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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2〕37号 2022年2月7日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省租赁补贴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补贴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十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财政部在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十一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省和项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五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省级评价指标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置,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

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省,该省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资金的20%。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同时废止。

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办建〔2022〕18号 2022年3月29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各省应按照上述方向,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编报工作方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对照本通知要求和《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对县域商业发展现状进行摸底,于2022年4月30日前在商务部县域商业摸底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中完成录入。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省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确定到2025年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三部门。逾期未报视为不参加建设行动。

(二)审核批复方案。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合规性评审,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据此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报三部门备案。各省经备案的《工作方案》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报三部门按程序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三)下达补助资金。 三部门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对各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工作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年度下达,分配因素包括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区域调节系数等。中央财政下达各省的有关补助资金由各省按照经备案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实施监督考核。 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要督促市县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总体绩效评价。各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各省应于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三部门。商务部牵头进行政策总结评估。财政部牵头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统筹协调。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要推动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省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发挥市级主管部门承上启下作用,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的直接责任。各地在申请及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有关统筹协调工作考虑,应在各省工作方案中体现。

(二)完善项目管理。 省级商务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日常监督机制,强化项目遴选、企业招标、项目验收等过程监督,形成本省工作的闭环管理。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发挥邮政、供销以及龙头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快递物流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加强资金管理。 充分发挥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各省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最终安排使用到县(市、区、旗)的比例不低于90%,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鼓励西藏整区推进。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做好宣传推广。 各省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并指导市县加强师资建设,完善案例教材,创新培训方法,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要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密切跟踪进展,有关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三部门。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2022年6月14日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2022年9月30日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库〔2022〕35号 2022年10月12日

一、实施范围

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含此前6个试点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鼓励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有关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全面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各有关城市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项目立项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采购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并采购或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施工阶段,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绿色建筑要求,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履约验收阶段,要根据《需求标准》制定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并与现行验收程序有效融合。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各有关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各有关城市可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需求,提出优化完善《需求标准》有关内容的建议,包括调整《需求标准》中已包含的建材产品指标要求,增加未包含的建材产品需求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建筑类型如学校、医院等的需求标准等,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有关城市建议和政策执行情况,动态调整《需求标准》。

(四)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 有关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 有关城市所在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对有关城市工作开展的指导。有关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材企业、施工单位的政策解读和培训,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 MnR6/3XwHwxkstAomd8J402hNYUxoSi1fo12lUcUjkTtCjtncIDPm9gi8EAE+4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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