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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背景:刑事合规管理迫在眉睫

什么是企业合规?

对于“合规”或“企业合规”,很多组织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各个组织的规定内涵与外延都有差别。笔者认为更简单、全面的规定应该是企业行为符合法律及其内部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要求。根据2017年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企业遵守的规定主要是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商业道德作为不成文的社会规范。

那么为什么在2020年中国有了刑事合规的要求?

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汹涌而来,各组织、各企业的营商环境与经营状况遭受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小微企业在此高压环境下为“苟且偷生”而选择“铤而走险”的现象频发,导致在短时间内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猛增。而合规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走向世界的通行证。

为此中央于2018年、2020年先后颁布了“六稳六保”政策,“六稳”是大局、“六保”是前提,通过维护中国经济这个大局以实现“稳中求进”。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也积极响应中央政策的号召,为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和营商环境,积极推行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自2020年3月起第一批的顺利开展,再到2021年4月第二批的深入探索,使得社会各界刑事合规的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随着合规改革的不断推进,通过积极探索与督促合规管理的方式,以达到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的目标,逐步开启了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的进程。

一、合规管理在海外的发展

(一)代表国家:美国、英国、德国

美国作为合规制度的发源国,其合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最初引入是为避免反垄断处罚;后来逐步传播到金融业,用以预防员工个人行为违法违规给银行企业带来非必要损失。直至20世纪90年代,合规措施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至所有行业,例如《量刑指南》的颁布促使在企业设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和制度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宽处罚。该指南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积极性,以试图满足能够获得减轻刑事责任的条件。除《量刑指南》之外,对美国合规体系建设显有助益的法规还包括《反海外腐败法》《萨班斯法》等。1977年颁布的《反海外腐败法》中的“长臂管辖权原则”禁止美国境内外的企业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同时提出了三个基本问题用以审视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效用,即“企业合规体系是否设计得很好?其是否被诚实地执行了?它有用吗?”这使得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完整度直接决定与影响其结案方式,例如和解、不起诉、缓刑等。

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媲美的是英国的《反贿赂法》( UK Bribery Act ),其不仅适用于在英国有住所的企业,还适用于在英国境内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对英国出口的企业)。此外,在合规层面如若企业没有采取合规措施,则应当对员工实施贿赂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即使企业员工实施贿赂,在企业建立适当有效的合规体系前提下,企业就有减轻甚至免除企业责任的可能性,即所谓的“合规抗辩制度”。此规定一经出台就立刻掀起了企业争相建立合规体系的热潮。

德国的三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实践更是为企业合规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即“柏林清洁公司案”“西门子-鲁伯格案”“军工企业逃税案”。德国合规体系的建设主要针对公司治理方面,将企业合规的任务落实到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等,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行为守则,并促使企业集团共同遵守。

(二)代表组织:联合国、经合组织、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

从国家和各类组织角度来看企业合规的发展进程,更能反映出刑事合规全球化、系统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也是从反腐败领域开始的,然后向外延伸至反垄断领域。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它也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文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同样在反腐败方面作出很大努力,例如1997年11月21日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规定需要定期通过同行评审监督机制监督执行情况。而国际商会(ICC)于2013年出版的《国际商会道德与合规培训手册》,以实践者、经营者的角度,全方位展现了企业合规的实践参考,为合规从业人员脱离概念性、理论性角度提供了指导。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合规领域促进企业合规建设标准化、规模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早前发布的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和ISO37001:2016《反垄断管理体系——要求和使用指南》为企业建立、落实、监督和改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指引,并且扩大了适用范围。虽仅有建议性参考效力,但我国受其影响下由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就以此为蓝本,涵盖多项合规建立标准与行为指导,手把手教授不同规模下的企业建立合规体系与管理制度。

结合不同国家、不同组织两个角度,对合规体系作出深刻影响以及重大贡献的法律法规如表1-1所示。

表1-1 国家、国际组织对合规体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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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合规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不同于欧美各国,我国合规管理体系的引入最早发生于金融行业。2006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首次引入“合规管理”这一概念,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以及诚信举报制度等。随后,保监会也响应合规号召颁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将合规体系以条文化的形式深入渗透到保险业。这两项法规的先后颁布,拉开了我国合规体系建立的序幕,使我国企业合规体系“规范化、系统化、全面化”的建立工作也逐步提上日程、引起人们重视。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又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

随着合规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合规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富。根据《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的规定,合规概括起来就是企业需要履行的全部合规义务,包括合规要求及合规承诺。而在《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所谓“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准则、商业管理、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由此可见,企业合规的内涵之一在于通过遵循、遵守或者满足特定的要求,以期确保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合乎规范,避免出现刑事风险的积极的状态和防范手段。合规的外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即企业外部合规,要求企业符合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准则、法院判决、行政决定等外部的行为规范;另一个层面即企业内部合规,要求企业积极遵守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指引、业务流程等,遵守企业自己所做出的合规承诺。两者关系具体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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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外部合规要求与内部合规承诺关系

综上所述,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行为应合乎我国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我国合规体系建设开始于金融行业,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三个规定成为合规体系建设的开端。从内容相似度而言,这三个规定均对合规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纳入合规规范之中。此外,《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还对合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将合规培训、制定合规手册、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等内容划入合规部门的职责中。同时,在保险这一特殊行业中,《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除了对合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确定,还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董事会要对公司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总经理要负责合规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我国在2017年颁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指南》中多次强调了合规的重要性。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为其带来诸多潜在益处,比如增加商业机会、提升企业社会形象、降低不合规导致的风险及经济损失等。《指南》对“合规”二字的定义进行了阐明,这意味着企业要想实现合规必须履行全部的合规义务,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法院判决、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党内法规、签署合同产生的义务等。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根据《指南》为蓝本,于2018年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阐述了“合规”的基本概念,即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指引》还明确了合规管理的三个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及全面性原则。此外,《指引》还对合规管理框架进行了规定,从企业的决策层、高级管理层、执行部门三个层级划分合规管理结构;同时建议企业可根据业务性质、地域范围、监管要求等设置相应的合规管理机构。从具体责任承担机构上企业的合规事务可通过设立合规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等来确保合规体系的有效运行(见表1-2)。

表1-2 中国合规体系建设突出贡献法律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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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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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以及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引(试行)》对中央企业的合规内容进行了规定,即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指引(试行)》还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委员会。此外,还规定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

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在中国的推进已经“势不可当”

随后合规体系建设逐渐扩展到刑事司法领域,我国的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具体来看,对涉企案件坚持和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同时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合规承诺。2021年6月,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含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涉案企业如果能在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下完成合规整改目标,检察机关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企业刑事案件多发,为增强企业守法意识、降低企业犯罪率,最高检逐渐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提上日程。自2020年以来,最高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探索将企业合规建设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所谓“合规不起诉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020年初,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了企业刑事合规的不起诉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实践,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的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果。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并启动了第二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在第二批试点工作中,试点单位也积极贯彻非伦理道德类犯罪“少捕、慎诉”的原则,并逐步形成很多代表性的刑事合规案例,最高检也在2021年6月3日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

鉴于上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2021年6月,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建立健全独立监管人的制度,丰富和发展涉案企业的合规补救、预防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将企业合规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021年12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最高检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与第一批相比,涉及的罪名更多、内容更丰富,尤其对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应用和实践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

首先,从罪名来讲,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案例只涉及四个罪名,即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串通投标罪;而第二批案例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应用扩展到了五个新的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次,从内容来讲,在最高检第二批案例中,试点检察院探索出了很多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应用的新经验。例如,创新采用了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环节,帮助清理“挂案”;成立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在安全犯罪中,由点到面,强化安全意识;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衔接贯通以及在非试点地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

四、小结

企业合规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的一部分,而开展工作的前提与基础是需要对其外延与内涵进行充分识别与归类。从最初的反腐败、反垄断领域开始,逐步向金融、保险、医疗等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延伸,使得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不断丰富,逐步呈现全面化、体系化的特点。合规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与实践也是向全球化发展接轨的体现。自刑事合规机制试点工作被引入以来,中国企业也迅速成长,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思维方式与经营模式。从目前两批试点工作的结果来看,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浪潮下开始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那么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的利好作用就需要企业充分了解与认识。 v1qJqxHGQEoM5znZhqRezYnu6iOm5Lxd2i26TfGMt7nUQ31lDfwievaycO0Ob7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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