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规避限售、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重大违法行为等监管要求的情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任一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30%,且除欣合汇荣与鼎欣科技部分自然人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恒世投资、同方股份、嘉融投资之间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或通过其委派的董事、监事控制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表决和决策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实际运作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选任、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情形;不存在内部人控制或管理层控制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认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避股份限售、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重大违法行为等监管要求的情形。因此,认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理。
发行人不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未专门就主要股东意见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做出特殊安排,若发行人出现主要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将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并做出相关决议,基于上述安排,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行人做出了相关解释,审核部门在后续反馈过程中,对于这种股权结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问题,再次进行了提问,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锁定等相关规定是否仍然有效;在无法自由转让的情况下,相关一致行动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形。
(2)涂勤华入股及入职发行人的背景,入职前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目前能否对发行人形成实际控制。
(3)结合主要股东的股份限售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约定等,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避股份锁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的情形,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以及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022年7月,发行人终止了上市申请流程,暂未通过上市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