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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1.3.1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其特点、优缺点及治理机制均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首先来介绍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谓“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以共同出资的方式构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并自行或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章程的指导下,投资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特点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

(1)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2)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两个及以上股东出资建立,股东按比例购买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收益,享有一定的决策权,按认缴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4)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以及职业经理人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优点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2)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3)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与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造成直接影响,组织稳定性好。

◆缺点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缺点主要体现在:

(1)双重赋税:一是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盈利取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成本增加,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

(2)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公司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3)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限制,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有限,《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

◆治理机制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于对组织稳定性、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更加看重的商业性投资者。公司型组织模式最主要的优势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十分便利地参与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并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不过,因相关法律体制健全,也存在制度成本高的问题。另外,创投基金虽然由于国家扶持能不同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但整体仍然面临双重赋税的风险。

1.3.2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所谓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共同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与运作。不过,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这也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机构最常见的一种企业制度。

◆特点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

(1)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组成。

(2)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角色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3)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即基金投资人不负责基金运营,但享有对基金运营的监督权,基金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5)投资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供资金,共享投资风险和收益。

(6)基金管理人投入少量资金,全面负责基金的运营与决策,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7)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为7~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

◆优点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融资机制灵活,有限合伙人的认缴时间选择相对灵活,投资人(除合格投资人认定需缴纳的100万元投资款以外)可以选择在任意项目启动退出程序之前的任一时点完成基金份额的实缴;此外,有限合伙人之间可在《合伙企业法》的界限范围内相对自由地制定约定份额转让、退出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操作规则。

(2)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分配机制与组织机制灵活。

(3)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的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4)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比较完善,有利于保证基金运作的稳定性,实现基金利益最大化,同一基金的不同项目可以选择独立核算收益。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范围、数额做约定。

◆缺点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缺点主要体现在:

(1)基金设立要求比较高,设立及备案程序比较复杂。

(2)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组织稳定性比较差。

(3)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较少。

(4)因融资机制灵活,导致基金因资金未实缴到位不能正常营运的风险高于公司型。

(5)有限合伙型因有更多的空间自治,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实行差异化管理,从而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难度。

◆治理机制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于更加看重收益、低成本以及投资灵活度高的专业投资人/机构。有限合伙型组织模式虽然避免了部分公司型容易出现的问题,但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所以相较于公司型组织模式,其组织稳定性较差并且管理制度相对不完善。

1.3.3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募集所得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或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它是一种信托资产,而非法人实体。一个完整的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包括投资者、信托公司、受益人、投资顾问和托管银行5个主体,其中投资者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是投资者或者投资者指定的第三人。

◆特点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

(1)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基于“信托—受托”关系设立的,通过信托契约确定投资者、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信托型股权和创业投资主要通过契约的形式约束各方当事人,管理人根据所签订的契约将受托资产用于投资,投资者根据契约享有投资收益,基金的托管人按照契约对受托资产进行保管,最后由各方当事人就相关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优点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避免双重纳税。信托只是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而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并不构成应税实体,其所得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因此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的税收成本。

(2)因为信托基金有法律地位却无实际主体,从交易成本来看,其仅是利用简单的合同关系将各方结合在一起,无须注册专门的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低廉。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比较好,融资机制灵活。因为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某一部分委托人的变动不影响信托的有效存续,从而能够实现投资人的灵活进入与退出,有助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增加融资额度、扩大投资规模。

◆缺点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缺点主要体现在:

(1)投资人退出受限,IPO退出有障碍。

(2)制度形成成本高,决策效率受限。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中,名义上的托管人是信托公司,并将基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但实质上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通常并不由信托公司负责,而是由基金投资人另行委托给第三方团队运营和管理,托管人只是保障资金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并没有权利过问基金的决策及投资行为。而由于缺乏对第三方管理团队的约束、制衡和激励机制,基金投资者多少会面临一些道德风险问题。

◆治理机制

信托型组织结构最常见的应用场景为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基金,适用于不追求短期资金回报且不追求通过投资企业上市而得到巨额回报。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通常其目的是整合家族财产,便于集合管理和规划,并实现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要求财产委托人必须为家族内的定向人群、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能够避免双重税负,运营成本低。家族信托通常“内部问题内部解决”,不涉及信托型基金“流动性”差的问题。

由上可以看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三种组织形式的特点、优缺点以及治理机制各不相同。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过程中具体选择哪种组织形式,需要当事人就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股权投资者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其对成本、收益以及风险等的评估和权衡也就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

1.3.4 国内外基金运作模式的对比

由于诞生的时间、发展的背景、面临的政策环境以及遭遇的法律制约等方面的因素各不相同,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采用的运作模式也具有明显的差别。欧美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采取有限合伙型模式,而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公司型逐渐转向融合型。

◆欧美国家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模式以有限合伙型为主

(1)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型。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有限合伙型成为主流的组织架构选择。高达86%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这一架构形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黑石、KKR集团等美国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均采用有限合伙型运作模式。

有限合伙型模式在美国并购基金及英国基金架构中还有另外的应用。基金管理人不直接领受管理分红,取而代之的是由其高管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管理分红领受人,该管理分红领受人在基金中作为有限合伙人存在。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在该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可摆脱自身的股份结构限制,灵活安排管理分红的比例。

(2)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顺利,应用广泛。在欧美国家,养老信托基金发展完备。根据美国投资委员会(AIC)的调查,在美国165个公共养老基金样本中,有91%的公共养老金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均占投资组合的8.7%。得益于其收益回报高、投资组合多样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连续多年在养老金投资方案中表现最佳,其具体运作机制是委托人将养老金交给信托机构中的受托人,受托人对养老金进行管理与经营,使其产生收益。

家族信托是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的应用场景。其主要服务内容涉及财务规划、策略服务、行政服务和咨询服务。根据全球家族办公室调研报告结果分析,超过56%的家族将资产配置作为家族办公室的首要任务,并且有超过69%的家族办公室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带来收益的关键推动力。家族办公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配置了较多(16%)的资产。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渐转向融合型

(1)政策推动下,由公司型逐渐转向融合型。公司型曾一度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无奈之选。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型运营,其原因是:由于国家不承认有限合伙型,合伙人必须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同时,合伙人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政策也越发利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型的合法地位。此外,2015年版《公司法》强化了股东大会的管理,2019年版《证券法》稳定了退出预期,并通过注册制促使IPO常态化。目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以提高股东大会运作效率,并避免双重赋税。

(2)现阶段法律环境下,信托型在我国难以推广。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要获得收益就必须具有可靠的退出渠道,如IPO上市退出以及其他形式的转让退出。但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证监会对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直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因此信托型基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即IPO退出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直没出台相应的信托登记制度,而这也就使得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难以通过上市等方式获得预期的可观回报。

除退出渠道方面的障碍外,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信托型组织形式中,可供投资者证明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为信托合同,而信托合同与标准化契约有所不同,而这也直接导致了投资者进行资产转让时所需的手续较为烦琐,不利于资产在二级市场的流动。

此外,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使得该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劣势。比如,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需要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信托公司也即基金表面上的托管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投资人通常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团队进行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托管人无权对其进行相应的激励或制衡,基金投资者容易面临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 WKs8hVNaKbOl+CSaN3rzig7x32uRkBAv4pt5iTSyWo2fBgHvaN6eQKKvbiZ+Sq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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