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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治理与治理结构

自20世纪90年代起,“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科学术语,在各个学科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大学管理同治理有一定的关联性,二者的界限模糊,要区分二者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治理的内涵。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u)作为治理理论的创立者,其对治理的理解为“治理”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其主体不一定是政府,但其也能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在国外,对“治理”的诸多定义中,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对“治理”的界定更具有权威性,治理是各公共或私人领域中个体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国内学者对于治理有着各自的见解,其中俞可平对于治理含义的见解更具有代表性,其认为,治理是需要各类治理权的引导、维护秩序,满足公众需求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1975年威廉姆森首次提出治理结构的定义,即治理结构是通过各类治理权间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组织中的经济利益。治理结构关注组织利益,最初被应用于企业管理之中。治理结构是治理的部分内容,实现治理需要建立相对应的治理结构,保障治理的合理运行,同时也是治理的制度体制机制。治理是一个依据现状不断变化、调整的动态制衡过程,治理结构则基于制度视角,是静态的,通过分配合理均衡的治理权,用以服务治理运行机制。 cJQuxnYAfrb4ZhUHy5HMZjn+a7muWGTciLncrl905X/JyXrApD4iD2+DxhwDuE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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