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党与理论界人士开启了对选择怎样的经济体制的构思与设想。彼时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蓝图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苏联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研究与分析,然而对先贤理论的研讨与现实层出不穷的经济问题,也使我党与理论界人士在思想上受到启发,并逐渐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标志的相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包括计划经济与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以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为代表的高级化的公有制形式、平均主义倾向的按劳分配思想,等等,不少计划经济的实践与思想在结构转型的当下重焕生机。本章选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期这一时间段,对我国形成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理论基础、过程等进行总结,以此形成本书中国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前传。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学习是现实要求,如同苏联初创一样。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面临着先进的政治制度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斯大林的领导模式也一度显示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并成功经受了二战的考验。苏联模式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有制经济制度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等,这与马克思理想的共产主义模式大致相符。我国与苏联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与愿景,因此其发展模式对成立初期的新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上产生了很大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即资本主义个别企业有组织的生产与整个社会无政府生产状态的冲突,矛盾伴随着资本积累与社会化生产愈加恶化,最终将走向资本主义灭亡,且“生产的无政府是一个重要条件。只有计划经济才能够避免这种生产过剩的危机”。的确,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消灭了商品与货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计划经济社会。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 这是计划经济理论的渊源。
十月革命中,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俄国工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完整的塑形。十月革命以后,为巩固苏维埃政权,苏俄社会主义建设形成了第一条道路,即战时共产主义路线。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是在特殊时期实施的一系列临时性的经济政策的总称,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特点在于军事命令化、国有化与配给制,可以说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的雏形。然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与和平年代的发展需求相悖,尤其是余粮收集制引发了人民的强烈不满。1920年底,针对是否将战时体制转向和平建设体制在苏俄内部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自由贸易与市场存在。在此背景下,列宁带领整个苏俄走向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第二条道路,即实施新经济政策。列宁指出,“不摧毁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商业、小经济、小企业、资本主义,而是活跃商业、小企业、资本主义,审慎地逐渐地掌握它们,或者说,做到有可能只在使它们活跃起来的范围内对它们实行国家调节” ,并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视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道路”。
在经历上述两条道路之后,苏联建构起了比较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取消了新经济政策,将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开启了向“资本主义符号”的全面进攻:推行单一公有制,1929年底加速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宣传消灭最后一个资产阶级——个体农民,改造之后的公有制只存在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制与以集体农庄为代表的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否定商品货币关系与市场,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从宏观层面到微观领域、从生产活动到交换分配的所有环节,均实行自上而下指令性经济活动,由中央决定经济发展走向与资源配置;坚持政府主导的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化进程,以农业、轻工业发展为代价全力支持重工业发展。在斯大林指导下编制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将国家所有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列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曾取得一定的经济成效,但这种僵化的经济模式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冲突矛盾的结局。
1949年,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始了经济建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主流经济学,肩负着指导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使命,其中,苏联作为践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思想并大致实现了公有制、计划经济等立项的共产主义模式的模本,成为我国在经济建设道路上一个重要的参照系。我国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习分为两大内容,一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典文本的解读,二是对于苏联政治经济学的学习与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在访苏中提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历史,就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经验,我们可以用他们的经验”。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苏联模式的学习是全面的。1953年,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中强调,“我们不仅要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而且要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我们要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习苏联的高潮,来建设我们的国家”。在毛泽东的号召下,全国上下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向苏联学习的运动,也就是自1953年开始,我国正式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计划经济的目标模式也在1954年列入《宪法》总纲之中。
1957年11月2日,毛泽东与中共党政代表团第二次赴苏参加在莫斯科举行的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在关于如何对待苏联经验的问题上,毛泽东指出:“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家如果忽视或者不认真研究俄国革命的经验,不认真研究苏联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并且按照本国的具体条件,有分析地、创造性地利用这些经验,那么,他就不能通晓作为马克思主义发展新阶段的列宁主义,就不能正确地解决本国的革命和建设的问题。那么,他就会或者陷入教条主义的错误,或者陷入修正主义的错误。我们需要同时反对这两种错误倾向,而在目前,反对修正主义的倾向尤其是迫切的任务。” 会议还总结了苏联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经验,并提出了一些适用于各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普遍性的共同规律,其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为核心的工人阶级,领导劳动群众进行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工人阶级同农民基本群众和其他劳动阶层的联盟;消灭基本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建立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以便建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行思想文化领域的社会主义革命,造成忠于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的知识分子队伍;消灭民族压迫,建立各民族间的平等和兄弟友谊;保卫社会主义果实,不让它受到国内外敌人的侵犯;实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同各国工人阶级团结一致”九条规律被毛泽东高度重视,并被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一个政党究竟坚持不坚持马克思列宁原则的标准 。
在斯大林的指导下编制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被毛泽东认为是第一部系统讲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著作,毛泽东对其社会主义部分进行了逐章逐节的认真研读,汇编成《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一书。在1957年的庐山会议上,毛泽东将研读此书视为会议的十八个问题之首,多次要求党内同志加强对此书的学习。
与此同时,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暴露出缺点与不足,尤其是斯大林逝世以后,苏联发生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事件,使人们认识到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也并非完美无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善于思考,一直是我党的历史传统,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重新审视使我们认识到并不能完全地复制苏联的经验,而要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使借鉴具有意义。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 毛泽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在于“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论十大关系》重点探讨了我国经济建设及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并妥善处理多方利益关系,还提出对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企业管理方法也要善于学习与运用。在之后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指出:“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开始提出自己的建设路线,原则和苏联相同,但方法有所不同,有我们自己的一套内容。” 在总体模式上,《论十大关系》是对苏联模式的辩证思考,尤其是一些具体内容有很大不同,是从“走苏联走过的路”到“以苏为鉴走自己的路”的良好思索与开端。
除了毛泽东,我国党内一些先进人士也早早意识到了苏联模式的弊端。张闻天结合《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的评价与思考,对计划经济模式提出了疑问,认为国家指令性的计划会挫伤生产积极性,也会加重国家的负担,更对反对价值规律与商品经济提出直接的批评。学者们努力摆脱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某些形而上学的思想束缚,总结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反经验,立足于中国经济建设实际,涌现出诸多宝贵的思想。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薛暮桥于1979年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作为中国经济理论界珍贵学术观点的代表作,总结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并对中国进一步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指导。这一时期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真正规律的探索,有力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形成与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的压榨与战争摧残,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状态。为了改变国民经济衰退的现状,首先要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没收官僚资本,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构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新中国成立之前,在解放战争还未取得胜利之前,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作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通过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等政策法规,又在全国范围内对隐藏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股份进行了清理,一步步完成了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作,并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同时,自1950年起全国新解放区分期分批进行了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有力推动了土地改革的继续进行,彻底摧毁了地主阶级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物资严重匮乏,物价频繁波动,大批民族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党把稳定物价作为中心环节,成立了以陈云为中心的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物价暴涨中心的上海为主战场,查封上海金融投机中心,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取得了银圆之战与粮棉之战的胜利,使物价得到了有力的控制。1949年底改革财政体制,编制《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概算草案》,由政府统筹全国财政收支、物资调度与现金管理,做到统一计划。建立并壮大国营经济,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稳定物价、统一财政工作的实现,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在逐渐形成。
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1951年2月,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毛泽东提出“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构想。在已组建的各种专门性的计划管理机构基础之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开始着手编制五年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1954年2月成立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工作小组,经过多次试编,最终形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为加强对国营工厂生产与建设的计划管理,1950年3月,中央实行了统一财经的新体制,将国营企业分为三类,明确了国营企业的管理权,提出国营企业内部生产应遵循“在工厂内,以实行生产计划为中心,实行党政工团的统一领导”。对于农业与手工业生产,在中央的组织安排下,实行互助合作、生产合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计划。1954年,我国制定并颁布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截至1956年底,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在产权形式上,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追求,在经济活动的管理形式上,以行政命令制定“一五”计划并提前完成多项指标。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发展有了极大的好转,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也不断促使理论思想迸发,为理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条件,成为党和国家需要迫切完成的任务。总体上参照马克思主义传统经济理论与苏联模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一步步成形,至1956年底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明确,但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直以来,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商品生产是讨论最多、最为热烈的内容,尤其是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公有制逐渐成为唯一的经济基础,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仍然存在。于是,关于计划经济、商品生产之间关系的讨论逐渐发酵,讨论的问题集中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商品生产是否相容,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关系,由商品生产引发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内容、作用及其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间的相互关系等的讨论。
国内学者最初对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认识与理解多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斯大林在与英国作家赫·乔·威尔斯的谈话中提到,“什么是计划经济呢,它有一些什么特征呢?计划经济力求消灭失业现象。我们假定,在保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做到把失业现象减少到某种最低限度,但是不论哪一个资本家,从来不会而且无论如何也不会同意完全消灭失业现象……另外,计划经济要求加强产品为人民群众所特别需要的那些工业部门的生产……如果不摆脱资本家,如果不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原则,那么你就不能建立计划经济” 。
有学者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及相应的经济管理模式发表了相应的见解。第一,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政治前提。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经济条件。第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目的不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之下,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少数人的发家致富。第四,集中统一有别于“分散化”“自由化”,是计划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活动都要纳入统一的计划之中,既包括全国性、地区性的,也包括基层单位甚至每一个企业,部门、企业、地区的计划要纳入整个全国性的计划框架中来,构成一个统一的计划体系。在这样一个统一的计划体系下,可以合理调配生产避免盲目性,从而使各方积极性在正确的方向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具体实施中遵循的并非绝对集中而是相对集中、适度分散。那么,在把握适度分散的程度时,又有学者指出适度分散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国家制定统一计划之后,分级管理执行;其次,在统一计划范围内,将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具体化;最后,在国家计划的要求下,给予一定的权限。并且明确强调适度分散与分散主义、地方主义、本位主义的不同。针对经济管理模式中管得太多、太严的质疑,有学者分析认为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在某些经济环节上客观存在,控制过严的问题时有发生,但并非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过错,计划管理上的集中与分散问题,需要就时间、条件和具体经济部门的具体生产品来加以分析。第五,用国家计划自觉调节生产,指导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还是靠市场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生产。
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不仅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同时也直接决定着国有企业的投资、生产、定价、财务等方方面面。过度集中的管理模式给国家增加了负担,也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195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提出要加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将中央直属企业逐渐下放到地方管理,包括企业的计划管理权、企业管辖权、人事管理权、财政税收权等,国营企业的指令性命令种类大大减少,企业在物资、人事方面的自主权得到提升与扩充。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孙冶方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占用、使用、支配的权力可以分离,从而创造性地提出全民所有制下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形式。他认为:“在全民所有制之下,占有、使用和支配是一个主体,而所有权是另一个主体。国营企业,只是根据它们的活动目的和财产的用途对固定给他们的国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支配之权。而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是国家。”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理应对企业经营管理负责,而国家也不应该干预过多从而束缚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财经管理体制的中心问题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 。他还提出国家集中管理与企业独立经营的权限应该划分清楚,属于简单再生产范畴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小权”,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的,才是国家应当集中领导的“大权”。
1960年,针对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带来的诸多弊端,刘少奇、周恩来和邓小平提议试办托拉斯,这是改革工业管理体制的一次有益尝试。托拉斯的中心在于社会主义性质下的企业让权放利的组织形式,是“由过去的部和厅局直接管企业向今后放权给公司管企业转变的问题”,这样“由公司来管,同由部来管,观念就不一样,由公司来管,部就轻松了,搞平衡、检查、监督,帮助公司搞好工作。厅、局也去搞这些事,不直接插手管工厂” 。1964年4月30日,中央正式批准成立第一个托拉斯试点企业——华东煤炭工业公司,并对公司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和领导归属进行了明确。两年时间内,一批地方性的托拉斯企业也在各省市陆续成立,加速适应现代工业体系的组织形式的成立与完善。试办托拉斯的想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总框架下仍具有历史局限性,且在经济建设探索初期就遭遇了政治风暴,初见成效的改革探索也被迫停止。
在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管理模式的讨论中,第五个问题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无疑是讨论最为热烈的部分之一。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是否合理,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以骆耕漠、顾准为代表的“商品消亡论”,他们认为商品是私有的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已经进入了逐渐消亡的过程;另一种观点以孙冶方、谷书堂、于光远、卓炯等为代表,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仍存在商品经济,且其存在对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根据斯大林《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观点,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并存即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商品生产存在的主要原因,这在当时是对社会主义中商品生产解读的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毛泽东就在郑州会议上反复强调,“生产资料是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因此产品也是公社集体所有,他们只愿意用他们生产的产品交换他们需要的商品。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 。其还对三大改造中存在的“谈商色变”情况予以了极大的重视并作出批评,认为即便是在人民公社内部也要大力发展适宜交换的商品,要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回应了当下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诸多争议,以三大改造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的思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正确思想。然而,由于毛泽东商品经济思想形成过程中充满曲折与反复,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认识不够坚定,态度在反右派斗争与反“左倾”错误思想中左右摇摆,致使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侵入经济领域,导致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的中断甚至退步。
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什么存在商品生产,顾准在《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一文中,剖析了社会主义之所以存在商品生产、货币经济,是由于实行经济核算,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陈云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生产的关系应该是“计划为主,市场为辅”,他在中共八大上指出:“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至于生产计划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的。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因此,我国的市场,绝不会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而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 卓炯也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要有计划地发展商品经济,但他认为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原因在于社会分工,“分工使劳动成为一方面的,而需要又成为多方面的,不通过交换就不能满足需要,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内部还有商品经济的客观原因,这就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由社会分工决定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由于变革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而不仅不会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互斥,反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生产发展,也就是以辩证的思维分析了商品经济在不同生产方式下抽象的一般特征。因此,“我觉得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消灭市场,而是要把无政府状态的市场(也就是自由市场)改变成有计划的市场” 。
经济学界在讨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同时,还对价值规律进行了深入研究。顾准在《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中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社会再生产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逐年再生产计划不是凭空制订出来的,经济核算制所提供的数据是计划制订的基本根据之一,没有这些,经济计划是制订不出来的。”也就是说,计划经济要以经济核算来补足,而经济核算必然与价格、成本、劳动报酬与基本建设投资等紧密联系,但由于四者紧密程度不同,经济核算所能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各异,“充分发挥经济核算制的作用,办法是:使劳动者的物质报酬与企业盈亏发生程度极为紧密的联系,使价格成为调节生产的主要工具。因为企业会自发的追求价格有利的生产,价格也会发生自发的涨落,这种涨落就实际上在调节着生产。同时全社会还有一个统一的经济计划,不过这个计划是‘某种预见,不是个别计划的综合’,因此它更富于弹性,更偏向于规定一些重要的经济指标,更减少它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具体规定” 。顾准主张充分利用价值规律辅助计划经济,主张通过价格机制自动调节生产与流通,这样的观点无疑是标新立异、振聋发聩,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萌芽与雏形。
孙冶方在《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中指出,价值规律可以通过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其在自由市场受约束的情况仍然存在,只是作用的方式不同,或作用于商品流通范围,或作用于生产领域,而在自由市场受约束的情况下,价值规律的灵敏度有所下降;正是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表现,社会主义经济中非但不能排斥价值规律,而且应该受到更大的重视;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盲目的,与一切消极破坏的因素相联系,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将盲目自发的规律变为自觉掌握的规律,排除其消极破坏的一面,发扬其积极建设的一面。这样不仅阐明了社会主义价值规律的必要性,而且将价值规律视为一般经济调节方式而放置于社会主义体制之下,打开了人们对于价值规律认识的新思路 。孙冶方于20世纪50年代末编写的《社会主义经济论》就是以价值规律为逻辑出发点,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突破口,旨在变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行价格、统计、管理等领域的同步改革。
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了反对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声音,刮起了一阵“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左倾”思想蔓延。宣传“左倾”思想的言论与文章引起了我党与经济学界的重视,对此毛泽东指出:“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 在此背景下,我国于1959年4月3—22日在上海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经济理论研讨会,会议领导小组由薛暮桥、于光远、孙冶方、姜君辰等组成,到会的经济学家达245人,会议集中探讨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问题。
所有制关系是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新民主主义社会应当存续较长的一段时间,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领导人的共识。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多种成分并存的过渡时期的经济结构,特点在于突出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主导地位,同时承认、限制并利用其他多种成分,以做好准备实现向单一公有制的过渡。1953年,我国开始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通过三大改造的完成最终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公有制格局。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党对于多种所有制成分乃至私有制的态度是鲜明且包容的,同时也在不断壮大公有成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经济中最大的资本集中在帝国主义与中国官僚资产阶级手中,“官僚资本已集中价值达一百亿至二百亿美元的巨大财产,垄断了全国的经济命脉”。为构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毛泽东在基本经济纲领中指出,“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 。没收官僚资本是一项牵动全局、影响深远的政策,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使国家经济在经济成分中占据领导地位,能够有力推动工业经济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国营经济形成以后,以“银圆之战”和“粮棉之战”的胜利取得了稳定市场的主动权,并以此证明了国营经济的实力与能力。国营经济控制着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产业部门,控制着市场,还通过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在经营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1951年,在陈云的领导下开始实行企业的计划管理与经济核算,明确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中的公股成分占比,形成国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至此“经过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国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的产值比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49年中国工业生产总值的公私比例是,国营占43.8%,私营占56.2%,到1952年9月,国营上升到67.3%,私营下降到32.7%,国营经济已经超过私营经济” 。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我党鼓励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各种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经济。事实上,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农村就已经自发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毛泽东对互助合作事业予以高度重视与积极支持,并在解放区合作经济的基础之上,将互助合作的多种形式由上而下推广至全国。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领导下的农业合作化道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进行了创新发展。
合作社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小生产者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二是由一切劳动人民组织起来的消费合作社。合作社实质上是党用经济手段取代行政命令,以商业活动战胜资本家的利器。刘少奇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上的报告中对合作社的属性进行了阐述,“新中国的国家经济是无产阶级手中的基本工具,而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它与国家经济相结合,建立同盟,就能向社会主义发展。只有国家经济而没有合作社,国家经济就无所作为;只有合作社而没有国家经济,合作社就要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无产阶级有了政权,有了大工业,还要有合作社,才有社会主义前途” 。在其撰写的《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一文中,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在经济上满足社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为社员服务,且“它必须和生产者或国家商业机关直接订货交易,在全国的或地方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经营,或在统一的指挥之下分头经营,以便在广大的范围内,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担负社会分配和运输的任务,来为社员服务” 。因此,这种大范围的营业实质上躲避了投机商人的剥削。
合作社的存在是具有私有基础的。合作社里的个人生产本质上仍具备强烈的自发趋势,合作社的建立能够动摇并削弱个人生产的私有因素,承担着改造私人小生产为公共大生产的历史任务。毛泽东指出:“‘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里所说的增强新的因素,是指在互助组织内部增加公共积累和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
毛泽东认为即便是私有制也存在有益于国计民生的成分,民族资本主义就曾为中国革命的成功做出贡献,因而对待私有制的态度从来不是“一刀切”,而应该就事论事,区分开来。毛泽东指出:“因为就我们的整个经济政策说来,是限制私人资本的,只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才不在限制之列。而‘有益于国计民生’,这就是一条极大的限制,即引导私人资本纳入‘国计民生’的轨道之上。要达到这一点,必须经常和企图脱出这条轨道的私人资本做斗争。而这些私人资本虽然已经纳入这条轨道,他们总是想脱出去的,所以限制的斗争将是经常不断的。”
毛泽东还指出,国营经济与私人经济应当在地位上有所不同,在待遇上一视同仁。所谓有所不同,是就领导地位来说,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不同,社会主义经济是进步的,应当取得领导地位。所谓一视同仁,是指一般的待遇,在原料供应、劳资关系、市场、价格、内外交流等方面,都一视同仁。这样才能长久 。
1953年开始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在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认识中,我党认为,社会性质的变革分两步走,先巩固与发展新民主主义,再逐渐向社会主义过渡。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要使五种经济成分即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各得其所,致力于生产力恢复与发展。最初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应该限制排挤非公有因素的存在,对私营工商业政策提出了不满。毛泽东指出:“国营经济是无限制地发展”,“这是长远的事,在目前阶段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必须同时利用私人资本”。也就是说,对民族资产阶级要“采用既团结又斗争的政策以达到团结它共同发展国民经济之目的”,从而打消了一些人的顾虑,及时纠正了党内存在的“左倾”思想。
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方式的选择上,我党一致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改造方式过急过快,造成了严重的混乱。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思路是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而非社会主义的一步到位。周恩来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提出:“我国根据国际条件尤其是国内各阶级联盟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不采取这种激烈的突然变革的办法,而采取温和的逐步过渡的办法。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虽然是一场革命,但可以采取逐步的和平转变的办法,而不是在一天早晨突然宣布实行社会主义。” 经过多次会议的充分讨论,我党谨慎稳妥地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从长期以来民族资产阶级同我党合作的友好关系、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现实出发,国家通过和平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改造路线分两步走:第一步,将不受限制的独立的资本主义变成受限制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使国家资本主义转为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是使资本家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自愿的原则,并着重强调从中培养一批思想觉悟先进的、主动向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靠近的资本家,以便经过他们说服、带动其他资本家主动接受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成功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赎买的设想,并在理论上做出了新的概括与实践。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首先是发展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继而发展至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大型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待富农阶级,采取消灭富农阶级与改造富农分子相结合的方式,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在尚未实现工业化、机械化的情况下,在农民主动且自愿的情况下一步步推进,突破了苏联先机械后集体、依靠政权推翻富农,一举实现全盘集体化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新的思路。1955年底,在完成了农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着手推动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首先承认合作社的多种形式,并遵循由手工业生产小组到供销生产合作社,再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逐步发展路线,引导个体手工业向现代化与集体化的方向发展。
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来讲,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且以国营经济为最主要的实现形式,在此情况下国营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并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绝对地位。1956年工业总产值中,国有企业占比67.5%,公私合营企业占比32.5%,私营和个体经济几乎不存在。国有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到1957年国有工业企业数量已达5.8万个。但1957年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开始片面追求公有制形式的高级化,不断进行生产领域的改革,以至跃进到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下,手工业合作社几乎全部转为国营企业,个体、私营形式萎缩,农村所有制性质不断升级,单一化的所有制形式占据经济领域的全部内容。“文革”期间,各个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遭遇了重大打击,根据汪海波的研究结果,国有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在产出增长率中所占的比重,1970—1977年为0,1958—1969年为-4.4%,远低于1956—1957年的13.8%和1953—1955年的24.3%。至1977年,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已经基本“一统天下”,国有经济占比最高,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中流砥柱。据统计,197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占83.2%,集体工业占16.8%;商业销售额中,国营商业占92.2%,集体商业占7.7%,个体商业仅占0.1%。同时,对于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发展的研究也与日俱增。
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在国家所有制形式下,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国营企业的形式,也就是企业领导人由国家委派,只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不对企业职工群众负责,企业经营好坏同企业领导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有声音指出,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介入了国家机构,就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讲的社会主义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的直接结合,学者们回应“如果承认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像一个乐队需要指挥者那样必然需要有专职和兼职的生产组织者和管理者,那么,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机构来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社会主义国家委派的干部同职工群众一起来管理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怎么会伤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必然要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国营企业当然要置于国家机构的领导之下,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有学者针对国营经济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指出,要在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管理体制方面作出适当的改革,例如,完善社会主义国营工业企业责任制,一方面建立和健全企业对国家的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的集中领导和企业的独立经营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企业协作中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责任制,保证企业之间协作的顺利实现和整个工业生产正常进行。企业所承担的协作任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纳入国家或各级计划的固定协作关系,它是国家或各级计划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化;另一部分是在上级主管机关领导下,企业之间建立的临时协作关系,或未纳入国家或各级计划的固定协作关系,它是国家或各级计划的必要补充。
公有制形式的高级化还体现在人民公社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相比,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较低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农业和手工业中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发展集体经济最为明显的优势是实现公共积累,不仅包括资金的积累,而且包括劳动的直接积累。有学者论述了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中的劳动积累,对比以价值形态表现出的资本积累,劳动积累是劳动的直接积累,它凝结在固定资产——如水库、塘坝、林地等生产物中,不以价值形态表现,即使以价值形态表现,也不参加分配。在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劳动积累是主要的,是基本的。只有通过更多的劳动积累,才有可能进行更多的资金积累。有学者指出,劳动积累对发展农业集体经济、促进农业生产、改变农村生产面貌均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也要遵循合理的计划安排,例如,正确处理劳动积累和当年生产用工的关系、正确处理劳动积累和发展多种经营之间的关系等。
在集体经济的发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实现。在人民公社时期,允许在不影响集体劳动前提下的小规模家庭副业经营,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助手和补充。学者们对于现实情况下家庭副业即个体经营的承认的可能性、必要性等做出了多重论述。同合作化以前的个体农民小私有经济在性质上有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个体经营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的附庸和补充,适合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允许农村个体经营的情况下,也肯定了农村集市上的商品交换的意义。尽管农村个体经营严格区别于个体农民小私有经济,但仍不等同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学者表示,否定一定历史时期内家庭副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助手的积极作用,不允许家庭副业的存在,或者不鼓励社员在积极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搞好家庭副业,这是不对的。但看不到家庭副业的消极作用,不从思想政治教育和具体措施方面限制这种消极作用,也是不应该的。
还有学者强调集体经济中充分保障农民物质利益、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充分关心集体农民的物质利益,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还为集体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准备了多方面的条件。因为这里讲的集体农民的物质利益,不仅包括社员的个人物质利益,而且包括集体的物质利益。这样,切实保障集体农民的物质利益,就不仅在劳动力的再生产方面,而且在增加资金和生产资料方面准备了比较充裕的条件 。
伴随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以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与苏联模式为指导,结合现实国情,我国开始了对分配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毛泽东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决定产品分配形式的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内人们决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分配问题的核心实质上在于正确处理多方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通过合理的分配形式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激发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积极性。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强调要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在分配上应当同农民研究确定国家、合作社、农民三方合理的分配比例。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使90%的社员收入每年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要兼顾国家、工厂或合作社、个人三方的利益,使各得其所,不能只顾一头而忽视其他,应当兼顾三方的利益 。针对新民主主义时期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多种分配形式,毛泽东指出现阶段的分配要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物质资料的分配要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要区别于收入分配的完全平等。他指出:“绝对平均主义的来源,和政治上的极端民主化一样,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不过一则见之于政治生活方面,一则见之于物质生活方面罢了。”纠正的方法:应指出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 。
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有制尚未占据主体地位,现实中存在多种分配形式,例如,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手工业者与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或多或少保留着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存在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导致多种分配形式的存在;民族资产阶级中的资本家与工人也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农村中地主与富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根据地租与地主进行产出的占比分配。我国在逐渐酝酿三大改造的过程中,不断推动多种分配形式向按劳分配集中。1950年8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1952年前后新中国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国营企业的首次尝试。此次工资改革的重点在于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新的工人和工资等级制度,并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量单位,以一定实物的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并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根据《技术标准》,按照技术复杂程度、工人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表现,由低到高划分为八个等级,企业职工按照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水平。这次改革还建立了按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计件单价的新的计件工资制,还设立了奖励工资制。此次尝试改变了以往杂乱多样的工资形式,初步探索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并有效缩小了收入分配领域的差距,为后来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使按劳分配制度在我国成为现实。刘少奇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上解决了,分配问题就大量地、突出地产生出来了”,“分配问题不仅包括在群众中很敏感的工资问题、住房问题、生活待遇问题,也包括带有全局性的诸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国家预算中国防费、行政费、文教费和经济建设费的分配比例,各地区之间的投资比例,等等” 。针对现实存在的分配问题,理论界也积极参与了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内涵的说明;为什么要坚持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按劳分配与物质利益关系原则。
针对按劳分配是什么,学者们大都基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认为按劳分配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分配形式。在资本主义下,劳动者的工资只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占用劳动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而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而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存在本质区别。薛暮桥就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分为个人所有与集体所有,相应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给劳动个人与社会保留,后者主要适用于劳动福利的改善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复杂劳动所得多于简单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大于不劳动所得。
为什么要坚持按劳分配,以薛暮桥、于光远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生产力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主要原因,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没有得到完全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地步,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数量大,且劳动力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实行按劳分配可以鼓励生产的积极性。以徐崇温、郑玉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形式,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消费品分配方式的影响,是首先通过对所有制的影响才发生作用的,按劳分配的直接根据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以及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而不是生产力水平、人们的觉悟程度或其他原因,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生产力有很大提高,但是只要还存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的现象,只要劳动者之间的差别还存在,仍然需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于伍则认为劳动力个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一种生产关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本身说明劳动是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直接依据,消费品的分配依据是劳动能力不同。这说明社会主义社会承认劳动者与其自身的劳动之间是一种所属关系,说明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劳动力个人私有制这一生产关系,这一生产关系就是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根据 。
于光远主张维护劳动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力,认为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成果从而提高生产的积极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着重提高生产者的社会主义觉悟,以及思想层面的爱国教育。乌家培也认为,“工作人员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按劳分配规律的基本特点之一。按劳分配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直接决定了物质利益原则”,并且“物质得闲原则是利用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对劳动结果的关心来组织生产和管理经济的社会主义经营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劳动者的物质福利程度,要依社会生产的总成果及他自己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 。
三大改造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的正式形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形式,因此按劳分配原则也正式确立起来,包括初次分配领域的工资制度改革与农村合作社中的分配制度,再分配领域的劳动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并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更加注重公平。
1956年4月,李富春在全国工资会议上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工资改革的意义及改革的原则,认为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工资制度,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下的工资制度能够更好地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经济利益与政治觉悟相结合。社会主义工资的原则在于坚持按劳分配,工资报酬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质量及其贡献。随后,我国开启了第二轮全国范围内的工资改革。改革领域包括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进行统一规定。改革还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制与企业奖励工资制度 。这实际上确立了以职务、行业、地区、技术等四大要素为参照标准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按劳分配制度实践起来具有浓重的平均主义倾向。1957—1978年,极“左”思想言论甚嚣尘上,在极“左”言论的影响下,按劳分配在分配制度中的地位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1958年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在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除了对基本生活资料的免费供应与平均分配外,在工资制方面,许多公社还实行按级别发放固定工资,《人民日报》评论其“试图把社员基本需求全包下来的”,“供给制当然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的‘各取所需’。但它完全冲破了‘按劳取酬’的法权界限,适合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公’的方面向前发展了,因此它应该属于共产主义的范围,是共产主义的萌芽” 。1960年,中央还明确提出在三五年内坚持职工工资标准不提高的方针,并降低十七级以上领导干部工资标准,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计件工资制也被逐渐取消。
平均主义倾向造成的激励不足、生产效率低下饱受诟病,但事实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按劳分配实践的确顺应了历史与人民的发展需要,也成功践行了政策最初的诉求,而至于是按劳分配还是平均主义倾向,有学者强调因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致,我们还远未具备实行马克思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经济条件,既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不存在,理所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固守一个现实中还不存在的概念 。也有学者剖析这种分配制度尽管在微观上造成了诸多问题,但从宏观经济来讲,却大大提高了国民经济的积累率,这对于中国走出因经济落后、积累过低而形成的所谓贫困“陷阱”意义重大,对保障中国在短短的28年间,基本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这种按照人口定量供应主要生活必需品、普遍地低水平地提供公共产品(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农村以集体为单位)的做法,对于维持高积累条件下的社会稳定和人力资本积累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当下由于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越来越脱离人民对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公平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意义再次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