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要求行政权与学术权并存并达到合理的平衡,然而国内外普遍存在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内外边界不明确问题,导致学术权被忽视以及行政权与学术权之间界限不明。可见,高校内部治理权的合理分配是一个难点。卡尔·维克(Karl Weick)(1976)认为,教育系统中不同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这种关系起不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因而不同机构存在独立性的特征。一方面这种独立性可能会影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在运行中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内部治理创新的可能性并保留内部治理的内在逻辑。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高校治理改革浪潮,我国越发重视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改革,为响应国家对高校治理改革的需求,高校治理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与研究的课题。1973年,美国《大学的治理》报告中指出,大学治理是通过重点分配各人员治理权,并合理协调治理权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对高校的共同管理与决策。李立国(2015)提出,大学治理需要去行政化,根据大学独特的组织结构,回归大学本源,践行属于高校特有的治理模式。
大学治理结构包含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两种类型。王清和、邹晓红(2012)指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通过各治理权分配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郭平、黄正夫(2013)认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对于治理权和利益的分配,并形成相互和谐的关系。熊庆年、代林利(2006)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概括为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