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s,CDs)是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于1961年由美国花旗银行首次在世界上推出。最初是美国商业银行为规避联邦储备委员会“Q条例”中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稳定银行存款来源而进行的一项金融业务创新,后由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实用性很强,既有益于银行,又有益于投资者,故很快发展为货币市场上颇受欢迎的金融工具。
与其他证券一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出售和认购,可以转让流通,从而形成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实质上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但又不同于银行普通定期存款。表2-6显示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银行普通定期存款的区别。
表2-6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银行普通定期存款的区别
按照发行者的不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分为4类:国内存单、欧洲美元存单、扬基存单和储蓄机构存单。
国内存单是4种存单中最重要、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是各国商业银行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存单。存单上注明存单的金额、到期日、利率及期限。国内存单的期限一般为30天到12个月,也有超过12个月的。与银行的定期存款一样,发行国内存单不仅要提取存款准备金,还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金。
国内存单的利率有固定和浮动之分。在固定利率条件下,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内存单的利息到期时偿还本息。期限超过1年的,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如果是浮动利率,则利率每1个月或每3个月调整一次,主要参照同期的二级市场利率水平。国内存单以记名方式或无记名方式发行,大多数以无记名方式发行,便于转让。
欧洲美元存单是美国境外银行(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外的分支机构)发行的一种以美元为面值的可转让定期存单。欧洲美元存单的中心在伦敦,但欧洲美元存单的发行范围不仅仅限于欧洲。与国内存单相比,发行欧洲美元存单不需要提取存款准备金,也无须缴纳存款保险费,对发行银行来说,发行欧洲美元存单的成本更低。
扬基存单是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发行的一种以美元为面值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其发行者主要是欧洲、日本和加拿大等国的著名国际性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这类存单的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其国内总行经营跨国业务的客户提供融资便利。扬基存单的期限一般较短,大多在3个月以内。
储蓄机构存单是由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发行的一种可转让的定期存单。其中,储蓄贷款协会是主要的发行者。储蓄机构存单因法律上的规定,或因实际操作困难而不能流通转让,因此,其二级市场规模较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主要有三类参与者:发行人、投资者和交易商。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人通常是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因为这些机构信誉较高,可以相对降低筹资成本,且发行规模大,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
对发行者来说,发行存单可以增加资金来源,而且,由于这部分资金可视为定期存款,它们能用于中期放款。因此,发行存单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存款,更主要的是发行存单会使商业银行在调整资产的流动性及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上具有更灵活的手段。
过去,大企业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最大买主。对企业来讲,由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由商业银行发行,信誉良好,风险低,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并且可随时转让融资等,不失为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的最佳结合信用工具。
金融机构也是存单的积极投资者。货币市场基金在存单的投资上占据着很大的份额,其次是商业银行和银行信托部门。银行可以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存单,但不能购买自己发行的存单。此外,政府机构、外国政府、外国中央银行及个人也是存单的投资者。
对许多投资者来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既有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较高的特征,又有活期存款的可随时获得兑现的优点,是追求稳定收益投资者的一种较好选择。
在我国,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存单交易商维持的,存单交易商主要由证券公司和大银行担任。存单交易商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以自己的头寸买进存单后再零售给投资者;二是支持存单的二级市场——为存单的不断买卖创造市场。交易商主要是通过回购协议进行存单交易。由于存单较政府债券的风险要大,因而以存单做抵押进行回购协议交易时,买回存单的价格要高于买回政府债券的价格。在美国,存单交易商的数量一度超过30家,但今天只有很少的交易商为存单做市。因此,存单的流动性大为降低。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在分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预测负债的增长能否满足临时出现的优良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及经常性地调节流动性的需要,要预测负债差额及支付日期,在此基础上决定存单发行数量与期限结构。
根据市场资金供应状况确定存单发行规模,同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判断总的利率走势。一般地,如果预期利率将会上升,那么存单的期限可适当长些;如果预期利率将会下降,那么存单的期限则应短些。
一般可向评级机构申请评级,资信等级愈高,存单利率可定低一些;反之,则高一些。
存单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发行人资信等级、发行时市场利率水平、存单的期限、存单的流动性。一般地,发行人资信等级越高,发行时市场利率越低,存单的期限越短,存单的流动性越强,存单发行价格越高。
按发行价格的不同,存单有两种发行方式:一是按面额发行,发行价即票面面值;二是贴现发行,即以票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发行,发行价格低于面额。
按有无中介机构参与,存单可选择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就是发行人直接在银行网点零售或通过通信网络销售存单。大银行往往地理位置好、分支机构多,直接发行存单能节省成本。事实上直接发行时,发行人多与机构投资者直接协商成交,成本低、效率高。
间接发行就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发行存单。通常是发行人先公布发行存单的规模、利率、发行日期、到期日、每张存单面值等,然后选择一家或多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通过承销商发行,发行人需要支付承销佣金、法律费用、文件及存单印刷费用,还要支付一定的广告费用,因而成本较高。
发行存单通常要受到金融法规的制约。有些国家对最低的存款金额有限制,因而发行的存单面额必须超过其限制金额;有的国家规定,存单发行人发行存单最高不得超过自有资本和盈余的一定比例;有的国家规定发行存单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等等。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市场是指对已发行上市但尚未到期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买卖的市场。存单的转让流通一般需要交易商作为中介。它们通常买入急需资金者卖出的存单,既可以将这些存单持至到期日,兑取本息,也可以出售。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价格取决于转让时的市场利率,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X 为二级市场上存单的转让价格; P 为存单本金额; R 1 为存单原定利率; R 2 为存单转让时的市场利率; T 1 为存单原定期限; T 2 为转让日至存单期满日止的天数。
【例2-3】 本金100万元,存单原定利率15%,原定期限90天,投资人持有存单80天后出售,当时市场利率为12%,其出售价格应为多少?
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始于1986年10月。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筹备成立之初,面对各专业银行的激烈竞争,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设计、推出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一新型融资工具。由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具有存期短、利率高、转让方便的特点,受到许多企事业单位的普遍欢迎。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批准在全国推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但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业务经营中,某些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盗开大额存单进行非法融资或伪造存单进行诈骗活动,严重破坏了银行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秩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新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的审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和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然而,由于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由于大额存单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申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因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正式提出,开展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研究工作。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将为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大额可转让同业存单。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的大额存单。大额存单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因而其发行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