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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美国水环境管理体制演进

水是陆地与陆地之间的纽带,在美国,河流、湖泊常被作为州与州之间的边界。因此,美国水环境管理体制是连接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州政府与州政府关系的重要纽带。从美国水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水环境管理体制的演进。早期,在1972年《清洁水法》出台之前,美国的水环境管理主要是由各州政府主导的,《美国宪法》也没有明确授权联邦政府对水环境进行管理。当时,水是连接国内外、州/部落的主要贸易通道,根据《美国宪法》对联邦管理贸易的授权,联邦逐渐加强了对水环境的管理,这也是后期联邦政府的水环境管理工作围绕“可航水域”开展的重要原因(李丽平,2017)。

随着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规律和州政府管理水环境效率较低的认识逐渐加深,其对水环境管理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美国水环境问题出现“恶化—改善”的过程中,水环境保护目标从“保障美国航运业的发展、保护河道的通畅”改为“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物理和生物的完整性”,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州政府之间的水环境管理职责和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影响了美国水环境管理的进程。到1972年《清洁水法》的颁布,基本确立了目前美国水环境管理体制的框架,即联邦政府成为美国水环境管理的主导力量,各州和地方负责在辖区内实施联邦的水环境管理要求。水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水环境质量作为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有必要对水污染问题采取集中管理的措施。首先,联邦政府进行集中管理不仅可以避免各州对水污染采用程度不同的标准,也可以从总体上制定水环境管理战略和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2018)。其次,集中管理可以避免各州为了经济利益降低排放标准以吸引工业企业落户,进行逐底竞争。最后,集中管理通过国家统一颁布法规和标准,明确地方政府和排放源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更便于执行。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水环境的好转,水环境管理又呈现从联邦政府集权向州政府适度分权的趋势。因为水质状况、污染源排放、TMDL等信息一般由州政府掌握,将权力适度下放有利于各州开展更具有效性的方案。但这种分权和之前由州政府主导的分权是完全不同的,需要受到联邦政府的监管,是联邦集权下的分权。各州制定的水质标准、受损水体清单、TMDL计划、州实施计划等都需要经过联邦政府的批准。如今从流域的角度进行水环境管理也是一种分权的体现。因为有的流域涉及多个行政区,需要各行政区之间良好合作。有效的流域方法必须建立在以集权为背景的分权模式下。 vTscc6WCbPjRPlscT7dEN22y88V8zr9qyLdJ6oWptqvr/LWCqTeVBeqFNDIWxa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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