,结果可能是均衡,也可能是非均衡。前一种情况称为出现制度理性,也就是说,新制度条件下个人最大化行为既与他(她)的预期净收益相吻合,又同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并行不悖,并且不存在通过改善或调整现行制度来增进个人福利并节约社会资源的机会
,即出现帕累托最优。反之,将制度变迁的结果称为“制度悖论”,即在既定制度约束下人的最优行为,即个人理性,并未实现制度理性,也并未导致最适宜制度的产生。新的制度变迁的诱因仍然存在,在条件成熟时成为新的制度变迁的起点。
由于导致制度变迁的各因素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以及制度的“公共品”属性,制度非均衡是常态,或者说常常存在着“制度悖论”。针对制度变迁当中的“制度悖论”现象,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诺思提出用路径依赖假设来解释“制度悖论”,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变迁的特点出发来解释“制度悖论”的存在,认为正式规则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连续的和累积的,其影响长期难以消除。法律和法令尽管可以修改,但其修改速度往往落后于实践。非正式规则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持久难衰,导致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们过去的习惯、信念、意识形态等。制度演变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它的历史,存在着路径依赖。制度演变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那些并没有效率优势的制度成为最后的胜利者。
非正式规则影响制度变迁的另一个证据是,预期的变迁收益超过预期的变迁成本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个人和行动集团的经济计算并非制度变迁的唯一动力。如果人们对现有制度持支持和认可的态度,那么即使个人可以从制度变迁中获利也不会去打破现有制度。导致这一局面出现最常见的原因是意识形态、信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反之,如果对现有制度不满,怀疑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那么即使个人在制度变迁中遭受损失也会去参与制度变迁
。意识形态使人们按照某种观念行事而不是计算成本—收益(诺思,1998)。许多人自觉地使自我利益服从社会规则,自愿从事无明显报酬的活动,或自发参加一个组织等,都可以由意识形态来解释。因此,制度变迁结果并非“那些最有效率的制度将会在制度进化中生存下来”,许多无效率的制度长期持续,即“制度悖论”往往成为一种常态。
对于“制度悖论”,段文斌(2003)认为,从制度供求角度来说,制度非均衡存在,即长期存在“制度悖论”的现象,既可能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推动创新者的个人净收益小于维持旧制度的收益),也可能是由于制度需求不足(因为新制度给人们带来的净收益小于原有制度)。盛洪从公共选择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他认为,公共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在公共领域,存在着交易双方交易成本转嫁第三者或者他人凭空受益的可能。追求最大利益或最小成本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发生冲突。理论上,“少数服从多数”往往成为解决这一冲突的原则,但由于少数人往往比多数人更有力量,更容易团结形成一致意见,结果“少数人把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强加给多数人”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此时“多数人”则“合乎理性地容忍”,即不反对或者默认。这样,人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把不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强加于自己,“制度悖论”得以持续存在。另外,由于制度的公共品性质,即相对于制度供给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个体成本往往较大,个体收益往往较小。对新制度需求的产生往往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制度非均衡因此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制度均衡与非均衡是制度演化中的两种状态,制度理性和“制度悖论”则是制度演变的两种结果。制度是个内生变量,制度在个人与组织的互动中实现变迁。新制度经济学依照经济理性的假定,认为个人是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中做出选择的。但由于制度变迁引发的成本—收益变动对同一社会系统不同的个体而言并不一致,以及公共选择过程中“少数人把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强加在多数人身上”现象的存在,制度变迁有可能增加一部分人福利的同时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受损,甚至是以多数人利益受损的代价来换取少数人利益的增加。总之,社会整体上的制度变迁并不必然是帕累托最优,“制度悖论”是制度常态。
分析制度变迁的理论有两种,分别是诺思的制度创新理论和哈耶克的制度演化分析模式(自发秩序演化理论)。这两种理论分别描述了正式制度变迁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过程。
制度创新理论以完全理性为前提,借鉴熊彼特的企业家理论,将“广义企业家”(制度企业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将制度变迁中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团体和政府都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将制度创新行为等同于企业家的经济行为,并以此建立了制度变迁的一般模型
。这个模型事实上是关于正式规则变迁的模型。笔者将这一模型看成制度变迁的第一种模式,根据这一分析,制度变迁包含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形成所谓“第一集团”,即预见到潜在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便可获得潜在利益的决策单位。第一集团由个人或团体形成,在他们当中,至少有一个人是熊彼特所定义的那种企业家。他们启动制度创新的过程,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
第二步,“第一集团”提出创新方案。创新方案的提出和评估需要时间,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这一过程仍会延续一段时间。
第三步,创新方案形成之后,“第一集团”理性选择其中一个方案并实施。创新方案不同,其创新前景和战略也会不同乃至差别巨大。优胜者往往是制度收益更高的方案,即过渡性的和新的制度收益之和大于原制度净收益和制度创新成本之和。
第四步,“第二集团”形成,这里的第二集团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助“第一集团”一臂之力的人或机构(立法机构)。“第二集团”帮助获取收入,但不增加收入总量,在某些制度变迁中,也可能不存在该集团。
第五步,第一和第二集团一起促成制度创新。或者由于创新方案选择不当,或者创新行动集团组织不力,所选创新方案的实施无法改变原制度的基本构造,创新活动归于失败或停滞。
制度变迁实践中,往往后一种可能性更大。
以上是制度变迁的主要步骤,具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则根据变迁发生的条件有所不同。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行动集团,还是参与制度变迁的个体,其选择行为都是依据“成本—收益比较”做出的。
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假定,制度变迁发生在相对完全理性条件下,人们可以根据充分信息通过“成本—收益比较”来选择自己的决策行为。当信息不充分,或者人们的能力有限时,参与制度变迁的个体则不再采纳“成本—收益比较”的行为模式,而是选择“遵循或模仿”。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人们由于信息不充分,或者因各种选择损益的计算成本过高而放弃采用“成本—收益比较”模式,选择模仿前人或他人的决策作为自己的选择。当然,首先,这一能够被更多个人采纳的选择一定是收益大于成本的。其次,在多个满足“收益大于成本”的选择里,究竟哪一个能最终被更多的个体采纳则是具有偶然性的。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很长一段时期,各种不同的非最有效选择持续存在,制度状态表现为“制度悖论”或非均衡。
采纳这一模式,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最大化”。从微观角度来看,遵照模仿是最大化的另一种表现。信息不充分使得经济个体无法根据“成本—收益比较”来实现最优化选择。唯一可行的就是观察前人的选择或者他人的选择,然后采取遵照或模仿的行为方式。在信息不充分或各种选择的成本—收益计算成本过大时,人们选择遵照或模仿可以省去计算成本,同时消除了不确定性。这实际上正是最大化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表现。那么人们在观察前人或他人选择后决定是否采纳这一决策,其判断依据也不再是“最大化”标准,而是“满意”标准。“满意”意味着新的选择比过去的选择要有利,并非相悖于“最大化”,而是特定条件下“最大化”的具体实现形式。
从整体上来看,制度演变过程呈现出自然选择的特性。某一时间段内,一定存在与某种特定条件相适应的选择,即最佳选择。随着时间的推移,只要条件不变,人们的选择就会向这一最佳选择转变。届时,最大化得以实现。反之,随着时间变化,选择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最佳选择来不及成为现实,而是被另一与变化后条件相适应的选择所替代。也就是说,制度演变是否导致制度理性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一过程类似于演化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有达尔文自然选择的意味。但根本不同的是,变化的起点既不是危机也不是好奇心,而是利润驱动。
值得注意的是,演化经济学将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夸大了,认为所有经济现象的分析,包括制度分析都应当且唯一采纳这种框架。事实上,只有在有限理性条件下,这一过程才发挥作用。因此,这一分析机制是分析非正式规则演变的工具。
(3)两种分析框架的统一
自然选择框架和供求分析机制可以统一起来。以信息充分为界点,可以将制度演变发生的条件区分为完全理性(相对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完全理性(相对完全理性)条件下,经济个体和群体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满足“最大化”
的那个决策。有限理性条件下,人们不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比较”来做出决策,只能采用遵照或模仿的决策方式。这两种行为模式不矛盾,是“最大化”在不同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并且都是利益驱动的。
制度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制度变迁也包括正式制度变迁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规则性质不同,两种制度变迁存在明显的差别。非正式制度里,非正式规则发挥主导作用。非正式制度变迁由占主导地位的非正式规则演变决定。
正式制度由约束对象相同的一系列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制度实施构成。正式制度变迁既包括正式规则的变迁,也包括非正式规则的演变。正式制度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其变迁方向取决于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偏离非正式规则所指示的方向程度,决定正式规则边际的大小。在这一边际上,正式规则是不起作用的,非正式规则发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非正式规则为正式规则演变定出了成本变小的方向,那就是沿着非正式规则演变的方向走
。制度演变往往始于边际处,经过非正式约束不断演变,渐渐积累到某个发生质变的“度”,然后正式的规则开始产生变化(诺思,1990)。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紧张程度则决定了制度变迁完成所需要的时间长短。一般地,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正式制度变迁是一个包含正式规则变迁、非正式规则演变及制度实施在内的复杂的过程。正式制度变迁的成败取决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间的关系。这正是很多国家制度引入不成功的原因。
另外,正式制度变迁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正式制度变迁涉及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商与博弈的过程,其最终完成需要有关各方协商一致才能达成。这是正式制度变迁过程独有的特点。二是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由于制度创新没有专利保护,新制度又很容易被他人模仿,模仿者可以大大降低自身的制度变迁成本,而创新者承担了大部分成本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即使制度变迁收益大于成本,也会导致制度变迁者放弃制度变迁的实施,因为收益大部分被“搭便车”者获取。这是制度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相较于正式制度变迁,非正式制度的演变完全依靠个体决策来实现,其经历的过程更加漫长。不过,非正式制度变迁同样存在外部性,但由于是个体决策的结果,不存在“搭便车”问题。非正式制度变迁区别于正式制度变迁的另外一点在于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已经得到实施,其实施和建立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而正式制度的实施从正式规则的建立到整个制度切实执行,即变迁成功,存在一定的时滞性。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存在都是社会良好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但由于正式规则强制性约束的特性,正式制度在规范、约束人们行为方面更有效率。正式制度变迁也可以通过组织成员协商一致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从而大大减少正式制度变迁的时间。因此,正式制度成为人类社会关注较多的制度类型,正式制度变迁成为制度分析的主要研究对象。
由于非正式规则及其演变的特性,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变迁,“制度悖论”较制度理性更为常见,并且都呈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不同的是,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这一特性更久、更明显。而在正式制度变迁中,人们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改变或降低路径依赖,如苏联经济制度改革。
“路径依赖”指一个具有正反馈机制的系统一旦在偶然因素的影响下被采纳,便会沿着特定路径演进,很难被其他系统替代。人们最早在技术研究中发现了“路径依赖”这一现象,即已被采用的技术因先占优势收益递增,不断强化。更优良、更有效率的技术因为“晚到”一步而步步皆晚。技术应用中的报酬递增是路径依赖的重要原因。先被采用的技术非效率最高者,但因先占优势,应用市场越来越广泛,规模不断扩大,应用成本随之降低,学习效应和协同效应也促进了技术的进一步流行。这些都大大增强了该技术的竞争力。相反,即使相对先进的技术,因为后到的关系,市场份额低,应用成本高,不易扩大市场份额,甚至会陷入恶性循环,终遭淘汰。路径依赖过程中,把技术引入特定轨道的常常是一些很小很偶然的事件,如出现时间先后等。现在是什么往往取决于过去是什么,不同的路径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诺思借用术语“路径依赖”描述制度变迁。他认为,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同样存在于制度变迁中,制度变迁路径一旦形成,就会沿着该路径不断强化。但这一过程最终可能导致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使之陷入恶性循环,从而导致“制度悖论”持续存在。当制度变迁被锁定到无效率状态无法自拔,只有强大的外力冲击或者政权更迭才能破局。“路径依赖”意味着今天的选择受历史的影响,一些偶然因素可能改变整个制度变迁的方向。总之,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关于路径依赖的成因,诺思强调非正式规则的作用。由于非正式规则及其演变的特性,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变迁,都呈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
非正式制度由约束对象相同的一系列非正式规则构成,包括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与个人生存的社会、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其本身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具有很强的遗传性,其演变所需时间大大超过正式规则变迁。再加上非正式制度变迁往往是个人行为,由个体独立决策实现,其实现要经过长期、反复的博弈过程。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接受了新的制度安排时,制度变迁才正式完成。这些都决定了非正式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累积性的过程,并且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
正式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首先源于正式制度的作用具有连续性及累积性的特征。如法律、规章尽管可以修改,但其实际变更的速度总是落后于实践。其次正式制度变迁是一个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其实施相互作用、互相适应的复杂过程。非正式规则及其与正式规则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式规则演变起源于其边际上非正式规则的演变。与非正式规则的紧张程度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时间,甚至决定正式制度变迁的成败。结果正式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人们过去的习惯、信念、意识形态等,其变迁成功与否,取决于与经济体中其他现存的正式、非正式规则的关系。
路径依赖的运行机制包括前提条件、启动、状态达成和退出四个阶段。路径依赖形成的前提条件具有偶然性,如某一偶然发生的随机事件。路径依赖的启动,指整个路径依赖的正反馈机制随着前提条件的达成而开始运行。这一机制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大笔投资的投入、制度的建立、制度相生的组织产生,并在制度框架内相互学习,通过学习效应、协同效应以及组织之间的互动(如缔结契约)进一步巩固制度的实施等。因为流行性、协同效应以及学习效应,正反馈效应减少制度存续的不确定因素,该项制度进一步得到维持和巩固。
路径依赖实现的整个过程中,其正反馈机制的运行会导致几类状态的产生,分别是多重均衡、闭锁、制度悖论以及路径依赖。“多重均衡”是指同一系统演进结果可能不止一种;“闭锁”是指系统演进可能由于某一偶然因素导致某种方案被采纳,继而收益递增机制阻止它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或被其他方案替代,从而被采纳方案得以长期存续而难以退出;制度悖论指系统演进的最终结果并非最有效率的方案,产生非帕累托最优状态;路径依赖,即整个制度演进路径敏感地取决于系统的初始状态,演进过程呈现前后连贯、相互依赖的特点。退出“闭锁”阶段是指制度自发演进系统由于政府干预和一致行动,最终实现路径替代,摆脱上述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