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商模式披露不充分,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合作商的具体合作模式以及该模式下发行人、合作商与最终客户之间的关系;说明家庭宽带业务主要采用合作商模式进行销售的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针对商企客户,公司以直销方式进行客户拓展,通过客户拜访、客户介绍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公司综合性社区家庭宽带业务主要采用合作商模式,由合作商在公司指导下安排专业人员以公司名义负责所在区域家庭宽带的安装、账号开拓、网络测试和运行维护,公司支付给合作商的相应金额报酬计入用户维护成本。
由于家庭宽带用户较为分散,且综合性社区人员流动大、社区管理状况复杂,因此家庭宽带用户管理和运维较为烦琐,会占用公司较多的人力和时间。采用合作商模式,公司不需要太多的一线员工及运维人员,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开发更多综合性社区的家庭宽带业务。此外,公司选择的合作商对所在综合性社区的物业管理和住户情况较为熟悉,并具有一定的运维经验。在获取用户方面,合作商可以帮助公司尽快熟悉社区环境和住户状况,有利于公司市场渗透。在施工方面,合作商也可以协助公司减少前期沟通、勘察环节所需时间,并提高施工效率。
与合作商合作的模式在行业内较为常见,包括基础运营商在内的同行业公司,均存在类似情况。公司采用与合作商合作的模式开展家庭宽带业务是参考了同业经验,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对合作商经营模式进行回复后,审核部门在后续反馈中,对合作商模式下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问题进行了再次询问,主要内容如下。
(1)补充披露主要合作商与发行人的合作年限、是否属于突增合作商,发行人的合作商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结合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合作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合作商发展相关客户的持续性是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发行人对合作商是否存在较大的渠道依赖。
(3)说明发行人与合作商确认的收入是否真实,用户维护成本定价的具体依据和具体支付时点,发行人向其支付的费用是否取得相关收据或发票。
(4)说明未将“合作商收款后统一转账给公司”的情形认定为第三方回款的依据及合理性,2020年4月不再由合作商进行收款的原因,合作模式是否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合作商收款是否具有较大风险。
(5)说明合作商模式是否为行业通行的模式,有无可比的上市公司,该销售模式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区域垄断、妨碍破坏竞争对手生产、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否与终端客户存在诉讼纠纷以及负面舆情等情形,发行人针对合作商模式是否建立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相关风险,说明内部控制的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2022年4月,发行人终止了上市申请流程,暂未通过上市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