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共有87家产险公司,经营14大类险种,无论是远观还是近观,其表征基本一致: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正在成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正在成为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集团性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梦想成为集团性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公司,或者正在被车险抛弃的财产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或者正在成为其他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大数法则公司,或者正在被大数法则抛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者正在被保险抛弃的财产保险公司。
另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寄希望于互联网,却从来没有思考保险为互联网贡献了什么?互联网又为保险贡献了什么?寄希望于保险科技,却从来没有思考保险为科技贡献了什么?科技又为保险贡献了什么?
显然,87家产险公司所表现的共性难以适应我国风险型社会的到来态势,国家是时候考虑放开财产保险主体的准入了。中国财产保险业需要更多的市场主体来“物竞天择”,中国市场经济需要更多的市场主体来“保驾护航”。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科学技术不断革新,信息和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展开,其发展趋势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改变着世界的面貌和格局。与此同时,我们面临的风险也随着科技化、信息化、全球化而变得更具复杂性和多样性。
高风险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的典型特征之一,或者说我们已经步入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主要原因如下:
(1)风险是种自反现象(Reflexivity)。风险固然也是危险,但不同于一般的“客观”危险,因为危险古来有之,不足为奇。风险是由于主体自身的选择而带来或引发的危险,所以是“自反性”的问题。这表明,风险问题是“二阶”的,不是自然本身就有的。但是,因为人总得活动,而活动必然要选择,选择就有对错,所以对于具有主体选择能力的人而言,风险是永在的,也就是行动的一种本体论现象。问题在于,为什么古代社会没有“风险”一说?那是因为古代社会发展缓慢,其状况相当于牛顿力学的惯性系(惯性参照系),其变数和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而现代社会由于发展“越来越快”,人对自然的参与越来越多,干预度越来越大,风险也就随之成正比增长。所以,风险是个典型的现代性问题,是发展引发的二次“浪潮”,是发展问题。
(2)风险是发展的内爆现象(Implosion)。一般说来,风险也是有“级别”的。小的具体的风险正是目前保险所关注的对象;对于事关人类命运的全局性的巨灾风险,还没有触及财产保险的经营问题。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自反性能够引发大风险呢?这就涉及工业社会以来由社会发展或现代化引出的大问题,风险作为发展中的重大危险和灾难等大问题,是发展本身的内爆现象,是“现代性”问题的集中体现。
随着中国步入风险型社会,相应的保险保障因素也需要无形地、广泛地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因为保险需要慢慢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础,并最终成为新形态社会中社会正义的基石。或者说,保险需要从一种经济现象转变为一种社会范畴,因为只有当社会契约成为一种类似保险合同的关系时,保险才能处于现代社会的核心,中国社会也才能真正迈进现代社会。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业显然还没有准备好,没有准备好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更没有准备好助推中国迈进现代社会。这么重大的历史使命,87家产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我们需要更多的市场主体来保障风险的多样性。如果20年之后,我们再来思考这个问题,那时将比“商业养老保险如何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这个问题还要复杂,所以建议尽快研究放开财产保险市场主体准入问题。
截至2021年底,中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235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13家、再保险7家(不含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7家)、产险88家、人身险91家、保险资产管理33家、农村保险互助社3家。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美国共有5929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和年金(Life/Annuities)843家、财产和意外险(Property/Casualty)2476家、健康险(Health)996家、互助救济保险/兄弟会(Fraternal)81家、产权保险(Title)62家、风险自留集团(Risk Retention Group)245家、其他(Other)1227家。2001年至2020年美国国内保险公司数量变化趋势如图2-1所示。
图2-1 2012—2020年美国国内保险公司数量(不含核准的国外保险公司)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占美国GDP的77%;与此同时,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占美国保费收入的比例约为35%。同期,中国保险公司数量占美国的比例仅为4%(235/5929),这样的市场主体结构显然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共有87家主体,其中中资公司65家,外资公司22家(信利保险已变更为再保险公司,2021年批筹的融通财险已于2022年2月8日取得银保监会开业批复,目前筹建中的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
对于美国财产保险市场而言,财产和意外险公司有2476家,产权保险公司有62家,风险自留集团有245家,其他公司有1227家,都在经营财产保险。
反观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现有综合性产险公司、车险公司、农险公司、责任险公司、航运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农村互助社等种形态,但这8种形态都演变成了“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正在成为“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
反观中国财产保险市场,我们有全国性公司、区域性公司和互联网公司3种形态,但都演变成“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正在成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反观中国财产保险市场,我们有车险公司和非车险公司,但都演变成了“车险公司”,或者正在成为“被车险抛弃的财产保险公司”。
反观中国财产保险市场,我们寄希望于互联网,却从来没有思考财产保险业为互联网贡献了什么?互联网又为财产保险业贡献了什么?比如“退运费险”,保险公司靠“条款”经营“保费”;互联网平台靠“大数据”经营“客户”。再比如“百万医疗”,保险公司靠“分期”经营“保费”,同时出卖自己的“信誉”;互联网平台靠“人性”经营“规模”,同时出卖保险公司的“牌照”。
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经营“条款”而不是“风控”;对于“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营“条款”而不是“客户”;对于“意外险”,保险公司经营“通道”而不是“保险”;等等。
“风险的多样性与产险公司的单一性”这个问题有没有解法?答案就是“放开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准入”,保险监管部门管好“偿付能力和消费者权益”就行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财产保险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财产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才能有利于拓宽财产保险发展空间,使财产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财产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