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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更新的初期阶段:清除贫民窟(1930—1960年)

受20世纪30年代经济萧条的打击和“二战”破坏的影响,欧美国家的许多城市出现城市中心区衰落等问题,由此欧美国家开始逐步制订小规模的城市更新计划,并在城市中广泛开展清除贫民窟运动和战后重建工作,以提升和美化城市物质形象。1930年,英国颁布了《格林伍德住宅法》以解决贫民窟问题,并实施了清除贫民窟计划。美国的城市更新运动也始于大规模拆除贫民窟。美国1937年出台住宅法的目的就是改善住房,1949年颁布的法令则提出了城市更新的一般模式,并明确城市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复兴旧城中心区及扩充城市税基,1954年颁布的法令又进一步拓宽城市更新概念的含义,指出城市更新的宗旨在于实现城市再发展。在此期间,欧洲和美国进行了许多大规模的改造和重建运动,例如美国纽约于1947年重建的斯特威森特镇。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城市更新特点是拆除重建,通过对城市中破旧建筑的大规模拆除,全面提升了城市的物质形象。虽然一些私营企业资金也涉及其中某些领域,但大部分更新资金都来自政府的公共部门,由政府补贴搬迁者,并对更新区域和更新过程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tvsMQPqh2XUL1MtyQEMuAt4fa0MKUMwMQ6a6jWOq70tO2Obbnb+Vr3s1LFnyO2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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