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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美国水环境保护其他相关法律

1.3.1 其他相关联邦法律

除了《清洁水法》,联邦政府层面还有许多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 ,FIFRA)是美国1947年通过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该法案建立了针对农药及相关产品的标示程序,对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杀虫剂做了罗列式规定,并要求企业、个人减少使用这些杀虫剂,以降低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和对水体带来的环境风险。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Resource and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是美国在1967年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案制定了对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方式,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对有害废弃物实施从排出到最终处理的全程监控管理,同时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可以在紧迫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该法案中构建的固体废物对土地污染的预防机制客观上也预防了因土地污染而可能发生的水体污染。

《有毒物质控制法》(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通过对化学物品和农药等的生产、流通及使用进行监控来实现对水体的保护。该法案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制定有毒物质管控工作框架,包括对有毒化学物质的运输、生产、储藏、使用的风险评估,以及制定规避有毒化学物质风险的各种预案(宋国君,2020)。

《安全饮用水法》(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SDWA)是美国在1974年制定的一部水资源保护法,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案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了修订,要求采取公共供水系统监督、地下灌注控制、唯一源含水层等计划和行动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该法案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刘敏欣,2017)。

《清洁空气法》( Clean air act ,CAA)于1970年首次通过,该法使得联邦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中的角色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该法,政府治理空气污染的权限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扩展。1970年《清洁空气法》实现了污染防治战略上的三个重大转变。第一,该法促使了国家层面的工作重点从敦促各州开展污染防治项目到制定和强制各州实行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转变;第二,该法指导了环保部门识别污染物和污染源,并确定了这些污染物的级别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健康和福利;第三,该法认为当时的污染治理技术是无法满足联邦政府发布的标准的,所以要求各行业都研发适合自身的污染治理技术。此后,《清洁空气法》经历了多次修订。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补充了预防清洁地区的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专章,制定了最佳可得控制技术、可用控制技术、最低可实现排放率等来控制固定源的排放。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提出了对污染防治技术的分行业要求、移动污染物排放的新标准和清除有害空气污染物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018)。《清洁空气法》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大气沉降。

《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也称为《超级基金法》( Superfund Act ),是美国政府为了清理危险废弃物、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环境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清理和治理对美国公众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或者潜在造成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要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方消除影响,其中包括对地下水的污染影响。该法还规定在找不到施害方时,可以借助超级基金来清理受影响的区域。

1.3.2 《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饮用水管理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主要是《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概括地讲,《安全饮用水法》主要针对饮用水、地下水排放和向公众提供饮用水。《清洁水法》与《安全饮用水法》相对,管制向地表水排放的点源,支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以及保护地表水。两部法律有明显的重叠区域,但《安全饮用水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重点关注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公共健康,而《清洁水法》的目标较为广泛,包括饮用水、工农业用水、生物栖息用水、娱乐用水等。考虑到《安全饮用水法》的重要性,下面单独对《安全饮用水法》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1.3.2.1 《安全饮用水法》发展历程及主要内容

美国饮用水管理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974年之前、1974—1986年、1986年修订、1996年修订。

(1)1974年之前。早在1652年波士顿就建立了公共供水系统。到了1800年,有17个市也建立了相应设施来保障饮用水安全。1798年公共卫生局开始研究饮用水污染引起的疾病。1894年《州际检疫法》授权联邦政府制定饮用水方面的法律以防止外来疾病扩散。20世纪初,鉴于大量伤寒症和其他疾病的暴发,各州开始制定公共卫生计划以保障饮用水供应。到20世纪中叶,科技的创新推动了工业化发展,不断增加的化学品使用使得科学家不仅关注微生物污染,而且关注化学污染。各州建立起公共卫生部门作为管理机构,并采用水源保护、污染物处理、设计良好的配给系统等“多重屏障方法”防止饮用水被污染,同时各州卫生专家和工程师从源头到水龙头对供水系统各个部分进行检查。197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成立,饮用水从公共卫生局转由美国国家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的控制也从内务部的联邦水污染控制局转移到美国国家环保局。

(2)1974—1986年。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进行了几个关于饮用水质量的调查。1969年公共卫生局的一份研究表明,只有60%的被调查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完全符合标准,超过半数被调查设施存在消毒、净化或配给系统压力不足等重大缺陷,小型系统存在更多问题。这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促使联邦启动了一项全国性的调查以详细地摸清饮用水质量。该调查显示,全国范围内饮用水普遍受到污染,特别是受到合成有机物的污染,大城市的污染问题尤其令人担忧。公众对饮用水问题的关注促使国会在1974年制定了《安全饮用水法》。该法案的目的是确立一个全国性的强制标准,以确保饮用水提供者监测他们的饮用水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并提出公共供水系统监督计划、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唯一源含水层计划。

(3)1986年修订。1974—1986年,各州的重点是卫生调查、现场工作、操作人员认证和培训,但多数供水系统并没有要求对有机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国会担心美国国家环保局在制定微生物污染、有机合成化学物质和其他工业废物方面的标准上进度太慢,在1986年修订案中规定了标准设定的最后期限。该修订案要求美国国家环保局在3年内对83种污染物进行管制,并对所有公共供水系统进行消毒和过滤,并要求美国国家环保局每3年管制25种污染物并为受管制的污染物制定最可行的处理技术。此外,该修订案还提出地下水保护计划,包括源头保护计划。美国国家环保局的研究表明,以源头保护的方式预防污染,所需费用仅为社区治理投入的1/200。1986年修订案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同时也增加了州饮用水计划的监管责任(更高的监测要求和监测频次),给供水系统带来很大压力。州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有限,无法进一步满足所有要求。

(4)1996年修订。《安全饮用水法》1996年修订案解决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关心的问题。

①解决了现有监管构架负担沉重的问题。1996年修订案要求美国国家环保局每5年至少审查5种污染物,审查完成后可自主决定是否对某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污染物遴选程序立足于科学研究。第一,美国国家环保局必须决定对哪些污染物进行管制,这一步骤有助于评估污染物,以决定是否对该污染物进行管制或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优先权制定污染物浓度限值。第二,美国国家环保局使用经同行验证最可行的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以确定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的优先管制次序,影响因素包括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出现频率、人体接触情况、检测分析方法、技术可行性以及标准限值对供水系统和经济的影响。第三,美国国家环保局发布最终标准限值。美国国家环保局根据污染物和人体健康的关系做出管制决定,并制定饮用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处理技术以及监控要求。制定的标准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向公众公布翔实易懂的信息。

②通过建立州饮用水循环基金解决公共供水系统基础设施以及州计划管理所需资金问题。各州可通过竞争获得联邦援助,不符合某些要求的州可能会被扣压一部分基金配额。美国国家环保局根据配额向各州提供贷款基金,各州再将基金借给社区供水系统以改善基础设施,之后供水系统将偿还贷款基金并再次获得新的贷款基金。各州必须每年制定“预计使用计划”用于州饮用水循环基金的申请,该计划用来鉴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关系到最严重人身健康风险的项目、最需要基金援助的项目等,这一计划的制定要求公众参与。对于并未研究出现有饮用水供水系统问题解决方案的州,美国国家环保局必须扣留20%的基金,此外各州不能向缺乏相应能力或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系统提供基金援助。

③通过公众参与解决公众获取饮用水信息不足的问题。1996年修订案扩大了法案的知情权条款,鼓励美国国家环保局通过消费者信心报告促使公众广泛参与,尤其是水源评价计划和水源保护计划(巩莹,2010)。“预计使用计划”在各州解决基础设施需求和州饮用水循环基金拨款优先权问题上为公众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李丽平,2015)。1996年修订案也认可教育消费者的重要性,要求供水系统每年7月1日提交消费者信心报告,该报告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供水水源、监测结果以及检出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通俗易懂的信息。

④整合饮用水保护所有计划。该修订案特别强调预防的重要性,预防污染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最经济有效的手段之一。地下水和饮用水办公室认识到水源的质量是饮用水安全和成本大小的决定因素,因为一旦水源受到污染,就要付出高昂的治理成本或更换水源才能将安全的饮用水输送给用户,同时将治理成本转嫁到每个用户身上(郑春苗,2012)。1996年修订案提出水源保护计划,并鼓励美国国家环保局地下水和饮用水办公室对所有计划进行整合,这有助于地下水和饮用水办公室实现它的使命,即保护公众健康。保护公众健康是联邦和州政府制定公共供水系统监督计划、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唯一源含水层计划、水源保护计划的共同目标,这些计划的整合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现有和潜在饮用水水源。这些计划密不可分,公共供水系统监督计划用于确保供水系统为公众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其他计划用于保护水源,从而增强供水系统实现公众健康目标的能力,而保护的水源正是监督计划中的饮用水水源。

1.3.2.2 饮用水标准

(1)发展历程。美国的饮用水标准最早颁布于191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的标准体系。1914年,当时的公共卫生局针对饮用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制定了标准,但这个标准主要控制肠道传染病在州际的传播。随后该标准于1925年、1946年被修改和补充。至1962年,形成了一个有28个指标的最终标准。至此,美国50个州均采用了此标准或将它作为水质指南。1974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公共供水系统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人工合成有机物及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增加,国会认为原标准在以水为传播媒介的微生物疾病的风险控制上存在缺陷,于198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制定83个污染物的最大污染浓度和最大污染浓度目标,并对病原体、消毒副产物等提出最佳工艺处理要求。1996年,由隐孢子虫引发的肠道流行疾病的暴发促使美国第二次对饮用水标准进行重大修订,重点考虑消毒副产物致病风险与肠道致病微生物风险之间的平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所有供水系统必须每年向公众提供其供水水质和水源水质报告;政府每年为提高水质向供水企业提供专项贷款;美国国家环保局收集供水企业水质数据,以利于今后制定饮用水标准等。此后又进行了几次修订。

(2)主要内容。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包括发布于1975年的国家一级饮用水管理条例(或一级标准)和发布于1979年的国家二级饮用水管理条例(或二级标准),之后不断修订,体现最新的饮用水研究。前者是法定强制性标准,对已知的在公共供水系统中出现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污染物浓度进行限制进而保护饮用水,包括了各种污染物最高浓度(MCL)和最高浓度目标(MCLG)、对健康的潜在影响以及饮用水中可能的污染来源。后者是非强制性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皮肤、牙齿等美观或对色度等感官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各州可选择将其作为强制性标准。美国饮用水标准是一个随着监测技术发展以及突发事件出现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态过程。按照《安全饮用水法》要求,美国国家环保局基于人体健康考虑设定的目标是完全基于人体健康的指标体系(MCLG),指对人体健康无影响或预期无不良影响的水中污染物浓度,是一种非强制性公共健康目标。但是根据目前的认知以及科技水平和经济因素,还设定了一个强制性的MCL,是供给用户的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MCLG规定了适当的安全限量,确保略微超过时对公众健康不产生显著影响。比如饮用水标准中苯并芘的浓度应为0,但根据目前的科学及技术水平并考虑经济等诸多因素,实际设定的最大浓度是0.0002mg/L。

1.3.2.3 饮用水水源评价计划和水源保护计划

(1)水源评价计划。水源评价计划是联邦强制性要求的。《安全饮用水法》1996年修订案要求各州在获得批准后制定并向美国国家环保局提交和实施水源评价计划(SWAP),并要求各州必须在美国国家环保局批准计划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有公共供水系统的评价工作。各州必须设法使公众参与SWAP的制定并在完成评价后向公众公开对公共供水系统的评价结果,SWAP的核心目的是为制定、实施和完善水源保护区的水源保护措施提供依据。为获得美国国家环保局批准,提交的SWAP必须包括四个部分:公众参与制定SWAP计划、水源评价计划采用方法、向公众公开评价结果的要求、州如何实施SWAP计划。

①公众参与制定SWAP计划。《安全饮用水法》规定:“各州必须在提交SWAP计划之前通知公众并鼓励公众通过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形式发表意见。”其目的在于通过公众参与获得公众支持以减轻对地方供水所肩负的责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共利益团体(如江河流域组织)、公共卫生团体(如医疗队)、企业集团(如农药制造商)、当地政府、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饮用水供应者、污水处理厂、各类污染源经营者等。美国国家环保局鼓励各州在进行评价时征求委员会的意见,评价完成后委员会为州内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链接,以便公众查阅评价信息及结果。

②SWAP计划采用方法。以水源评价作为地方保护饮用水的基础,为饮用水的潜在风险提供重要资料,同时当地机构可以此对保护活动进行排序。水源评价资料结合其他流域评价工作,通过确定与水质相关的威胁,可以帮助供水系统解决这些威胁的优先保护项目。通常,水源评价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水源保护区划定。地表水保护区的划分依据是地形学边界,包括公共供水系统取水口上游的整个流域面积,至州边境。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分依据美国国家环保局《井源保护区划分手册》和井源保护计划所认可的方法。

第二,区域内重大潜在污染源清单编制。首先,关注一级标准中污染物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威胁的非管制污染物;其次,根据污染物识别潜在污染源并填写清单。清单必须详细描述污染源的具体位置或区域,潜在污染源包括NPDES计划的排放源、有毒物质释放量清单场地、地下储罐、使用超级基金的危险物质泄漏现场以及预计未来可能出现的点源和非点源等。

第三,供水系统对清单中所列污染源的易感性测定。易感性即供水系统从清单中所列污染源处取水,致使其污染物浓度引起危害的可能性。易感性的测定必须综合考虑水文和地质条件、污染物固有特性(毒性、迁移转化规律)、潜在污染源的特征(位置、释放的可能性以及削减措施的有效性)。易感性测定可能是对公共供水源潜在污染物的绝对值测定,也可能是保护区内污染源之间的相对值测定。

③向公众公开评价结果的要求。《安全饮用水法》要求各州必须向公众公开水源评价结果。为使提交的水源评价计划获得批准,州必须说明如何确保在得出评价结果后,直接或通过授权实体将评价结果迅速向公众公开,并允许公众以各种形式获得易于理解的简要报告。每年一度的消费者信心报告是发布评价结果或公布其有效性的最有效的方式,该报告让消费者了解饮用水的信息并获得介入保护水源的机会。同时,通过消费者的水费单、当地图书馆、市政府办公室或电话和网络都可以获取评价结果。

④州如何实施SWAP计划。为使提交的计划获得批准,州必须拟定一个实施和完成评价的时间表。提交的计划拟定实施和完成评价的时间必须限定在美国国家环保局批准州计划后的两年内,但最多可延长18个月,因此自美国国家环保局首次批准州计划至州完成评价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半。各州还需要考虑评价计划资金的可获得性以及如何利用计划分配资源,同时需要阐述如何与地方利益相关者建立协调关系。各州在提交的文件中还要说明如何周期性地向美国国家环保局报告工作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评价工作预留资金使用情况。在最终的水源评价完成后,美国国家环保局建议对评价进行定期复查和更新,以应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变化调整或新的活动。

(2)水源保护计划。水源评价完成后,其结果用于饮用水保护。水源保护计划是《安全饮用水法》1996年修订案的重要条款之一,条款给出了确定和保护所有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措施。水源保护计划并不是联邦强制要求的,州政府可以在水源评价基础上执行管制或非管制保护计划。虽然水源保护计划不是联邦级的法规,但联邦政府也有很多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计划。美国国家环保局建议将水源评价计划与井源保护计划、地下水保护计划、公共供水系统监督计划、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唯一源含水层计划,以及流域、非点源、农药、废弃物和其他已经制定的计划综合起来考虑,这样有助于各州和地区制定最有效的水源保护计划,以避免代价高昂的污染事件发生。美国国家环保局和其他联邦机构管理的许多项目,都可以用来保护水源,特别是地表水。由美国国家环保局管理那些在《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控制下的项目。其他管理相关项目的联邦机构包括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内务部、美国地质调查局等。

①地表水水源保护。《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在保护作为饮用水的地表水时有重合的地方。清洁水行动计划和流域方法的概念被当作了水源保护计划及它的所有组成部分的保护伞。清洁水行动计划于1998年由总统倡议,目的是通过在所有影响水体和水体所维持的社区活动中建立协作战略,以保障公众健康和恢复国家水体。清洁水行动计划规定了联邦、州以及私营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它为保护和修复重点流域提供了战略合作平台,在确定水域修复和保护的优先次序时对公共卫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该行动计划优先分配需要保护的饮用水水源区,州、环保组织、公众必须统一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将评价流域的水环境,找出那些最需要优先恢复的流域,并确保所有适当的利益相关者参与。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受益于《清洁水法》的两大计划。如前文所述,《清洁水法》对于点源的控制方式是使用NPDES排污许可证,通过排污许可证监测、记录、报告以及禁令、罚款、刑事监禁、追加环境项目等强制性措施,使得联邦和授权的州政府对点源实现了有效控制。排污许可证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水生生物为目的,其相关的监测要求为水源评价中识别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提供了有用数据。各州为那些在点源实施国家要求的污染控制技术后仍然不达标的水体制定TMDL计划,以确定可排放到受损水体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量。TMDL计划提供了制定控制措施来减少点源和非点源污染负荷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水源评价的有用信息源。

其他联邦机构也制定了有助于水源保护的计划。在最佳管理实践方面,自然资源保护署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和部分援助。农业部帮助农场主找出土地中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并采取自愿行动以减少这些风险和保护饮用水,还有州合作研究、教育及推广林业、农村公用事业方面的计划。美国地质调查局提供水质、水资源、生物资源、土地利用以及地质学数据用于饮用水水源评价。交通运输部针对交通运输工程对饮用水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以便发现饮用水异常敏感区。

②地下水水源保护。《安全饮用水法》1974年授权唯一水源含水层计划。在那些没有任何替代饮用水水源的区域,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该计划,旨在为人们提供健康、经济、合乎法律规定的饮用水。联邦政府财政援助的可能污染唯一水源含水层的拟建项目,都必须接受美国国家环保局地下水专家审查,需要审查的包括公路、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处理及输水线路等。该计划的项目审查是水源保护区潜在污染源的有价值的资料来源,并可以提高社区对含水层使用的认识以及支持落实地方的地下水保护工作(刘伟江,2013)。

《安全饮用水法》1974年授权地下灌注控制计划。该计划通过控制地下深井灌注来保护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并赋予美国国家环保局限制出现概率高的污染物排入深井或靠近深井地域以致威胁到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权利。不同类型的井受不同管理计划管制,比如Ⅰ类井(排放危险废弃物)和Ⅱ类井(用于注入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相关的液体)深度一般都在饮用水含水层以下,且均受该计划中排污许可证严格控制。Ⅴ类井数量最多,遍及各地且差异很大,很难获得详细目录,因此Ⅴ类井是地下水水源最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安全饮用水法》1974年授权公共供水系统监督计划。该计划的重点是标准、监测、执行、技术支持和财政支持,确保供水系统提供安全饮用水。1996年的修订案提升了该计划的灵活性,允许在符合饮用水法规的条件下,水源评价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供水系统从未受到污染,在了解其污染物易感性的情况下,州可以灵活地监测进而尽可能降低监测要求和成本。比如在监测农药可能带来的污染时,考虑农药喷洒的时间以及农药到达水体所需的时间,在其他污染事件中考虑季节性降水和污染物的转移时间等。

《安全饮用水法》1986年授权井源保护计划。该计划为社区提供了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保护脆弱地下水水源的方法,但这一计划不能解决地表水源问题。1986年修订案要求每个州在3年内向美国国家环保局提交一份全面的井源保护计划,美国国家环保局负责审查。在计划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州不能获取联邦资金以执行其计划。这使得美国国家环保局以最有效的方式直接使用有限的联邦资金,而让州进行预防活动。该计划为国家水源评价和水源保护计划提供了重要的纽带,内容包括组成井源保护团队、划分井源保护区、确定潜在污染物来源、选择强制或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计划等。

1.3.3 地方相关法律

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并非只有联邦层面的法律法规,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其中包括立法权。各州在管辖范围内都制定了本地区的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汪志国,2005)。比如,1970年加州《环境质量法》要求州和地方政府评估公共项目或对有潜在环境影响的项目设定许可证;1976年加州《海岸法》授权加州海岸委员会,与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一起,共同执行州非点源污染控制项目。1992年弗吉尼亚州《地下水管理法》规定,持续地、不受限制地使用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的污染和短缺,从而损害公共福利、安全和健康,目的是确认和宣布合理控制联邦内所有地下水资源的权利属于公众,为保护、保持和有利使用地下水,确保公共福利、安全和健康。2000年《哥斯达—马查多水法》规定了安全饮用水项目、流域保护项目、洪水控制项目、清洁水和水循环项目、水保护项目以及水源供应、可靠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等。州政府的法律法规不能与联邦政府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有时甚至州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更具体、要求更严格。比如,联邦政府和加州都有饮用水标准,因为加州政府认为联邦政府的饮用水标准不够严。 99OfVdR1NweK6+LTHTM8Ob8zvK8VOZCuEYltHUto9kAjRv7VPQiLQn2ys5yRHO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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