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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证监发〔2022〕36号 2022年4月11日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稳定企业预期

1.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隐形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依法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上市公司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2.坚持“房住不炒”,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形势和行业变化,严格防范、妥善化解各类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落实好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疫情防控领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性政策安排。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4.完善有利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保、养老金、信托、保险和理财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二、增进价值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

5.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回购。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施股份回购。

6.鼓励大股东、董监高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积极通过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审慎制订减持计划,严格遵守关于减持的披露、数量、价格、时间要求,规范、有序减持。

7.支持上市公司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重,与投资者分享发展红利,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8.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创新交流方式,直观展示公司经营及业绩情况,提升互动效果,增进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及经营理念的认同感。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媒体采访、网站新闻稿、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对外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市场热点和投资者关切,提振投资者信心。

9.上市公司大股东要审慎增加股票质押,金融机构要稳妥把握新增股票质押业务,对于触及平仓线或发生违约的股票质押融资,督促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股东积极沟通、协商,通过补充质押品、担保品以及采取其他增信措施、展期等方式,稳妥处置股票被强制平仓风险。

三、各部门积极履职,共同促进市场稳定

10.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密切跟踪上市公司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市场运行的影响,在依法合规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服务供给质量。证券交易所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上市公司服务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履行自律规范职责,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稳定预期。

11.国资委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给予积极指导支持,引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表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要做积极的、负责任的股东,积极增持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现金分红。

12.各级工商联充分发挥引导服务民营上市公司的作用,加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调研培训,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优化政策环境,促进民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

2022年11月28日

问: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不久前召开的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达了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态度,在支持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方面,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证监会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并自即日起施行。

一、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建筑等与房地产紧密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政策执行,支持“同行业、上下游”整合。

二、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要求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三、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与境内A股政策保持一致,允许以房地产为主业的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允许主业非房地产业务的其他涉房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

四、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常态化发行,努力打造REITs市场的“保租房板块”。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或作为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的扩募资产。

五、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在建未完成项目、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oOlS1Bq5Fcm5SPt/jJC0D5u4J+ycACSEZcYWAFzIRFE+SQe4Xhz0qfRx/x9xwY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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