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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主行使权利需遵循《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

案件介绍

肖某是顺义区×号房屋的业主,号牌为×××的车辆登记在肖某名下。肖某在案涉小区租赁其他业主车位一个。某湖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案涉小区《业主临时公约》明确约定:①园区内的车位、车库,不论业主是租还是买,均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明并办理固定车辆出入卡,以作为进出园区之有效通行证件……无相应车辆出入卡的车辆,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②来访车辆经许可后,在入口办理登记手续向保安人员领取临时车辆出入卡,出园区时交还此证方允许通行……⑤进入园区内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小区道路及非停车点禁止停车。因业主在小区内仅有一个车位,故在肖某要求同时在小区内停放两辆车时,遭到某湖物业公司拒绝。肖某以此诉至法院要求某湖物业公司不得妨害其自有车辆的自由通行权,要求×××和×××两辆车同时在园区通行及临时停驻小区时某湖物业公司不得阻拦。

[案例索引:(2020)京0113民初12155号]

争议焦点

《业主临时公约》中关于对车辆、道路及停车场(库)进行管理的约定对业主的约束力。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了肖某要求在小区同时停放两辆车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经法院审查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相悖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有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临时公约》对车辆、道路及停车场(库)进行管理,有利于解决因车多车位少引发的通行停车纠纷,符合业主的公共利益。单个业主提出与规则相悖的要求,不仅影响物业公司适当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更影响其主张的权利和其他业主权利。案涉某湖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临时公约》对车辆进行管理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另外,业主在小区内确实享有广泛的权利,但是也要认识到权利的边界。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盛廷提示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享有优先购买和使用的权利,但是,业主在使用停车位停放车辆时,仍然需要遵守小区内部的停车管理规范。 rp/+Y/l37E1cbysPyVcv/gKbrIB53IQ2BptFWRPr4HFnC3RPq2ToDlUeLxDfyn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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