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股票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权益工具,所以股票市场也被称为权益市场(equity market)。从市场组织结构来划分,股票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以证明其向公司投资并拥有所有者权益的有价证券。股票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非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第二,股票是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入股的凭证;第三,股票是投资者拥有所有者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凭证。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的剩余索取权体现在对公司的资产和利润的分配上,表现为股东有权索取公司对其所承担的债务还本付息后的剩余收益。同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时,股东通常一无所获,但是由于其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用于去清偿公司债务。在“双权分立”的背景下,通常公司管理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而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同时股东有权通过投票的方式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例如: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兼并与反兼并等,而日常经营决策通常由管理者做出。换言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表现为合同所规定的管理者职责范围之外的决策权,称之为剩余控制权。股票一经认购,持有者就不能要求退股,但是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中进行股票交易。
根据股票所代表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不同,股票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股票代表的股东权利划分,股票可分为优先股股票和普通股股票;按照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是否享有表决权,股票可分为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按照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等。本部分主要介绍优先股和普通股。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指在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方面拥有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具有3个特点:①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利润分配和剩余资产分配。利润分配方面的优先权表现为在完全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之前,一般不得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分红。剩余资产分配方面的优先权表现为公司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合同约定的清算金额。②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出席股东大会,不拥有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与普通股股东一样行使权利。如优先股股息多年未发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10%,或者公司发行新的优先股等。③优先股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且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息是强制支付的,因此优先股投资风险小于普通股,预期收益率也低于普通股。与普通股不同的是,优先股的价格与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联系不如普通股那样紧密,其价格主要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标准,优先股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世界各国的优先股主要有以下不同种类: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是指当前年度的优先股股息可以累积到次年或以后年度进行发放的优先股。它的特点是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盈利不足以分派股息时,可以暂不分配股利,待经营状况好转时,再合并分配。非累积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是指当前年度的优先股股息不可以累积到次年或以后年度进行发放的优先股。它的特点是当公司当年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时,则不足部分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欠款,优先股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予以补足。
(2)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是指股东除了可以按固定股息率获得股息外,还可以参与普通股股东分红的优先股。它的特点是股东既有固定的股息收益,又可得到红利收益,可参与两次分红。按参与程度的大小还可以将参与优先股分为无限参与优先股与有限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的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等额分享公司当年的剩余利润。非参与优先股(non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是指只能按固定股息率获得股息的优先股。它的特点是股东只能按固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无权参与公司剩余利润的分配。
(3)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是指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将优先股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它的特点是当公司普通股股票价格大幅上涨,转换可为股东带来更高收益时,或者当优先股股东想要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时,股东可以选择执行转换权利。不可转换优先股(non-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是指在任何条件下,股东都不能将优先股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
(4)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是指公司按规定可以在股票发行一段时间后以一定价格购回的优先股。如果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发放新的优先股更有利时,公司就有可能赎回之前发行的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non-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是指在任何条件下公司都不能购回的优先股。
按照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普通股(common stock)是在公司满足债务人与优先股股东对收益的要求之后才参与公司利润和资产分配的股票。
普通股主要具有四大特点:一是普通股股东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可以行使所有者应有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监督检查权和优先认股权等;二是普通股股利是非固定的,随着公司利润水平的波动而波动;三是当公司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次序排在优先股之后;四是普通股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普通股的价格波动通常没有范围限制,但是在一些市场中监管当局出于“抑制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设置了涨跌幅度限制。影响普通股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公司经营状况、经济政治环境、投资者心理、自然灾害、供求关系等。根据其风险特征,普通股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1)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一般有蓝、红和白3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股票市场上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2)成长股。发行此类股票的公司,其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速度领先行业内其他公司。其特点是分红较低或不分红,公司净利润全部或绝大部分投入再生产,实现公司的高成长,通过股票价格上涨,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3)收入股。收入股是指那些当前支付较高收益的普通股。发行此类股票的公司当前具有很好的盈利能力,但成长性下降,公司净利润没有太多太好的投资渠道,因此将净利润分配给股东,给股东带来丰厚的股息红利收益。
(4)概念股。概念股是指适合某一时代潮流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由于投资者心理的影响,这类股票的价格通常起伏较大。
中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是记名式普通股,根据发行和上市地区的不同,股票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又称A股,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又称境内上市外资股,根据股票上市地区的不同,人民币特种股票分为B股、H股、N股、S股和L股等。B股是由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股票。其他的H股、N股、S股和L股分别表示注册地在境内,上市地在中国香港、纽约、新加坡和伦敦的外资股。
公司将股票通过中介机构或直接向投资者出售所形成的市场就是股票的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被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在一级市场上发行的股票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和公司通过定增、配股等手段进行股权再融资所发行的股票。围绕股票一级市场,以下主要介绍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程序两方面内容。
一般而言,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构注册,证券主管机构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注册制遵循信息公开原则,适合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长、各项法律法规健全、行业自律性较好、投资者素质较高、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在核准制下,证券发行人不仅必须公开证券发行的真实情况,而且需要通过证券主管机构对其实质条件进行的审查,经批准后才能发行股票。证券主管机构除了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核准制遵循实质管理原则,适合证券市场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有待健全、行业自律性较差、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比较如表3-1所示。
表3-1 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比较
续表
1992年起我国对证券发行实行额度控制和行政审批的制度,即证券发行审批制。在实行审批制的情况下,国家每年确定证券发行总规模,然后按照条块层层分解。虽然1998年《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开始采用核准制,但是那时的核准制并不是真正的核准制,因为仍然存在发行规模的限制,所以更像是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过渡阶段。
2000年以后,随着证券发行规模限制逐步解除,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才正式进入核准制阶段。在核准制下,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配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发行审核制度规定,中国证监会下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在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予以授权,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19年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创板采用注册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和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注册制。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宣告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开始。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意味着我国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实施。
拓展知识[3-1]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新《证券法》中涉及注册制改革的相关条款有: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下面以我国A股市场为例,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程序。
IPO小组主要包括承销商、公司的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行业专家和公共关系经理等。
根据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一般由主承销商承担,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主承销商共同承担,但是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
尽职调查是承销商在进行证券承销之前所做的工作,是指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一、二级市场状况,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其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重点调查。
为了保证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行人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实施上市辅导。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股票发行的实质性工作是准备招股说明书以及作为招股说明书编制依据和附件的专业人员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统称为募股文件。募股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在相关发行文件准备完毕之后,保荐人将进入正式的发行申报程序,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及相关材料。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募股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依据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股票的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在股票发行之后,各种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流通所形成的市场。由于它是建立在一级市场的基础上的,因此又被称为二级市场。股票二级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为发行人创造了有利的筹资环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和市场变动情况买卖股票。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是反映经济动向的“晴雨表”,它能灵敏地反映出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行业前景、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是进行经济走势预测和分析的重要指标。
股票的二级市场有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种形态。其中,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而场外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它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随着各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目前还出现了具有混合特性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
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是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制定各项规则以形成公正合理的价格和有条不紊的秩序的正式组织,是二级市场的核心。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只为证券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各项服务。其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组织并监督证券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的证券市场信息。
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是由各类出资人共同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制运作,效率比较高,但是因为有盈利动机,所以不能排除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而制造利好消息以刺激交易量,即存在道德风险。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具有会员资格的券商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共同出资建设和维护交易所的交易体系,其组织结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构成。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采取这种方式。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均为会员制。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最初主要是在各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ver-the-Counter,OTC)。
场外交易市场为那些不能或不愿意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提供交易的场所,交易中采取议价的方式,只能进行即期证券交易。
证券发行后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原因可能是:达不到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条件;不愿意受到交易所严格的信息披露等制度的限制;场外交易一般手续费低廉而且可以协商,交易的灵活性比较大。
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移到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的是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
第三市场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长期以来,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实行固定佣金制,而且未对大宗交易提供折扣佣金,导致买卖大宗上市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和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场外市场交易上市股票以降低交易费用,这种形式的交易随着20世纪60年代机构投资者的比重明显上升以及股票成交额的不断增大而获得迅速的发展,并形成专门的市场。但在1975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取消固定佣金制,由交易所会员自行决定佣金,而且交易所内部积极改革,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成交速度,从而使第三市场不再像以前那样具有吸引力了。
第四市场是指投资者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证券交易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办理,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同第三市场一样,第四市场也是为适应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机构投资者进行的股票交易一般都规模很大,为了保密,不致因大笔交易而影响价格,也为了节省经纪人手续费,大机构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进行直接证券交易。这些网络允许会员直接将买卖委托挂在网上,并与其他投资者的委托自动配对成交。由于没有买卖中介,其交易费用非常便宜,而且有些电子通信网络允许用户进行匿名交易,从而满足了一些大机构投资者的需要。可以说,第四市场的出现给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我国,投资者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大致要经过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等步骤。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之前需要到券商或经纪人处开立账户,开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用于交易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投资者证券总账户及子账户,因此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由总账户及相关的子账户共同组成。子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其他证券账户。
2014年10月施行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第三十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采集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包括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身份信息,出生日期、性别、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住所信息等联系信息,开户日期、开户方式等账户管理信息以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
委托是指投资者向券商或经纪人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
(1)委托的种类。按委托形式,可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券商或经纪人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委托形式。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
按委托价格,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在买进时限定一个最高买进价,卖出时限定一个最低卖出价,券商或经纪人必须在限定的价格范围内代客户交易,超过限价则不再执行委托。市价委托也称为随行就市委托,是指客户委托券商或经纪人按照当时可得到的最好的市场价格购买或售出某种证券。
按委托订单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证券市场上,证券以一定的数量为交易起点,称为“手”,如股票的一手或其整倍数委托称为整数委托,少于一手的称为零数委托。委托买卖的数量一般是一手或者一手的整数倍。卖出委托的数量可以不是一手的整数倍,但是买入的数量一般是一手的整数倍。
其他的,按买卖证券的方向,可分为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按委托时效,可分为当日委托、当周委托、当月委托、不定期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当日委托是指当日完成交易,收盘时委托自动失效的委托形式。当周委托、当月委托的含义依此类推。不定期委托是指从委托起至撤销委托前都是有效委托期的委托形式。开市委托或收市委托要求券商或经纪人在开市或收市时按照市价或限价委托形式执行交易。
(2)委托指令的内容。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其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成交是指股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契约的行为。
券商或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后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向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我国沪深两市开盘价以及收盘价均由集合竞价机制产生,两市的开盘竞价时间是9:15~9:25,收盘竞价时间为14:57~15:00。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第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第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第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第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第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第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客户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券商或经纪人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清算就是证券交易所将各家券商或经纪人买卖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再通过交易所的清算中心计算净额证券与价款的过程。
在实际证券交割过程中,并不是逐笔地进行清算,一般以每一营业日为一个清算期,通过将券商或经纪人的买卖数额相互抵消,然后对其净差额进行交割。证券清算的目的在于减少实际交割的证券和款项,以节省人力、物力。清算只是一种账面行为。
交割分为券商或经纪人之间的交割以及券商或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交割两个层次。
清算完成后,券商或经纪人就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清算的余额办理交接和转账,同时各券商或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成交情况将相应的价款和证券划入(出)投资者的账户。买方交付价款,收到证券;卖方交出证券,收回现金。
按照成交后至交割时间的长短划分,交割可分为:当日交割(T+0)、次日交割(T+1)、第三日交割(T+3)和例行交割(T+5)等。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自1995年起执行“T+1”清算交割制度。
对于不记名证券来说,清算交割完成后,整个交易过程就完成了,但是对于股票和记名证券来说,通过过户确认投资者的证券所有权,是交易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股票价格指数是表示多种股票平均价格水平及其变动情况并衡量股票市场行情的指标。股票价格指数包括“股价平均数”指标和“股价指数”指标。股价平均数反映了一定时点上多种股票价格的平均水平,通常用算术平均数或修正平均数表示。股价指数反映了报告期的股票价格相对基期股票价格的变动方向及幅度。股价平均数与股价指数的区别是:前者是绝对数,反映了股票价格的平均水平;而后者是相对数,反映了不同时点上股票价格变动的相对水平。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等于样本股票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即:
其中: I 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P i 为样本股票 i 的收盘价; n 为样本股票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的优点是计算简单,但它有两个缺点:一是当样本股票发生拆细派发红股、增资等情况时,股价平均数就会失去连续性,使前后期的比较发生困难;二是未考虑各样本股票的权重,从而未能区分重要性不同的样本股票对股价平均数的不同影响。
(2)修正的算术股价平均数。修正的算术股价平均数有两种方法:一是修正股价;二是修正样本股票数。
股价修正法是将发生股票拆细折股等变动后的股价还原为变动前的股价,使股价平均数不会因此而变动,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发生拆细折股后股票的收盘价; r 为新增股票数。
样本股票数修正法是为了保证拆细折股前后股价平均数保持不变,对拆细折股后的样本股票数进行修正,即:
(3)加权算术股价平均数。加权算术股价平均数是根据各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股价平均数,权数可以是发行量或成交股数,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Q i 为样本股票 i 的发行量或成交股数。
股价指数是一个相对数,是度量报告期股价相对于基期股价的变化幅度。所以编制股价指数先要假定某一时点为基期,基期值通常假定为100或1000,然后用报告期股价与基期股价相比较而得出。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和加权股价指数。
(1)简单算术股价指数。简单算术股价指数是在计算样本股票的个别价格指数的基础上,再计算其算术平均数,即:
其中: I 为报告期股价指数; I 0 为基期股价指数; P 0i 为第 i 种样本股票在基期的收盘价; P 1i 为第 i 种样本股票在报告期的收盘价。
(2)加权股价指数。加权股价指数是根据各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予以加权,其权重可以是发行量或成交股数。
以基期发行量或成交股数为权数计算的股价指数称为拉氏指数,其计算公式为:
以报告期发行量或成交股数为权数计算的股价指数称为派氏指数。其计算公式为:
费希尔指数是拉氏指数和派氏指数的几何平均数,即:
式(3-6)、式(3-7)中: P 0i 和 P 1i 分别表示样本股票 i 在基期和报告期的收盘价; Q 0i 和 Q 1i 分别表示样本股票 i 在基期和报告期的发行量或成交股数。
(1)上证综合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简称“上证指数”或“上证综指”,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反映该所上市股票行情变化的股价指数。从1991年7月15日起编制和公布,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基期值为100,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发行量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2年2月起分别公布A股指数和B股指数,从1993年5月3日起开始发布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和综合五大类分类股价指数。其中,上证A股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上证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1日为基期,以全部上市的A股和B股为样本,以发行量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上证分类指数以1993年5月1日为基期,按同样方法计算。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新上证综合指数”,简称“新综指”,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在方案实施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纳入指数。新上证综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期,以总股本加权计算,以该日所有样本股票的市价总值为基期值,基期指数为1000点。
(2)深证综合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包括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和深证B股指数。它们分别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全部A股和全部B股为样本股,以1991年4月3日为综合指数和A股指数的基期,以1992年2月28日为B股指数的基期,基期指数定为100,以指数股计算日股份数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3)上证180指数。上证180指数是上证30指数的延续,上证30指数自2002年7月1日不再编制。上证180指数的基点为2002年6月28日上证30指数的收盘指数3299.05点,从2002年7月1日正式发布,采用派氏加权法编制,以样本股的调整股本为权数。调整股本数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股本进行调整。样本股选择的标准是遵循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三项指标,即选取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
(4)深证成分股股价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2月20日开始发布,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期,基期值为1000,以40只样本股票为计算对象,以流通股数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深证成分股股价指数包括深证成分股指数、成分A股指数、成分B股指数及深证分类指数。
(5)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0点。指数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氏加权法进行计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
(1)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国际上历史最悠久、最有影响力又最为公众所熟悉的股票价格指数,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以1928年10月1日的收盘价为基数,基期指数为100,是一种调整算术股价平均数。道琼斯指数由4种股价平均数构成:30种工业股票平均指数、20种运输业股票平均指数、15种公用事业平均指数以及由上述65种股票综合计算得出的综合股票平均指数。
(2)标准普尔500指数。由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和发布,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41—1943年的平均市价总额为基期值,基期指数为100,以股票发行数为权数进行计算。采样股票为500种,其中工业股票400种、公用事业股票40种、运输业股票20种、金融业股票40种。
(3)纳斯达克指数。纳斯达克指数是反映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纳斯达克市场设立了13种指数,其中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是最重要的指数,该指数是以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所有本国和外国的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为基础计算的。该指数按每个公司的市场价值来设权重,这意味着每个公司对指数的影响是由其市场价值决定的。由于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涵盖所有新技术行业,包括软件和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零售和批发贸易等,所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是代表各工业门类的市场价值变化的“晴雨表”。
(4)伦敦金融时报股价指数。伦敦金融时报股价指数也译为富时指数,是伦敦《金融时报》工商业普通股股票平均价格指数的简称,是由英国《金融时报》于1935年7月1日起编制,用以反映伦敦证券交易所行情变动的一种股票价格指数。以1935年7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该指数最早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30家代表英国工业的大公司的股票为样本,采用几何平均法进行计算,是欧洲最早、最有影响力的股票价格指数。目前的金融时报股价指数由30种、100种和500种等各组股票价格平均数构成,范围涵盖各主要行业。
(5)日经指数。日经指数是《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最早编于1950年9月,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价,当时称为东证修正平均股价。1975年5月1日,改称日经道琼斯平均股价。1985年5月1日改为日经平均股价(简称日经指数)。按计算对象的采样数目不同分为两种指数:一种是日经225种平均股价,其所选样本均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股票,样本选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基期为1949年5月16日。该指数从1950年一直延续至今,其连续性及可比性较好,是考察和分析日本股票市场长期演变及动态的最常用和最可靠指标。另一种是日经500种平均股价,1982年1月4日起开始编制,包括500种股票,每年4月要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市价总值等因素对样本进行更换。
1990年我国资本市场正式成立,目前场内市场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场外市场的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共同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有主板、创业板以及科创板。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中小板合并。中小板和创业板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步探索。2018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助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突破性意义。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注册成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也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将进一步增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传统核心的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各类型企业上市融资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资源配置和整体经济发展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我国资本市场正是在此基础上设置了针对各类型中小企业的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市场,在最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解决方案。上述3个板块的设置是对主板市场的有益补充,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实践。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在新三板精选层的基础上建立的,将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性。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场外市场主要分3个层次: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和券商自建柜台交易市场。新三板于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30亿元,是我国第一家采用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2016年新三板完成了基础层、创新层的分层,2020年7月完成了精选层。截至2021年9月3日,新三板共有7304家挂牌公司,其中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为66家、1250家、5988家,总市值共2.1万亿元。覆盖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2021年1—8月新三板成交金额合计1387亿元,日均成交额8.6亿元,其中做市交易占比为25%。
拓展知识[3-2]
科创板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是上海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之一。设立科创板是为了给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平台。
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有如下几大鲜明特征:
第一,先于主板市场实施股份发行注册制,上交所审核后,再报证监会注册。科创板将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挂牌审核机制。由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在于所披露信息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第二,科创板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在科创板开户需满足:过去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第三,科创板和新三板一样,同属于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市场,但与新三板不同,科创板对上市企业有一定行业限制,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科创板上市主要考虑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
第五,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每日涨跌幅限20%。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时不足200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六,科创板收盘后仍可交易。科创板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5:05~15:30,盘后以收盘价进行交易,低于收盘价的买入申报和高于收盘价的卖出申报无效,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