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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如何看待当前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

正确认识互联网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和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的多元性——洪虎

图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吉林省原省长洪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积极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中国是一个有着十亿多网民的网络需求大国,如何从网络需求大国变成网络供给强国是摆在我们面前重大而紧迫的课题。除了亟待加速推动核心技术突破、完善网络体系建设之外,更需要顺应全球互联网发展规律,大力加强国家网络战略、政策、理论和应用研究,着重研究互联网在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方面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

近30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企业成千上万地涌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社会发展的创新点。但是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和履责义务监督上,政府和学界仍有待做出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前瞻性的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有效匹配供需双方的资源来达成交易活动并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来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交互的便捷性,具有“类平台”的功能。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数字化的交易场所,具有“类市场”的功能。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可以进行有效的数据查询、过滤和甄别,协助政府进行市场监管,具有“类政府”功能。这样的多重功能属性使得网络平台企业自身拥有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背负了更多的责任。然而,互联网企业随着自身实力和对市场影响力的扩大,也可能在无形中借用“数字化的手”来干预资本流向,主导消费者、劳动者、社会群体利益分配,甚至对社会劳资分配、媒介舆论环境、立法司法等环节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推进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不是要求企业单方面进行自律,更要正确看待政府、企业、社会和公共政策的关系,督促企业尽最大可能实现权责统一,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和社会议题,携手政府规制管理企业内部的经营者、关联就业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为,使其能够相互制衡、相互平衡,共同规范和实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以人为本是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王世明

图为中宣部原副部长、十三届全国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副主任委员王世明

《易经下传》里面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结论,“天地之道,贞观者也”。天地万物为什么能存在,能蓬蓬勃勃呢?那是因为在天地之间充满了正能量,是正气的关照,所以才有万国安宁,才有万物的兴旺。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履行其法律义务之上,为改善自身和整体环境,对社区、所处行业、市场、自然和社会等范围广泛的、影响人类社会生存质量的企业非直接利益相关对象所承担的责任,是对促进市场、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所承担的责任。它是对企业高于法律义务的要求,体现的是企业的“品德”和“素质”,既是联系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纽带,也体现着企业利益诉求之外的道德诉求。

企业承担着创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责任,有义务回报社会和承担社会责任。当下我们正处于一个生产工具高度发达、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个人、社会乃至全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互联网是一种工具,这个工具由谁来用、怎么用都决定着它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技术的赋能下,人是互联网平台上最具活力、最富创造性的生产要素。因此,在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中应强调以人为本,正确把握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使其能够在人文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传递正能量,通过负责任的思想和科学的方法、模型,团结和集中优势力量来建设互联网人文精神。同时,还应建立起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企业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应以创新创造为驱动 为我国实现网络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助力——倪光南

图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

当前一场全方位的综合国力竞争正在全球展开,围绕网络空间发展权、治理权的争夺日趋白热化,能不能适应和引领信息时代正在成为决定大国兴衰的关键,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当今世界谁掌握了互联网谁就把握了这个时代,谁轻视或者忽视互联网谁就会被这个时代无情地抛弃。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就将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大国间围绕网络空间发展权、治理权的争夺不仅是技术的竞争和对抗,更是基于互联网的发展理论、政策、战略的博弈。今后一段时期既是全球互联网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中国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技术创新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中国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主要动因不应当仅仅局限为提升社会福利,而应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价值创造、为我国实现网络强国伟大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助力。因此,当下我们亟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资源,深入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互联网战略和政策研究,以提升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以创新技术为第一生产力、以技术优势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己任的新时代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让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为我国网络强国建设乃至全球互联网治理新格局塑造的驱动力。

践行使命担当 推动互联网企业履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顾建国

图为公安部原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顾建国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可谓朝气蓬勃,互联网企业发展很迅速、能力很强大、作用贡献也很大;另一方面,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落实、网络法律法规遵守和网络安全标准制定等方面还存在消极对待、被动应付的情况,比如电子商务行业存在假货、商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社交平台行业存在盗取个人信息、婚恋诈骗的问题,视频行业存在一些消极内容、用户信息侵权问题,交通出行行业存在安全及性骚扰等问题,汽车服务行业存在虚假宣传、电话骚扰、维权困难等问题,医疗健康行业存在非法执业、提供虚假信息、价格争议的问题,旅游行业存在大数据杀熟引起很多投诉的问题,网络游戏行业存在游戏沉迷问题,这些行业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企业的高度关注,进行相应的规范。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中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是对国家网络强国战略部署的一个响应和落实,要围绕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需求来开展,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决策。可以说,当前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繁荣得益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红利,但我们不能仅仅享受红利,更重要的是要践行使命担当。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们的使命担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网络强国梦,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环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企业都应该增强使命感,要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才能让互联网发展得更好,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以共同责任观夯实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伦理基础——李萍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教授李萍

“责任意识”是当代社会倡导的重要价值之一。谈到责任问题,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普遍性的共同责任是否会因为履责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责任”最早是古希腊的一个哲学概念,随着现代工业社会、城市文明的兴起和西方社会伦理关系、伦理规范的变化而被扩大到社会责任、群体责任的范畴。企业社会责任在西方是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出现的,它强调的是企业组织如何确保自身在对社会产生最大化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这是一场由多种力量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的社会运动。这些力量包括公众、大众传媒、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种性质的社会组织。

借助全球化之机,中国也搭上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快车,并在地方政府推动、诸多协会的加盟以及部分企业的率先垂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引领的新引擎,也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当前国内仍有许多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存在误解,如将企业家社会责任简单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等。

从共性角度来看,互联网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首先是作为经济主体和生产单位存在的。其要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经济责任,即创造市场机制或经济价值,保障基本就业和实现盈利,进而创造对社会的价值。而从个性的角度来看,新技术应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主体,其应用后果具有不可控性,同时也会受到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互联网技术产业的兴起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个体原子化和过度市场化等问题。这使得人们将许多普遍性共同责任之外的要求加诸于互联网企业,如人文关怀、道德责任、公益责任等,同时也容易出现忽视企业独立经营权、限制民间组织参与等问题。

因此,从治理层面上来看,互联网企业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表现出伦理行为。但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既不能要求企业进行完全自愿的主动作为,也不能要求政府进行体系化的全盘策划。而是要在共同责任观的伦理思想指导下,一方面深化和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和法规,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社会责任予以法规化,成为法律义务;同时也要在社会治理监管、社会舆论引导下,积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乃至社会个体的作用,来共同实现和完善对互联网企业的法治,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更好地保证社会整体的利益。

敬畏市场 敬畏法治 平衡经济手段来推动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张国庆

图为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张国庆

当下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社会活动方式。近年来,互联网医疗、交通出行、人工智能等各类新型互联网企业纷纷涌现,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责任问题,如垄断、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巨头的崛起令传统企业受到很大挑战,行业的定价权、数据信息安全等方面均存在隐患,互联网领域成为“法律与发展赛跑的领域”。

可以说,我国的互联网经济能够走在全球前列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大时代,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受惠于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也得益于政府部门鼓励发展和创新的政策举措。但互联网企业在进行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依法依规,如若放任其野蛮生长、无序扩张,必将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美国,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经历了野蛮生长、问题出现、被动觉悟阶段后方才进入重视社会责任、企业主动担当的阶段。以此历程类比,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当下正处在被动觉悟的时期,即前期因野蛮生长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开始爆发出来,使得政府、企业和社会不得不面对这些压力,并且被动地去寻求解决方案。这就需要从完善社会组织建设、推动法治建设和平衡经济等方面对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对此,应当在加快树立标杆准则的同时,通过法治和经济手段双管齐下的方式加强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倒逼那些过去未尽到社会责任义务的企业开始履责,提升所有人的责任意识和履责积极性,以推动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和担当。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和主动性——王四新

图为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对于社会的改变是深刻和巨大的,革命性的技术进步驱使着现有的社会管理体系、管理规范不断做出适应和调整。在新技术变革催生的未知空间里还存在很多管制和治理的空白地带。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起步是从私营经济做起的,这就给过去以国营企业为主的经济体系带来了一些新的结构性成分。互联网企业在逐步的发展中,逐渐接管了一些曾经由国家层面来负责的对社会群体、社会成员进行精准分析,甚至是管理社会的职能。因此,在强调互联网企业给社会带来的经济影响外,也应当从技术背景、政治背景和学理的角度来强调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对此,既要通过外在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同时也有赖于互联网行为主体的自觉和自治。知道自我约束的行业才是享有最高自由的行业,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学者和企业自身积极面对新形势,共同促进社会责任和社会治理的达成。加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一方面要从政策上、技术上、法律上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改变当前的互联网生态结构,从营造环境出发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和主动自觉性。

尤其在当前的环境下,互联网平台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需要有良好的监管与治理环境,而监管与治理的基础是系统理论。平台经济的发展与治理,应厘清平台与平台经济、数字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等科学内涵、内在关联与发展逻辑。

针对平台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是需要推动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的创新与变革;二是需要在正确认识与把握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科学、有效、可持续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与模式;三是需要进一步对平台治理相关方、权责、实施方式等问题进行界定,尤其是对政府在治理中的角色、功能定位、责任边界等做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探讨。

重视企业家在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与履责中扮演的角色——支振锋

图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

我们正处在一个每时每刻充满变化、日新月异的数字时代。互联网企业绝不能让技术放大欲望、让资本攫取贪婪,而是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用道义抑制膨胀的欲望,让良知匹配财富和能力,这样才能继续创造美好的未来。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很重要?这一点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人类经历了从渔猎社会到农业社会的传统社会阶段,再到包含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现代社会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最根本的变化在于社会构成单位的变化: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家庭,国家也被看作一个大家庭。而从工业社会开始,基本的构成单位从本质上转为不同性质的公司。现代公司的产生使得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人们所关注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从商人(作为公民个人的社会责任)转移到企业主体。

作为新事物、新业态、新现象,互联网行业发展得益于政策、法律因包容而产生的系统性支持,更取决于技术创新与商业应用发展本身。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互联网企业更加重视资本的运营,公司的治理更加市场化。第二,互联网企业更加重视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影响,很多成规模的互联网企业都有自己的研究院,不仅做技术开发,还做政策研究。第三,互联网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企业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具有内部决策系统的集体组织,具有明确的意向性、具体的决策程序以及付诸行动的能力,其行为结果将导致积极或消极的道德结果,是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因此,互联网企业家一方面要坚持企业经营的合规,承担慈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考虑到自己的言行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互联网企业家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真正融入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舶来的概念,但实际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传统时期就一直存在的。过去,很多商家也通过扶危济困、修桥补路等公益形式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开放后,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履行方式上有了一些变化。到了信息时代,在中国的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并且在局部领域可与美国平分秋色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如备受关注的“困在算法系统中的外卖小哥”“996”等议题。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违法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职务侵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泄露公司机密等。2020年上半年,从采访中公开,或是企业自己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已经发生60多起类似案件,100多人已经受到了处理。其中,除了存在企业串标围标、破坏环境、剥削员工,企业家不讲个人道德等问题,还有企业的恶意营销等,都影响着网络信息环境的健康发展。此外,涉及侵犯股东和网民利益、流量欺骗、侵犯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等事件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确面临着一个由数码产品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的“去崇高”现象。因此,在对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分析时,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从多元的视角去关注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加强的问题。首先,要认识到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所强调的共同要求。尤其在今天,新冠疫情导致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西大博弈,特别是美国对我们脱钩断供,国家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能遇到困难调整的情况下,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应该表现出国民意识、国民责任和公民责任。其次,要意识到企业是社会的一员,其成功是镶嵌在社会体系中的系统化成功,而不是个人成就的成功。如果没有网络基础设施的保障,没有占全世界最大份额的中国市场,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没有广大的互联网企业员工以及股东的注资支持,就没有所谓的互联网企业。最后,企业家要重塑形象,要善用手中的技术和资本的权力所带来的能量。在现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结合下,在掌握了技术去追踪用户、分析用户的同时,更要保护其个人信息和隐私。

企业要坚持底线 拿出操守 不能以社会责任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姚宏宇

图为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航天科工网信总体部首席科学家姚宏宇

近年来,技术发展迭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与此同时,我们对新技术的应用场景及其潜在影响的预见性不足,社会管理和治理的方式、逻辑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技术发展节奏是当前不同领域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缺位的重要原因。互联网改变了人类传递信息的方式、效率以及内容,也为形形色色的商业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新技术本身并不能解决互联网中的所有问题,如个人隐私、安全、知识产权等,如互联网平台模式发展中产生的间接责任问题等。因此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帮助互联网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第一,对技术要既有敬畏之心又有警惕之心。第二,互联网企业不能被资本绑架,不能以长期效益和社会责任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的迅速成长和发展。第三,政府不仅要看到支持商业创新带来的短期经济效益,也要总结过去的经验和看到未来可能付出的社会成本。

资本是逐利的,但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基础上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是其使命所在。而互联网公司和传统公司的不同之处又在于,它的输入是实时的,传播的影响力也更加巨大,因此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当更大。当前,还有很多问题暂时无法很好解决,比如大数据发展所带来的隐私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等。对此,在加快建设和健全社会法治的同时,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也要坚持底线,拿出操守,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以技术创新和安全保障能力来体现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肖新光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安天实验室首席架构师、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理事长肖新光

当下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全新场域,这既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合作域,也是一个竞争域,更是一个博弈域。在这样的一个空间中,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安全保障能力是体现其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第一,互联网的基础创新要能够有助于网络安全防御能力的有效达成,而不是简单的技术指标。第二,需要思考如何规划建设相应防御能力和体系的驱动路径。当前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全面推动防御能力建设和防御效果体系化的阶段,我们也要抓紧把相应的工作抓起来。第三,要认识到网络安全创新是一种叠加式的严谨逻辑,而不是颠覆性的迭代。要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其潜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产生新的层次和环节来整合前面的能力。网络安全创新并不是以颠覆性理念为主导的,而是要以安全为基石。在这个系统性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应对信息化新的发展趋势,把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内的新的信息化方法转化为网络安全的能力;另一方面更要对网络安全基本面上的工作进行夯实,并正视和弥补过去在急速发展中被忽略的很多问题。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应通过横向再造的机制打通社会共识——喻国明

图为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喻国明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崛起和发展,并逐渐从一种IT技术和一个传播渠道成长为现代社会基础性设施的支撑者,乃至未来社会的建构者、设计者。人们以此为基石,构筑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给今天互联网管理和内容管理提出了全新的命题——“媒介化”。何谓媒介化?就是用媒介的逻辑、媒介的机制、媒介的规则和范式,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每一个行业进行重组再造,建立起新的行业、新的社会、新的现实。比如说我们现在逐渐火热的网络直播带货,它实际上就是传播跟商业因素紧密结合之后带来的新商业的一种范式。这种联系使得地理位置、品牌知名度等过去对商业营销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逐渐被圈层、归属感等新的尺度和标准代替。

互联网正成为一个具有横向贯通能力的“秀场”,其独特的模式和机制能够使社会不同阶层和圈层的人产生情感上的共振和利益上的共长。在这样一个以“媒介化”引领历史进程的背景下,真正负责任的互联网企业一定要能够直击社会发展的痛点和关键问题,并有能力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技术和模式。同时,面对日趋“微粒化”的社会,负责任的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具备一种横向打通、机制再造的能力,让人们在感知到个体、圈层的同时更能感觉到彼此之间的社会性和社会共识。这恰恰是互联网企业在具备了先进技术以及资源、市场优势之后当务之急应该做的。

在新技术最初进入人们生活中时,人们将其当作信息工具和渠道。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物等连接之后,新技术一跃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础设施,且在这一基础设施上架构了新治理、新商业、新教育、新服务,互联网平台已经不仅是架构社会生活的基础设施,而且成为重构社会生活的设计师。平台是一个以技术为骨骼、商业为灵魂的开放、多元、普适的基础服务平台,具有开放性、多元性、普适性三个基本特性。平台在发展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网络话语和规则的定义权、裁量权、解释权,垄断数据、用户和流量,形成了“超国家权力”;二是由于在庞大用户、海量数据、先进算法等方面的优势,在社会媒介化进程中缺少社会规则与社会力量的制衡,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不对称;三是平台在应负的社会责任担当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对于平台的治理应基于四个基本逻辑:一是平台作为一种生态经济的存在,适用复杂性、生态的治理范式;二是对平台和APP实行资格审核与认证,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三是用户大数据的权利保护和使用规则、行业监管与社会评议制度等应提上议事日程;四是平台用户协议必须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

通过社会关注和认可 提升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自发原动力——姜颖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不同行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如著作权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侵犯、个人信息泄露、虚拟财产纠纷和网络服务合同问题等。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很多都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平台和企业。而在这些事件中,新的技术应用、行为方式和商业模式等因素均对传统的案件审理原则和责任认定规则带来了挑战。如提供“图解电影”的网络内容平台是否对原作品著作权构成侵害、提供配音秀的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播使用他人作品直播时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视频平台对不良内容的哪些做法不能适用于传统“避风港原则”、如何对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界定、网络直播带货是否认定为经营行为、商业广告推送信息退订费用由谁承担、视频平台超前点播模式是否损害既有用户合同权利、网约车平台如何在恶意投诉中保护司机权益等。从这些实际审判案例中可见,互联网企业、平台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整个行业的规范、对互联网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头部企业发挥榜样作用,积极带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评价,通过社会的高度关注、认可和后续的商业回报效应来激励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此,除了依靠政府监管、法律制约外,也需要政府的配套政策支持,以及企业通过自律、自管、自主承担的方式,来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大家共同行动起来,增强企业自发的原动力,才能够推动互联网产业的法治化进程,而不是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法院的制约。 Y/C3LlKuBPh9qXlHOaEglYOWSjEerACaGmXFyIrEGIA7oey6rkiPDgTRZ8kq7n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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