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管理体制与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联邦制度是相对应的(Bell,2014)。在联邦层面分为国会、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三部分。具体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环境管理体制有如下特点:①一个由多个立法主体制定、多个层级负责的体系,即国会不仅负责各项环境法律的起草、修改、制定,还可以授权其他机关制定、颁布环境法律。据此,美国联邦层面环境法体系包括联邦宪法、国会的立法、总统及其内阁的行政命令与规章、法院的司法判决、法律解释或判例、联邦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立法(由国会或法律授权)。②多元主体负责的复合的环境管理体系,比如美国国家环保局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项环保法授权的执法部门,其环境执法队伍实行的是环境检察官制度。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CEQ)是监督、协调各行政部门环境方面活动的部门,许多联邦机构都设立了具有环境执法权的内部机构。③美国联邦的环境司法执法系统由最高法院、11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90个联邦地方法院构成,其主要职责是适用或解释有关的环境法律,对环境诉讼进行司法判决和司法审查。联邦层面的环境管理体制如图2-1所示。
图2-1 美国联邦层面环境管理体制
联邦政府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除了上述的美国国家环保局、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共有24个大部和总局设有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包括国会和政府间关系办公室、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司法部、公众健康部、农业部、能源部、内政部、国防部、商务部等具有环境管理权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车国骊,2012)。因政府各部门都设有环保机构,在具体环境管理实践中,几个部门的环境管理权常常发生交叉和冲突。为此,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一套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关系的机构大体包括美国国家环保局、内政部、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等3个机构,其中以美国国家环保局为中心,主要由隶属于美国国家环保局的联邦环境行政办公室操作。该办公室负责人由总统指定,每两年向总统提交一次报告。在环境政策审核或环境管理中,联邦环境行政办公室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来促使各联邦部门遵守环境法律规定。
具体到水环境管理领域,从联邦一级来看,拥有美国水环境管理权限的主要是美国国家环保局,并设有专门负责水事务的局长助理,此外还有陆军工程兵团(负责疏浚和填埋物质排放许可)、农业部(涉及森林和草地管理)、交通部、内政部(涉及土地管理局、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地质调查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国家应急管理局、海岸警备队等诸多部门。在联邦层面,美国国家环保局是美国水环境管理体系中最核心的机构,它的行政管理地位和执法权利由《清洁水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由于得到联邦政府的授权,并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沈文辉,2010)。总体来看,美国国家环保局在各联邦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担负协调、统筹和监督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