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一词并没有一致的定义,各学者对治理理论的理解不同,较为认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即“治理是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与治理倾向于治理权的平衡和关系的民主不同的是,管理倾向于单一主体且强调过程控制以实现最终目标。这同中国高校教育管理理论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契合。
自古以来,高校办学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同高校之间的关系。“国家控制模式”中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地位不对等,高校不具有法人资格,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但通过逐步改革,政府不断将治理权下放到高校,高校自主权不断提升,民主化程度也逐渐加强。高校拥有民事主权起源于1986年《民法通则》。随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颁布推动高校改革。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高校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强化独立自主的思维理念。高校自此拥有独立发展、自我管理、控制的权力。随着政府不断扩大高校的独立自主权,治理理论在高校中的应用也有了实现的可能。有学者认为,大学自治权强调高校与政府间关于治理权的界限,治理则更倾向于政府与高校在事务决策方面的民主协商。
有学者提出传统管理理论的主体单一,治理理论强调主体多元化,且要求对于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权分配平衡。王天晓(2011)将之概括为传统管理理论为“主体—客体”的关系,治理理论为“主体—主体”的关系。同时,他认为治理理论实施过程注重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样高校治理中行政权与学术权之间相互作用,并且各利益主体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可见,传统管理向高校治理方向变革,多元主体的存在体现了高校的民主化管理。不仅如此,高校引入治理理论推动了高校管理理念的转变。治理理论强调的民主协商,使得高校由原有的实现教学目标转变为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治理理论的创新推动高校管理体制的完善,也推动了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化发展。治理理论提出的多元主体通过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提升了高校内部治理创新的可能性以及高校内部管理的灵活性。治理理论的兴起是对全球政府管理体制变革普遍趋势的直接反映。
高校的办学根本是培养人才,同样,决定教育治理水平的关键因素也是人才,强化人才培养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办成世界一流大学,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可见,关注高质量人才是高等教育的核心目标,也是高校教学的根本目标。因而,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来源,高校内所有工作、制度安排等都要为培养人才服务。抓住了人才培养就是抓住了高校治理的核心要义。党中央在“双一流”建设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水平科研支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同时,为推进高校创新精神培养和创业活动实现,国务院出台文件对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完善和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进行明确要求,从而为在双创教育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高校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为此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政策方针,正确把握高校的本质要求,破除一切高校治理创新路径上的阻碍,持续不断地推进高校治理改革。高等教育始终坚持以培养人才作为核心目标,高校治理改革需要将人才培养作为核心要义。同时,高校培育人才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教职工及学生的人文关怀,体现治理的民主化要求。打破原有工具理性,引入现代服务理念,满足立德树人的需求;高举开放大旗,推动国内外融合发展,实现高层次内外联动,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治理理论重点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治理权均衡。主张各治理权主体的相互协调、相互影响,这种协调不仅表现在同一层级的治理权主体间,更难得的是,各主体表现为多中心以及网络化,治理权主体的相互影响范围更大,也更具有灵活性。有学者明确提出,治理理论的核心及其构建的基础都是对各利益主体的关照。可见,治理理论包括中国高校治理理论都关注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