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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国重农学派财政思想

一、法国重农学派财政思想的形成及其评价

(一)重农学派的形成

重农学派是18世纪50—70年代法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学派。重农学派以自然秩序为最高信条,视农业为财富的唯一来源和社会一切收入的基础,认为保障财产权利和个人经济自由是社会繁荣的必要因素。

16世纪之后,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类逐渐摆脱了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模式,转向以工商业为主的商品经济模式。这一时期,在政治上,法国发动了四次对外战争,耗尽了国家的财力。在经济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封建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如采取重商抑农的政策,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来控制工业成本;为维护统治者的官办手工业,封建行会对城镇内的贸易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并赋予官办手工业一些垄断特权。在农业上,采用包税制和谷物贸易管制,使广大农民和新兴工商业阶级承受沉重的税负,农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严重打压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工商业的发展。“由于农业的被忽视,加以不断的战争和使农村荒废的民兵,使王国的收入减少。……结果使法国蒙受非常的灾祸。” 同时,此时不合理、混乱的赋税制度使法国国家收入陷入困境。赋税的随意性和不公平、包税人制度下征税的随意性,以及地方市场割据而形成的地方关税等,都加剧了人民的负担并抑制着经济的发展。

在这些制度下,法国财政困难重重,国民经济濒临崩溃。为了恢复法国的经济,路易十五初期采纳了重商主义学派的建议,试图通过发行大量信用货币的方法解决危机,可是最终却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货币挤兑和通货膨胀,甚至许多贵族也因此破产。为了给国民经济寻找新的出路,重农学派就在这种情况下诞生了。

重农学派的创始人是魁奈,此外还包括杜尔阁等。随着魁奈的去世和杜尔阁的免职,加之1776年《国富论》的出版,给重农学派带来了致命的打击,标志着重农学派的崩溃。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制宪会议从杜尔阁改革方案中得到启发的财政政策,也只是重农学派财政思想的“回光返照”。

(二)对重农学派的评价

重农主义的自然秩序,实质上是被理想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是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又只能在自由体系之下得到实现。于是重农主义者就从自然秩序引申出经济自由主义。

1.李斯特对重农学派的评价

李斯特认为,重农学派源于法国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国的地产大部分掌握在教会和贵族的手里。耕地农民则呻吟憔悴在农奴境地与人身压迫之下,他们陷入了迷信、愚昧、怠惰与贫困的深渊中。……真正的耕地农民,对于农业改进,既没有精神手段,也没有物质手段。” 在李斯特看来,如果科尔贝的政策得以实施、路易十四不好大喜功和骄奢淫逸,如果社会财富不是完全集中在教会和贵族手中,如果工商业得到了更大发展,法国不可能出现重农学派。

2.熊彼特对重农学派的评价

熊彼特认为重农主义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风尚很合拍,“这种热情出于两个来源,互相推波助澜,第一,农业技术的革命赋予农业问题以一种新奇的现实性。第二,把人类的自然权利与美化了的原始社会状态不合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以后又把这种状态与务农不合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使农业成了闲谈中的流行的话题” 。在熊彼特看来,法国当时“却没有像过去以及现在仍然流行的马克思主义运动那样的重农主义运动,特别是没有扎根在农业阶层之中的重农主义运动”,重农主义只是上流社会中的流行话题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熊彼特认为重农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作为政治推动力所起的作用是微小的”。

但同时,熊彼特认为,近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自重农学派开始才进入“科学”阶段。比如,魁奈的“生理解剖学”分析方法,将分析对象看作一个整体来观察其内部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直至重农学派时代,那些学者的分析技巧还很简单,属于常识的范围,即使没有学问的实际工作者也能掌握它们。”

3.斯密对重农学派的评价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对重农主义进行了考察,但并没有详细说明。因为他认为,将土地生产物看作国民收入唯一来源的重农主义观点只是部分法国学者的一种思想,既没有被任何国家采用过,也没有对任何学说产生过危害,所以没必要长篇大论地去探讨。

法国之所以产生了重农主义思想,在斯密看来,是因为路易十四时期的财政大臣科尔贝极力崇尚重商主义思想,赋予部分产业以异常的特权,同时又限制其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给予城市产业以特殊的鼓励政策而限制农村产业的发展,再加上对土地耕作者的横征暴敛,使法国农业被“压抑得不能依照自然趋势,按其肥沃土壤和极好气候所应有的发展程度而发展”,即处于一种消沉沮丧的状态。重农主义是对重商主义的一种矫正,只不过有点矫枉过正,只重视农村产业而又轻视了城市产业。

法国重商主义思想形成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国所特有的文化。斯密认为,在法国上流社会,人们总是爱好一些奇谈怪论,总想讨论一些奇怪的话题,也总想显得自己能够理解和知晓平常人所不能理解的东西。重农主义将制造业劳动看作不生产的劳动,或者说,认为城市制造业不创造社会财富,就属于是一种怪论,故此会引起一些人的关注和研究而形成一个经济学派。

斯密认为,重农主义学说最大的谬误是将工匠、制造业工人以及商人都看作不生产阶级,即不创造社会财富。但同时也认为,重农主义尽管存在诸多问题,但较之重商主义更接近于真理。国民财富非由不可消费的货币财富构成,而由可消费的货物构成,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4.马克思对重农学派的评价

马克思认为重农主义思想中充满着矛盾,“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表面上的颂扬,竟一变而为土地所有权之经济的否定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确认。一切课税,都要课加在地租上,或者局部地把土地所有权没收,法国的革命立法[虽然有洛伊特尔(Roederer)等人从中反对]就曾经要这样做。由李嘉图学派导出的现代经济学,也曾得到这个结论。课税会全部转嫁到地租上来,因为地租是唯一的剩余价值,所以一切课加在别种所得形态上的课税,结局都是课加在土地所有权上,不过是迂回曲折的,从而是经济方面有害的,那就是会妨碍生产。如果采用这种专门课取土地所有权的税的方法,课税以及一切国家干涉,就会由工业本身撤除出来,并使工业可以不受一切国家干涉。可是表面上这些都为土地所有权打算,不是为工业利益” 。表面上看,实行单一税制可减轻农业负担,可是,这种单一税对货币资本商业者、制造业者等都免除征税,显然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魁奈的财政思想

(一)魁奈及其财政思想的形成

弗朗斯瓦·魁奈(Francois Quesnay, 1694—1774),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人。魁奈在成为经济学家之前是一位有名的外科医生。其1736年发表的论述生理学的哲学基础的《动物经济论》,将生理学的有机论运用于经济学研究中,从自然法和事物内在有机联系的观点出发,提出了自由放任的主张。1749年后,魁奈作为路易十五的宠姬朋巴陀侯爵夫人的侍医,在凡尔赛宫接触了很多哲学家、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逐渐熟悉了法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当时的法国因科尔贝的重商主义政策,以牺牲农业为代价扶植工商业,出现了经济问题,财政困难,人民生活困苦。由此,魁奈的研究从医学和哲学转到经济学上来。受当时法国上层人物及思想家的影响,魁奈认为法国财富生产的显著减少,首要原因在于当时“重商抑农”的重商主义政策导致的农业衰退,要增进国民财富并使人民富裕,重要的是发展农业。他1756年发表的《租地农场主论》和1775年发表的《谷物论》这两篇经济论著,就反映了这种思想。此后他还撰写了《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人口论》《赋税论》《农业哲学》《自然权利》等,为重农学派的代表作《经济表》的形成、完善提供了支持。

魁奈的重农主义思想源于当时法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17世纪以来,法国工商业发展,其比较利益高于农业,大量农村人口逐渐涌入城市,农业人口转向工商业,农业面临荒芜。同时,重农学派之所以重视农业生产,还在于对农产品在整个国民财富增进中的位置的认知。即将农业作为国家一切财富的基础,“我们必须培育树木的根基,不应只考虑枝叶的处理。最好使枝叶自由地繁荣发展。但不能忘记为生长和增殖供给必要的树液的土地” 。魁奈将土地和农业看作一个国家成长的根基、真正支撑国家财富增进的根本,不能只看到发展着的手工业、商业,如果离开了农业的发展,手工业、商业也会受到阻碍。所以,魁奈说:“正是这种不断地再生产的本源的财富,维持着王国其他一切的阶级,给所有其他职业以活动力,发展商业,增殖人口,活跃工业,因而维持国家的繁荣。” 在魁奈看来,手工业、商业只不过是农业的分支,只有依靠农业才能存在,农业不仅为商业、手工业提供原材料,还为它们提供生活资料。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此也进行过充分的论证:农业不仅为制造业提供原料,其价值和意义还在于推动了工业制造业、商业的发展。此外,斯密明确指出,较之手工业和商业,农业推动的劳动是最多的,也就是其国民财富价值最大。

魁奈的重农主义思想中含有“凯恩斯主义”。他是消费主权论者,认为生产的目的在于消费,个人只有将其收入转化为消费,才能使社会经济正常运转,而如果人们储蓄大量货币却不形成消费,就可能使社会经济走向衰落。由此,政府应将人们不能转化为消费的收入通过税收的形式,转移给那些有消费欲望而没有消费能力的人,这样可提高社会的消费水平。

重农学派被认为是现代政治经济学以及现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重要来源,被看作政治经济学“真正的奠基人”。“魁奈医生使政治经济学成为一门科学;他在自己的著名的《经济表》中概括地叙述了这门科学。” “重农主义者开拓了道路,使斯密和此后100年间所有的学者沿着它前进。” 斯密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以及“生理解剖学”的研究方法等都是从重农学派那里借鉴过来的。

(二)政府存在的基础在于自然法

在魁奈看来,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国家,决定社会形态的都不是这种权力形态本身,而是自然法。从现象来看,决定国民权利、社会秩序的是政府的法律,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也就是说,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的都是实定法,即人为的法律,当现实社会中的实定法和监护的权力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所有权和自由时,或者说,与自然法不相符时,这个实定法下的政府和社会就不是有效的,只是披着政府的“外衣”,最终必将走向“破灭的宿命”。魁奈认为,人类社会同自然物质世界一样,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可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与物质世界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社会没有绝对的约束力,人们可以基于自身的理性、自己的意志来规定它,构建起符合自身理性的人为的社会秩序(这既可体现为人类社会朝代的更替,也可表现为即便是同一时代,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律规章等)。为此,“为了认识结合成社会的人的自然权利的范围,必须尽可能以作为最好统治基础的自然法则为依据。这个人们必须服从的统治,对于结合成社会的人说,是最有利的自然秩序,同时也是实定法的秩序”。 在魁奈看来,实定法只有与自然法相一致时,人类社会秩序才是正义的、善的。也就是说,只有对人们最有利的秩序、法则,人们才必须遵从。“实在的立法,只有在宣示它是对结合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秩序所依据的自然法时才能成立。也可以很简单地说,是最有利于君主的秩序,因为真正最有利于君主的,也是最有利于国民的。要经常保持帝国的稳定和繁荣,除了认识这个最高规律之外,没有其他方法。”

实定法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因而,只有当政府拥有理性,并将理性运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时,才可能有益于国家和人民。魁奈的理性指的是“在最初不过是使人能够获得自己所必要的知识,并依赖这项知识,把握作为人的存在的本性所不可缺少的实际的善和道德的善所必要的能力和才能。理性对于灵魂的关系,好像眼睛对于身体一样,如果没有眼睛,人就不能享受亮光,如果没有亮光,人就不能看到任何东西。” 可见,他的理性的基础是知识,不仅要拥有或获得必要的知识,还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知识,所以,魁奈说:“无知是孤立的野蛮人的原始属性。所以在社会中,无知是人类为害的最大的缺点。无知可说是有罪的,因为所谓赋有理性的人,必须超越野蛮状态的阶段。” 拥有必要的知识并能够正确运用是政府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反对重商主义学说:认为重商主义的根本在于商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

魁奈认为国家富裕的四个根源是土地的肥力、产品的售价、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人的劳动及其积极性,而这四个方面只有在政府对人、对所有制和产品加以正确保护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即政府得有符合自然法理念的政策,否则,即便是有上述较好的条件,国民财富也难以增进。

为此,魁奈认为重商主义思想不利于国家利益。一是重商主义的“金银货币即是财富”观。他认为一国的财富状况不取决于货币数量,而取决于通过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一个国家的力量的确决定于收入,而不是决定于货币的总量。后者很少能达到收入一半的数量。因此国家的支出不应当以此为根据,而要以每年通过收入而恢复的财富为根据。”

二是重商主义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特权。在魁奈关于财富增进的理念中,商品交换、对外贸易都是增进国民财富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商人也应当列入生产者的阶级,只要他们能够通过对外贸易中达到的有利价格促使大家富裕” 。当然,他这里指的商人主要是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而对于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魁奈则认为,“严格地说,只进行国内贸易的商人不能算作从事生产性劳动”,不创造国民财富。可见,魁奈不仅不反对对外贸易,还宣扬大力增进对外贸易,因为通过对外贸易可促进国内生产而增加国民财富。由此,他在论证军队建设时,极力主张增加海军力量,以保障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魁奈反对的是重商主义垄断、特权的主张。他认为重商主义者仅仅是从商人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对外贸易关系,本质上是为了商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即低价收购而高价出口、低价进口而高价出售,从这一买卖价格差中获取利益。为此,商人游说政府,让政府出台贸易政策,要么使其具有垄断权,要么获得某种特权,以实现其“低买高卖”的利益最大化。“他们本身的利益常常促使他们忘记国家的利益。”“根据经验很容易证明,商人的特权愈多,国内农产品生产的保障就愈少,那些享有特权的商人经常是靠损害本国而不是损害外国人来发财致富的。”

在魁奈看来,重商主义者从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提出对外贸易政策,可能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单就重商主义倡导者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商人,即便他们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可能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就实践来看,英国给予呢绒商特权、蚕丝商和棉布商优惠,结果是牲畜业急剧缩减。即获取特权的商人获得了相应利益,而给其他产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总之,魁奈认为“判断一个社会健康与否就看它是否符合自然秩序,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阐明经济的规律,使人为秩序和自然秩序相符合。而实现自然秩序的有效机制便是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这个思想也与时代背景分不开,重农学派几乎反对一切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对贸易、农业、工商业的管制,支持国内工商业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主张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人为干预经济生活。魁奈在《中国的专制制度》一文中便指出,这种人为的干预和垄断严重违反了生产的自然法则,对国家和社会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危害。重农学派当然科学地发现了一些具有“必然性”的生产形式,他们首先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必然会出现的物质形式——工具、原料等,认为无论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如何,这些要素都是必然会存在的。

熊彼特认为,“在自由贸易问题上,重农学派也许真正是第一个主张无条件自由贸易的集团”,“就魁奈关于经济过程的观点与他的政策意见而论,十九世纪自由主义的全部理论武器实际上当然都可以追溯到他那里” 。熊彼特指出了重农学派的自由市场的理念。

(四)魁奈的研究方法:生理学方法或事物都是有机联系的

在魁奈看来,为了认识支配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必须掌握人类全部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加以解剖分析。“应当从整个联系中来观察法国农业,否则就不可能对它获得清楚和完全的概念,并很容易得出庸俗的诊断。” 在《农业哲学》中,魁奈指出:“我们只有说明与组成经济机构有关的全部要素,才能达到了解最单纯的真理目标。这样,最先必须熟悉这个再生产机构的全部过程,因而这里的问题是解剖这个机构,用解剖学来说明它的一切部分,它的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部分相互作用的结果,以此来显示出这种机构的组织。”“一切事物,只有由种种关系的相互连接而在自然中活动。有人说种种的要素都处在相互斗争的状态中,但同时相反地,它们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从魁奈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他用丰富的实际材料、具体数字作为论证的基础,并分析其各个构成部分,然后说明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由此进一步论述事物基于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发展的必然性,或从中寻求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

魁奈的经济分析中呈现出了功利主义色彩。他的每一个经济分析中都暗含着主观价值判断:以最小的牺牲或最小的劳动、痛苦,求得最大的满足。这实际上就是后来的功利主义思想,只是魁奈没有表达得非常清晰。从这个角度来说,魁奈可被看作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五)政府行动的目的:国家繁荣

“政府与其只注意节约,不如着重于促使国家繁荣所必要的措施。因为支出虽然庞大,如果财富跟着增加,就不能算过多,但是不应把浪费和真正的支出相混淆。原因是浪费会吞噬掉国民和君主的所有财富。” 可见,在魁奈看来,政府的注意力应集中于如何使国民财富不断增进,至于节约或者约束支出则大可不必。他的逻辑在于,只要将一个国家的“蛋糕”做大,即便政府课征赋税的比例不变,也会使政府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这是支撑政府支出的前提。

“财务行政不要在赋税征收方面或是政府支出方面形成货币财产。因为这种财产会把收入的一部分从流通、分配以及再生产过程中夺去。国家非常必要的财源,只能从国民的繁荣中取得,绝不应该求之于金融业者的信贷。因为货币财产是一种不知道什么叫君主或祖国的隐秘财富。” 实际上,魁奈反对政府通过公债来获取政府收入。

军队作为国家防御的工具,其状况要与国家的收入相适应,取决于国家的财富和政治协调能力。实际上,魁奈认为军队不能影响国家财富的增进,特别是不能因此而减少人口,因为人口数量是国民财富增进的主要源泉。“更有远见的政府,不会因为要具有反对敌人的手段和供养优秀的将军而使乡村变得荒无人烟,使国家收入的来源变得枯竭。” 在魁奈看来,国家富裕与军队强大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国家财富不断增进的前提下,才可能成为一个军事强国,反过来说,军事强国可有效促进国外贸易,进而增进国民财富。

“要是人们失去了保障、权利和财产,他们就不会留恋自己的君主,也不会留恋自己的祖国。……一个国家衰亡的通常的原因,是由于政府的滥用权力和施行暴政。” “政府经常致力于使人口增加,因为人能够使财富增多。但是如果它过于贪婪,就会急于把应当用于使国家收入增多和使人口增长的财富搜刮殆尽。如果它急于使用现有的财富,而超出了在不损害农业的情况下所容许的范围,它就会使自己濒于贫困的境地。它通过足以使人破产的、没有很好调节的赋税,通过强迫和罚款,通过为产品设立障碍,通过剥夺贸易自由或者通过对外销的粮食产品征税等方法,来搜刮这些财富。” 这些征税方法只会减少君主的收入,导致国家贫困。

(六)赋税论: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倡导对纯产品课税

关于赋税的性质,魁奈开篇即讲,“向国民征收的租税,或是国民付给国家以抵补政府开支的赋税”。赋税是人民抵补给国家,政府用这些赋税来为人民提供保障,内含着一种契约关系或交换关系。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租税应该对土地的纯产品课征,为了避免使征税费用增加,妨碍商业,和使每年不至于有一部分财富被破坏,租税就不应对人们的工资和生活用品征税。同时也不应对租地农场主的财富征收,因为一个国家在农业上的预付,应当看作不可动用的基金,是为租税、收入和所有市民阶级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所必需的。不这样做,租税就会变成掠夺,很快地使国家趋于衰落破灭。”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魁奈的赋税思想:第一,国家或政府课税不能影响社会再生产;第二,国家或政府只能对纯产品课税;第三,不能对农场主的财富课税。

总的来看,魁奈认为,政府为了保障国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课征的赋税,不能损害国家和君主的收入,税收要以国家整体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特别是要从整个国家财富的角度来考虑征税问题,或者说,要将赋税纳入整个国家财富增进的层面来考虑。“征税的时候,应当从可能的最大产量的总数出发,从它的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对价格、对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生产的影响出发;而不应当以每一种个别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作为根据:应当研究它们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魁奈生理解剖学有机联系的研究方法,就是将税收看作整个社会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与形态会影响到其他要素的发展。所以,确定课税对象、税率以及课税方法时,应考虑到它们对商品价格、人口发展等可能产生的作用,换句话说,税收制度的设立要以整个国家财富的增进为根本,而不是以某个产业或某些人的利益增进为目的。

魁奈首先分析了货币资金与农业(也就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在魁奈看来,拥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富裕,反而可能是一种衰落、崩溃的迹象,因为货币本身并不是财富,仅仅是财富的衡量尺度。一方面,如果货币资金增加或从货币资金中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而社会的财富不变,那便意味着原有的社会财富将会贬值,这当然不利于社会再生产。“如果没有实物财富,货币财富只是非生产性的和无益的财富。”这些货币财富可能会一文不值。另一方面,如果人们能够从货币资金的交易中获得更多的收益,那么,社会货币资金就会更多地流向货币市场,从而可能提高社会再生产的融资成本,也不利于社会再生产。为此,在魁奈看来,政府征税对社会再生产的损害要尽量小,这样才能使更多的货币资金流向社会再生产。

基于上述分析,魁奈提出了赋税的原则。

第一,不能对补偿社会再生产的财富征税。购买种子、生产设施等为了社会再生而预付的支出,本身不产生新的价值。魁奈认为,在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大农经营和小农经济的产出存在差异,即生产要素的投入决定着土地的年产物。如果对生产要素课税,势必会影响人们对生产要素的投入,进而影响生产的产出。

第二,不应对对外贸易活动征税。魁奈认为将本国农产品销售到外国,既可以扩大本国农产品的售卖量,还可以提高农产品价格,这两方面都有利于促进生产,即增进国家的财富。

魁奈主张用葡萄园税替代饮料税。其内在逻辑是即使取消饮料税,通过对外贸易以及国民消费的增加,葡萄园的种植面积也会扩大,税收也会相应增加。同时,他强调对殖民地、外国商品课以消费税,对烟草生产课征特别税,征收盐税,等等。这实际上是对其单一税的补充。

第三,实行对纯产品课税的单一税。“从土地取得的盈利扣除了一切支出以后,所余的产品就是构成国家收入的每年创造的财富。” 即农业年产物扣除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成本和维持农业生产者的生活资料成本之后,剩余的农产品就是纯产品。按照马克思关于再生产的划分,魁奈的纯产品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即农业总产品 C + V + M 中除去 C + V 后的余额。

在魁奈看来,纯产品才是国家真正的财富,才是为国家的需要服务的财富。“税是从这些财富中征取的,政府把这些税用于必要的开支以及保卫国防。” 原因在于只有将这些纯产品全部花费掉,才会对国家的再生产有利。实际上,在魁奈看来,纯产品不仅不会影响到农业再生产,而且在全国分配并消费掉它将会有益于社会再生产。如果纯产品集中于吝啬的土地所有者手中,“国家就会变得荒无人烟”,反而无益于社会再生产和国民财富增进。这样,按照魁奈的逻辑,对于人们占有的纯产品,如果人们不能有效消费,那就要强制人们消费,或国家或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他人来消费。

也就是说,在魁奈看来,只有对纯产品课税,才不会影响到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而且,对纯产品征税并将其分配给相对贫困的人们,还可能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生产,从而增进国民财富。魁奈在《赋税论》中指出,“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元本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把赋税的分配重新调整,采取负担较小的征税形式,绝对不向农业本身征税,而只是向农业提供的收入以及靠农业收入维持的各种工作征税,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切的税结果都是由土地收入负担的”。

实行土地单一税收的好处还在于征税成本较低。对农产品和工业品课税将会增加征税成本,比如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征税,这无疑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魁奈认为对农产品和工业品课税的成本,除了包括大量官吏的薪水,还有“额外损失”。即课征农产品和工业品税,一方面,会使更多的人成为税员,而使国家失去更多从事生产性劳动的人员。这些税员不仅不再创造社会财富,同时还要消耗国家财富,魁奈将此看作国家财富的“纯损失”。另一方面,由税收收入支付给税员的薪水,所形成的是非生产性资金或消费资金,不能用于生产性劳动而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会阻碍对土地的改良、投入,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发展。“对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君主和全体国民来说,把赋税完全对土地收入直接征收,是有很大的利益的。因为所有其他的课税形式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都是对于再生产和赋税本身有害的,都是会在赋税之上加上赋税的。”

总的来看,魁奈对单一税的认识中包含了现代税收原则——效率原则,即设计税收制度时要考虑到税收成本,其中既包括征税的直接成本,还包括税收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

第四,改变传统的征税方式。魁奈说:“早有人说过,对国家造成巨大危害的不是征税本身,而是征税的方式。这个真理被猜对了,……对私人财产和农产品贸易任意征税是最有害的征税形式,但这种征税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最恰当和最容易的征税方法,或者对于管理税收的人说来,毋宁是最隐秘和最方便的方法。” 也就是说,在魁奈看来,给国家发展带来危害的不仅仅是税收本身,政府的征税方式也会对国家财富的增进产生影响。

魁奈认为传统征税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在于“任意征税”。所谓任意征税,是指没有确定的课税标准和依据,体现为在不清楚国家财富来源的前提下而按国民财产成比例地征税。因为“土地、工业和手工业的产品构成国家每年恢复的财富。但不可能找到确定这些产品的数量和价值的尺度或计算标准” 。任意征税的坏处在于它的不公平。按照国民财产成比例地征税,比如课征“什一税”,看起来似乎是公平的,实则不是。因为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其带来的收入也会不同,魁奈认为从贫瘠的土地上课征的“什一税”相对于肥沃的土地来说,就成了加倍征税,即贫瘠土地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重于肥沃土地。如若对农民征税过重,可能迫使他们不愿意工作。

由此,魁奈提出,为了税负的公平,不能根据土地价值,而应根据土地的年产量来确定土地税。“土地税和租借费的比例,是对租地农场主课税的最确实的基准,因为有了这个基准,就可避免对租地农场主进行任意征税的不合理现象,从而给他以保护。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都知道自己的课税对象,他们相互的利益,在于正确地保全君主的权力。” 这样,一方面,可将土地的租借费作为赋税的根据,因为土地所有者与租借者确定契约时,基于自身利益,已经考虑到了土地年产量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可尽量避免包税人随意征税的行为。

关于法国当时实行的租税包征人(包税人)制度 ,魁奈表示反对。这是因为租税包征人一方面从国家这里领取津贴,另一方面在替国家征税的过程中“暗中压迫人民取得自己的盈利和财产”,不仅不能使国家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且会抬高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说包征人制度既不利于国家收入,还会损害到国家收入和人民收入的源泉。由此,魁奈认为,增加国家收入的根本在于充足的税源,而不是更多的租税包征人。

总之,魁奈的赋税原则体现为:赋税在有利于国民财富增进的基本原则下,既要讲求效率原则,产生尽量小的直接成本和额外损失;又要讲求公平原则;还要讲求确实原则,强调课税对象的确定性,避免随意性。

(七)简要评价

魁奈主要从促进国家富强的角度,认为国家和政府有责任使穷人摆脱贫困。他认为只有富足的生活才能使人们爱好劳动,为了享受舒适生活而加倍劳动,同时也会教育他们的子女习惯于劳动。或者说,只有人民富足了,国家才能富裕。如果人民因贫困而消费受到限制,国家也会遭受到同样的损失。国家和政府不能对贫困群体课征过重的税,而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和生产。魁奈认为,“必须在他们的劳动和正确的国库政策的帮助之下保证穷苦人的消费,因为使君主和国家的收入来源枯竭的、考虑不周的赋税,是会促使这种消费缩减的” ,“要是政府不注意保护这些生产性的财富,那么乡村就会开始衰败,土地会得不到肥料,而且不好好地耕种,农民会变得没有任何资金”

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上,魁奈与斯密具有相同的观点,在强调个人利己主义的同时,倡导自然自由主义,“因为只有自由和私人利益才能够使国家欣欣向荣” 。人们应在一个自由而免税的商业社会中,自由自主地来选择生产和生活活动。“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贩卖者和购买者是相对立的,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地订立契约。他们自己这样调整的利益是和公共利益相一致的。” 魁奈的这一理念与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即在自然自由市场体制下,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使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一致。而且在这样的社会中,流通着的商品处于一个“正常价格”,即“在能正常保持商业上的自由竞争,以及充分保证农业经营上使用的财富基金的条件下,各通商国家之间所采行的价格”

三、杜尔阁的财政思想

(一)杜尔阁及其财政思想的形成

杜尔阁(A. R. J. Turgot, 1727—1781),法国18世纪后期的经济学家,重农学派主要代表之一。1727年出生于富商家庭,1761—1774年任利摩日州行政长官,1774年出任路易十六的海军大臣,不久后调任财政大臣,1776年因推行重农主义改革遭反对而被迫辞职。

杜尔阁与休谟之间有着深厚的友谊。杜尔阁在《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的附录中附有他与休谟之间的往来书信,他们就学术活动以及赋税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刻的交流。同时,杜尔阁在1765年前后还结识了亚当·斯密,他们就经济、哲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有人说杜尔阁从斯密那里接受了其哲学思想,而斯密则从杜尔阁的经济思想中受到了启发。

杜尔阁作为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秉承了重农学派创始人魁奈的基本思想,但较之魁奈,他的理论明显地在向前发展,修正或提出了新的论点。我们一般将杜尔阁看作重农主义理论的最高点,正如马克思所评价的,“在杜尔阁手上,我们看见了重农主义学说的最高发展”

杜尔阁的经济学说主要体现于他写于1766年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 一书中。他遵从着魁奈关于“农业是国民财富的唯一源泉”的理论,对魁奈的学说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比如,他赞同魁奈的纯产品概念,进一步提出纯产品是自然界所赐予的,而且是劳动利用自然生产力的结果。也就是说,杜尔阁在魁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与作为自然的土地生产力的结合创造了社会财富。又如,杜尔阁进一步发展了魁奈的社会阶级划分学说,首先将社会划分为生产阶级即耕种者阶级和薪资阶级即工匠阶级,进一步又将社会划分为三个阶级:生产阶级、薪资阶级和可以自由支配的阶级,即耕种者、工匠和土地所有者三个阶级。这种划分为其工资理论提供了基础,即生产者与土地所有者或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与竞争。而且,杜尔阁所分析的,不再是封建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而是考察了资本主义内部的生产关系,这就是马克思所评论的,“在重农主义学派中更激进的头脑,尤其是杜尔阁,却完全蔑视这个外观,并且把重农主义体系当做渗透入封建主义社会内部的新的资本主义社会来叙述” 。此外,杜尔阁还提出了资本的概念,认为资本是储存起来的财货。从现代经济学观点来看,杜尔阁把所有储存的财货都不加区别地称为资本,泛化了资本概念,与实际不符。可是,在当时来说,这是一种进步,既是对魁奈重农学说的发展,也为包括斯密在内的古典学派的资本理论提供了基础

杜尔阁出任路易十六的财政大臣,为其践行经济理念提供了机会和平台。面对路易十六时期国库空虚、债台高筑问题,他提出,改革计划的核心是顺应自然规律,实行国内农业的自由贸易。具体措施:第一,取消徭役制,将强制性的修路劳役改为道路税,以产业税作为计税依据,减轻耕作者的负担;第二,降低进入城市交易的粮食税,促进农产品流通;第三,实行普遍纳税制度,推行不分等级的普遍纳税制,对于农民底层阶级实行普遍课税。

杜尔阁的税制改革以及其他改革,触犯了封建贵族的利益,遭到了封建贵族阶级的反对。1776年5月,路易十六接受皇室贵族官僚的劝告,下令解除杜尔阁财政大臣的职务。杜尔阁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同时宣告作废。

(二)实行单一租税

杜尔阁认为,对工商业课税,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地主阶级身上,结果只能是提高工业品的价格。所以,杜尔阁反对对工商业课税。同时,他也明确反对对货币的利息征税。“就国家可以无害地拿走一部分利息来满足它的需要这一意义来说,货币的利息不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这是因为如果对货币利息课税,就意味着资本家的收益减少,“如果减少这种报酬,资本家就会抽回他的货币,企业就会停顿。因此,这种报酬应当是不可侵犯的,并享受完全免税的权利” 。不仅是货币利息税,还包括对工商业者的工资、利润以及制造品等征收的间接税,“最后却是全部落到土地所有者的身上”。

从现实来看,关于重农主义所提倡的单一税制,杜尔阁也承认“根本就没有任何一个政府的实践是符合这一原则的”。对此,杜尔阁在与休谟的书信中给出了他的解释。在他看来,一是当人们并未真正明白其中的道理时,便形成了相应的财政制度,即便人们从理论上弄清楚了,要构建起来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二是每个国家的政府都“服从于金钱”。为了获取更多的国家或君主收入,政府更愿意采用间接税,“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拔掉母鸡身上的毛,同时却不让它叫喊”。言下之意是,间接税不易被人们觉察,从而便于课税。

(三)赋税效应

杜尔阁与休谟讨论了赋税的效应问题。杜尔阁不同意休谟关于“对消费者课税的结果是最终赋税仍将落到土地所有者身上”的说法。

首先,杜尔阁认为休谟的这种观点不符合事实。就欧洲各国消费税与劳动的价格关系的实践来看,并没有发现消费税会提高劳动价格。杜尔阁认为,劳动的价格取决于劳动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实际上,杜尔阁给出了工资理论,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劳动者的供给与需求关系,与赋税没有直接关系。可是,休谟和斯密在讨论对工资课税时,都指出,为了使劳动者能够获得最低的收入标准,应将所课的税收转嫁给雇主来承担。实际上,休谟和斯密关于工资理论的讨论针对的是最为贫困的劳动者群体,而非一般劳动者。杜尔阁所反驳的也恰恰是这一点。

其次,杜尔阁认为征收消费税的直接后果是,劳动者为了维持其生活水平,要么是减少消费,要么是增加工作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来弥补课征消费税的损失。

最后,除了土地所有者和一般贫困的劳动者外,还有很多相对富裕的人,在杜尔阁看来,“没有正当的理由可以说这一纳税人阶级必须把它的赋税负担转嫁给土地所有者,因为它所获得的种种利润和种种收入肯定能够承担一种扣除”。

四、布阿吉尔贝尔的财政思想

布阿吉尔贝尔(P Pierre Le Pesant,sieur de Boisguillebert, 1646—1714),法国经济学家,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生于法国鲁昂一个“长袍贵族”家庭,年轻时受过良好的教育。1675年出任鲁昂地区法院法官,1690年出任鲁昂军区陆军中将。

当时法国处在封建王朝统治下,农民受到严酷的剥削,再加上政府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片面强调发展对外贸易和手工业,禁止谷物输出,压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农民生活十分困苦。布阿吉尔贝尔作为地方法官,目睹农村情况,满怀激情地揭露封建王朝和贵族对广大农民的残酷剥削与压迫,尖锐地抨击政府的赋税政策,坚决反对当时实行的重商主义政策,自称是“农业的辩护人”,强调发展农业的重要性。他称农业和畜牧业是国家的两个“乳头”,农业兴旺是一切其他部门繁荣的基础,复兴法国经济,首先要保证农业的发展。布阿吉尔贝尔提出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方案,却因此而被流放外省,其著作也被查禁。布阿吉尔贝尔晚年才回到鲁昂,直到去世。

布阿吉尔贝尔的著作有1695年出版的《法国详情》,1697年出版的《货币缺乏的原因》,1705年出版的《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1706年出版的《论谷物、种植、交易和利益》,1707年出版的《法国的辩护书》和《法国详情补篇》。

(一)把布阿吉尔贝尔纳入重农学派的缘由

严格来说,无论是从时间还是财政思想来看,布阿吉尔贝尔都算作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之间的过渡性人物。日本学者坂入长太郎的《欧美财政思想史》将布阿吉尔贝尔的财政思想放在“法国重商主义财政论”中,作为对重商主义财政思想的批判,并未将其归为法国重农学派。可是,马克思则认为布阿吉尔贝尔是“重农学派的前辈作家、法国最老的经济学家之一” 。本书也将布阿吉尔贝尔的财政思想置于法国重农主义财政思想之中。

就布阿吉尔贝尔的经济思想来看,他坚决反对重商主义的财富观以及由此形成的重商主义政策,认为“货币本身并非财富,而且它的数量一般和一个国家的富裕无关”。他明确表示财富是能够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包括人们的全部享受,不仅是生活必需品,也包括非必需品以及能够满足人们身体官能快乐的一切物品” 。进一步来看,财富作为有价值的东西,实际上也就是土地生产物,“任何国家的财富均与其国土的肥沃程度成正比”。而且,“在一个得天独厚的、最文明的国家,使它臻于完善的两百种职业,全都是由土地产物所派生的”。在布阿吉尔贝尔看来,一个国家各行各业的繁荣发展取决于农业状况,耕种者的繁荣昌盛是社会一切其他等级获得财富的必要基础。如果耕种者因谷物价格低廉而不能收回成本费用,包括地主在内的社会其他各阶层也不会得到好处。“农产品的增长,使律师、医生、演员以及其它一切小手工业者得以工作,所以在那些贫瘠的国家,这些人极少,而不象在富庶的国家中那样大量存在。” 所以,他强调财富归根结底是由农产品构成的,劳动和土地是财富的真正源泉 。这显然与重农主义的财富观相一致。

就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来看,布阿吉尔贝尔采用的也是自然法则方法论。他在分析法国经济问题,研究赋税论、价值理论等过程中,无不强调人类经济社会活动过程有其内在规律,人类的活动只能按照这一自然规律进行,否则,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布阿吉尔贝尔正是基于这一自然法则,坚决反对重商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社会活动的政策,主张要让人们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进行选择。实际上,在布阿吉尔贝尔看来,按照自然法则、自然规律行动就是实行自由竞争。显然,这与重农学派的自然法则方法论如出一辙。同时,布阿吉尔贝尔将整个社会看作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内部个体之间存在着依赖与依存关系。比如,他在研究关税时,认为关税的设立,一方面,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设置进口关税会提高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的价格,抑制人们的消费;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走私现象,进而需要更多的政府力量来打击和防范这一行为。又如,他将农业发展与工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认为工业收入依赖于农业发展,只有当农业不断发展时,工业才能得到更大进步。这些都体现着魁奈的有机联系方法。

就财政观来看,布阿吉尔贝尔认为,政府或君主的财政措施必须以不损害法国经济发展为前提,强调取消特权、公平赋税、清除不合理的租税办法,实际上就是反对科尔贝主义的重商主义财政政策,改变路易十四时代不公平、不合理的财政制度。

总之,尽管布阿吉尔贝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其研究方法、经济思想以及财政观,与重农学派高度一致。他坚决反对重商主义思想,运用自然法则来研究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强调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主张推翻重商主义时期的赋税制度,构建公平、合理、不损害国民财富增进的财政制度。客观地说,布阿吉尔贝尔的这些思想大都体现于魁奈、杜尔阁等重农学派的理论体系之中。

(二)站在农民一边的布阿吉尔贝尔

布阿吉尔贝尔生活的17世纪下半叶,科尔贝主义盛行。法国政府极力扶持国内工商业,抑制农业发展、漠视农民利益,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农业和农民利益的政策,比如禁止谷物和原料的自由输出、限制农产品价格等。为了满足庞大的军费开支和王室及贵族的挥霍、穷奢,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农业发展受到抑制。布阿吉尔贝尔在其家乡担任法官职务期间,耳闻目睹了法国农民深受奴役、民不聊生的惨状。此时,法国社会贫富不均严重,少数人极富有,绝大多数人赤贫。由此,他极为担忧法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深切同情贫困、被奴役的农民,所以,他的著作都是站在农民一边,为贫困农民的利益和法国的农业发展进行辩护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布阿吉尔贝尔虽然身为路易十四的法官,却既热情又勇敢地替被压迫阶级声辩”

布阿吉尔贝尔的著作就是站在农民阶级的立场上,来论述如何改革科尔贝主义政策以促进法国农业发展和改善农民利益。他的财税政策具有强烈的平等意愿。

(三)布阿吉尔贝尔的财政思想

布阿吉尔贝尔财政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促进国家收入的增长,其《法国详情》《法国的辩护书》等,都是从如何促进国家财富增长的角度来论述和看待赋税问题的。或者说,在布阿吉尔贝尔看来,正是法国的赋税制度抑制了法国的经济发展。具体来看,法国当时的赋税制度无论是税种的设立还是赋税的课征方法,都不利于经济增长,正是这一赋税制度使法国经济、国民收入陷入困境。

布阿吉尔贝尔认为,路易十四时期国民收入减少的真正原因是消费不足,只有形成消费的东西才是真正的财富。之所以消费不足,他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管制度的问题;二是赋税不合理。这也是从国民收入减少的角度来看待法国财政存在的问题。

消费不足的一个原因是达依税 课征中存在的问题。布阿吉尔贝尔认为,“达依税变化不定,完全任意配征而无固定的税则”。实际上,布阿吉尔贝尔认为,在达依税课征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赋税不公平,“在法国,缴纳达依税的人还不到三分之一,这就是那些最无力量、最为困苦、土地最少的人” 。不仅如此,由于达依税的税负过重,部分人彻底破产而无力赋税,政府就将达依税又加到另外一部分人身上,如此循环往复,使得大部分人陷入破产的境地。另一个原因是达依税课征制度存在问题,使得税收课征存在随意性。当时法国赋税的征管体制是,由御前会议决定每一个税区的税额,由该税区的税务执事来测算人们的纳税数额,并依此分派赋税。可是,税务执事在实际分派税额时,并非严格按人们应缴纳的税额进行分派,因为纳税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游说”税务执事,使自己的税负减轻甚至不纳税。这样,最终纳税数额的分派是人们“游说”后的结果,每个人的税收负担“并不是以公平合理作为分派的唯一标准”,最后的结果当然是赋税极其不公平。这可看作税收制度中典型的寻租行为。

这样,“任意专横的达依税迫使商人收藏起他的银钱,使农民任其土地荒废”。纳税人因过重的税负而破产并陷入贫困,所以无力进行有效消费;这不仅无益于不纳税的人们,还会使他们受到损害,因为这些人的产品无法转化为消费,无法转变为实际的财富。在布阿吉尔贝尔看来,这些不纳税人们的损失要三倍重于负担达依税的农民。总之,布阿吉尔贝尔认为,土地荒芜、国家贫困以及民不聊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达依税的不合理。“第一,对各乡区和所有人按人头稽征的达依税率变化无常;第二,达依税分配不公,不是根据纳税者的财产来规定高额税收,……而是仅仅考虑某个人为了使自己或佃户免征达依税所可能具有的自卫力量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而定的;第三,由于分配不合理,达依税的征收最终大部分落到承担这一倒霉征收的人头上使之遭受损失,……结果全都破产。”

导致国民收入减少的另一个税收原因在于不合理和过重的赋税。“土地荒废的第二个原因,即耕种之后货物卖不掉,所以索性不种,是由于酒税、出口关税、王国内部的过境税等是商品所能承担的四倍。” 布阿吉尔贝尔认为,政府课征的酒税、关税以及过境税等,导致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承担过高的税负,有的人索性使土地荒芜,即便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也不再有积极性从事农业的改良、创新,结果就是土地收入减少。“酒税、关税,以及过境税、出口税等税额之重是商品所能负担的四倍,这就使人眼看着满窖的饮料却要饿死,而同时在邻近的地区这些商品却又价格奇昂。”

总之,布阿吉尔贝尔认为,赋税制度及其相应的课征制度不公平、赋税过程以及课税任意性大等问题,直接导致国家财富的减少,进而使王国的财政困难。

鉴于法国赋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布阿吉尔贝尔认为应改革旧有的赋税制度,提出了其赋税思想。

第一,公平赋税,按照各个纳税人的能力大小来负担捐税。以按财产多寡实行公平征税作为努力的目标,实现贫者少缴、富者多缴。

第二,进行税制改革,减轻对农民过重的课税。改革达依税,对于一些城市和大市镇,按税率稽征,即应按照可行的税收形式来征收其应缴份额的达依税。撤销国内关税、出口税以及渡河税。“把王国内部征收的这些税全部取消,这对于国王及其人民乃是一笔巨大财富。” 在布阿吉尔贝尔看来,将这些王国内部的税取消,不仅可使人民获取相应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可促进人们的消费和生产,更有效地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这对于王国和人民而言,都是一件好事。削减间接税率,零售酒类等消费品的税率由四分之一减少到八分之一。此外,还应将各种五花八门的税整合为一种税,既便于人们缴纳,也可降低征管成本,并取消一些“妖怪”税,如容量税、申报过路税等。

第三,改革捐税的课征办法。设置捐税制度时要注意税收成本,既包括政府征课税收的成本,也包括纳税者的纳税成本。布阿吉尔贝尔认为,在进行赋税课征时不能像弗朗索瓦一世时那样:有一万个税务法官、雇佣十万人来征税。这会形成非常高昂的征管成本,既不利于国家或君主,因为纳税人的部分税收没有落入国家或君主的手中,也不利于纳税者,因为在税收需求一定的前提下,落入收税人手中的捐税越多,人民的负担就会越重。与此直接相关的是,捐税的税种不能太多,税种多,占用的人力、物力成本就会增多;反过来说,税收若是由纳税人直接交给君主,且捐税种类最少,那么用来收税的人也会最少,占用的税收成本也就最低。所以,布阿吉尔贝尔说:“捐税名目不宜繁多,捐税的收入尽可能直接由纳税者上缴国库,此乃君主与人民的共同利益。”

布阿吉尔贝尔提出国家预算的概念。“每年必定都有每年的开支,因为每笔资金都有其用途,对此人们绝不动用,而征税额或大或小,严格按国家的需要而定。” 同时,他反对国家借债,认为君主或国家设立公债,相当于让人民自己给自己背上债务,还本付息的担子也会落到人民的肩上。实际上,布阿吉尔贝尔反对国王或君主借债背后的另外一层含义是,这可能导致国王的奢靡、滥用钱财,无益于国家收入的有效增进。 JlSjsWdzboc8Jg0ILOoB72VngRemamYFYksqUQudnNGZfoJofYawTN+szSGlNZ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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