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对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史做了简单的梳理,向我们展示出美国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历史价值和其中蕴含的经验。1972年《清洁水法》是美国水环境保护历史上的里程碑,虽然该法案是1948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修正案,但并没有继承后者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是建立了一个全新的法令。它改变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配置,使得联邦政府在水污染控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可以大刀阔斧地进行一系列的水环境保护政策,比如跨越州权的障碍实现联邦政府对所有地表水体的管理权限、建立雄心勃勃的“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物理和生物的完整性”的立法目标、确立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成为美国控制水环境污染的核心制度、建立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和基于水质的排放标准两套排放标准体系、为受损水体达到水质标准制定日最大污染负荷计划等。流域水质达标规划是美国水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对联邦和州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细化与落实,通过制定一系列标准、政策手段、执行计划和监督规定来完成法律法规的要求。流域水质达标规划的制定是一个立法和公众参与的过程,位于法律法规之下,但统领所有相关政策,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自《清洁水法》颁布实施以来,美国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成效显著。《清洁水法》被认为是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最好的法律之一,被当作以后建立的其他联邦环境法律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