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发行人子公司重庆荣亿大额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股利分配是否与发行人及重庆荣亿当时的财务状况相匹配;未向各股东同比例支付分红款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重庆荣亿的分红是发行人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30%股权的收购方案的组成部分,是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及重庆荣亿财务状况和未来资金情况之需要,在发行人母子公司之间所做的资金安排。其中,方案1(先分红后收购),发行人母公司及重庆荣亿分别向实际控制人支付501万元及780万元;方案2(不分红直接收购),全部由发行人母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支付1281万元。两种方案,从合并口径来看,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金额均为1281万元。故选择先分红后收购的方案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据此为实现收购方案而进行的分红具有合理性,股利分配方案和支付安排与发行人及重庆荣亿当时的财务状况相匹配。
重庆荣亿向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分步支付分红款,是发行人结合重庆荣亿的资金状况及货币资金需求所做出的安排,以满足重庆荣亿业务开展之需求。重庆荣亿已经完成对实际控制人分红款的支付,已向发行人支付了分红款1050万元,尚有770万元未完成支付,承诺剩余款项将于2022年8月底前付清。重庆荣亿目前是荣亿精密的全资子公司,暂未向发行人支付分红款,对发行人合并报表无不利影响。重庆荣亿在未向发行人全额支付大额分红款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全额支付分红款,原因主要有三个:①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及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减少公司关联往来挂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②唐旭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未向其支付分红款可能构成控股股东向发行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导致发行人需要向其支付利息,增加发行人的利息支出。③重庆荣亿收购事项完成后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重庆荣亿是否向发行人支付该笔分红款对于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发行人可综合考虑母公司和重庆荣亿的经营需求,从而做合理的资金调配。因此,重庆荣亿现金分红对其资金状况及货币资金需求无重大不利影响,在未向发行人支付大额分红款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全额支付分红款具备合理性。
重庆荣亿分红是发行人收购实际控制人唐旭文持有的30%股权的收购方案的组成部分,是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及重庆荣亿财务状况和未来资金情况之需要,在发行人母公司和重庆荣亿之间所做的资金安排。因此,分红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022年6月,发行人在北交所成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