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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球可持续金融进展

一、全球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包括二十国集团在内的国际组织纷纷发布相应倡议,呼吁将ESG因素纳入信息披露中,并对ESG信息披露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指南,包含ESG因素在内的金融产品备受机构投资者青睐。

(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UNEP FI)

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致力于全球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UNEP FI是一个合作型的机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现有450个合作伙伴,主要来自银行业、保险业、投资业,同时也有全球性的合作网络。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主要工作是关注在经济和金融领域所出现的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先后倡导了针对银行业的《负责任银行原则》(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 ,PRB)、针对资产管理者的《负责任投资原则》(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以及针对保险业的《可持续保险原则》( Principles for Sustainable Insurance ,PSI)。截至2023年4月15日,中国内地共有22家银行签署《负责任银行原则》,共有132家资产管理机构签署《负责任投资原则》,共有2家保险机构签署《可持续保险原则》。

2018年,世界自然基金会、世界资源研究所、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发布《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 Sustainable Blue Economy Finance Principles ),并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联合发布《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倡议》。截至2023年4月15日,中国内地共有兴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签署了《蓝色金融与负责任银行原则》( Blue Finance and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 )。

2021年4月,联合国气候行动和融资特使马克·卡尼(Mark Carney)等发起成立了“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The 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GFANZ),致力于加速实现向净零排放的过渡,最迟不晚于2050年。GFANZ成员包括重大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在向净零过渡过程中有能力筹集数万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等机构。截至2022年末,GFANZ汇集了550多家机构,覆盖超过55个国家。GFANZ联盟成员根据联合国“奔向零碳”(Race to Zero)行动标准,制定科学的中期和长期目标,以期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

GFANZ汇集了全球金融系统中最先进的净零倡议,包括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召集成立的机构。GFANZ现有成员组织包括:“净零资产所有者联盟”(Net-Zero Asset Owner Alliance,NZAOA)、“净零银行业联盟”(Net-Zero Banking Alliance,NZBA)、“净零保险联盟”(Net-Zero Insurance Alliance,NZIA)、“净零资产管理人倡议”(Net-Zero Asset Managers Initiative,NZAMI)、“遵守巴黎协定的投资倡议”(Paris Aligned Investor Initiative,PAII)等。

(二)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SFSG)

2016年,中国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发起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担任秘书处。研究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识别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提升金融体系动员私人部门绿色投资的能力。2016—2018年,研究小组连续3年完成《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有关政策建议纳入G20峰会成果,推动形成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

2018年,在阿根廷担任G20主席国期间,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改名为“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2月22日,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18年的3个主要研究议题,即可持续资产证券化、发展可持续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运用金融科技发展可持续金融;6月6—7日,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2018年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综合报告》内容摘要;7月22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第三次会议就可持续金融有关内容达成以下重要共识:“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对于实现全球增长至关重要。我们欢迎《2018年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综合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动员私人资本开展可持续投资的可选措施。”

2019年,日本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取消了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继续积极推动G20延续绿色金融共识。2019年、2020年G20峰会宣言均肯定了可持续金融对全球经济增长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2021年,意大利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2月26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第一次会议,同意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担任研究小组联合主席,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支持绿色转型。4月7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视频会议同意将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升级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G20 SFWG),通过了可持续金融工作计划,即制定G20可持续金融的总体路线图。10月13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核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财政部共同牵头起草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和《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

2022年,印度尼西亚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积极推进落实《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共同促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10月13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第四次会议一致通过了《2022年G20可持续金融报告》,支持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在制定转型金融框架、完善金融机构净零排放承诺、发展可持续金融工具等领域取得的成果。11月16日,G20领导人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峰会上批准了《2022年G20可持续金融报告》,包括《G20转型金融框架》等重要内容。这是继2016年G20领导人在杭州峰会上就发展绿色金融达成共识后首次就发展转型金融形成国际共识。《G20转型金融框架》主要目的是促进金融业支持高碳排放行业向低碳和零碳转型,该框架包括5个支柱和22条原则。

(三)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2017年,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可持续融资联络组;2018年,中国证监会加入可持续金融联络组及其指导小组,参与IOSCO新兴市场委员会可持续融资工作组。

2018年10月,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可持续金融网络(Sustainable Finance Network,SFN),重点关注监管机构在可持续金融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及面临的挑战。

2019年1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关于发行人ESG信息披露事项的声明》( Statement on Disclosure of ESG Matters by Issuers ),强调在披露和备案中加入ESG因素的重要性,并要求发行人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状况与风险披露;同时,该声明鼓励发行人在其业务、风险与机遇评估过程中加入对发行企业财务业绩和价值创造潜在影响、ESG相关重大风险治理与监管意见以及ESG披露预计使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与框架。

2019年6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新兴市场可持续金融与证券监管者的角色》( Sustainable Finance in Emerging Markets and the Role of Securities Regulators )最终报告,提出了十点建议以供IOSCO成员在发布有关可持续发展主题的资本市场产品和ESG披露要求的指南或规章时参考,旨在强化信息透明度,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通过可持续性手段促进国际证券监管者的协调。这10条建议包括:由发行人和其他受监管主体(包括董事会)在风险评估和治理中整合ESG重大问题;由机构投资者(包括资产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将ESG特殊问题纳入投资分析政策;由监管机构要求披露ESG特殊风险、报告数据;关于可持续性手段的具体要求;等等。

2021年3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2021—2022年的年度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涵盖的重点领域包括可持续金融等。

2022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报告,确定了可持续金融投资者教育的最新发展,以期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并支持这个不断增长的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

2015年1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宣布组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主要是应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要求,审查金融行业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应对气候相关问题,旨在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一致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信息自愿披露指导和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保险公司及其他财务利益相关方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纳入决策,合理评估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

2017年起,TCFD开始发布年度建议——《TCFD建议报告》以及特定行业补充指南,将气候变化纳入公司治理并对11项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提出建议。建议涵盖企业治理、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大主题,分别对企业在识别气候风险与机遇、评估气候风险和机遇的指标与目标、预估风险与机遇对组织战略和财务计划的实际与潜在影响、治理气候相关风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给出建议,并强调通过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气候风险和机遇的监督,强化可持续发展、气候治理、财务合规等部门之间的合作。

为了使建议报告在全球更好地落地,自2020年以来,TCFD加速了整个工作进程,制定了多项补充指南,涵盖风险管理、情景分析、气候相关指标和目标及转型计划、投资组合调整技术等多个方面,每年对全球TCFD建议执行情况和企业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年度现状报告。上述成果文件中,《TCFD建议报告》建立了气候风险信息披露的全球参考标准;《风险管理整合指南》确立了将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法论;《情景分析指南》提供了一个在不确定条件下识别和评估气候风险潜在影响的方法,提出了如何提出问题、开发情景、制定战略和做好风险管理决策;《指标、目标和转型计划指南》确立了气候风险量化指标的制定原则,包括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检验性、客观性、可比性和一致性。

2021年12月,TCFD发布《2021年TCFD现状报告》,主要分析和评估了各企业披露情况与TCFD建议的一致程度,这是TCFD成立以来发布的第四份年度现状报告。

2022年10月,TCFD发布《2022年TCFD进展报告》,检视了来自8个行业、5个地区的1400多家企业的公开财务报告,评估了过去5年来TCFD的发展情况。

(五)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

201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荷兰央行、法国央行和宏观审慎与处置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及墨西哥央行等8家央行和监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NGFS),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对宏观金融稳定、微观审慎监管的影响,旨在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动员资本进行绿色低碳投资。截至2022年末,参与NGFS的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达到114家。

(六)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

2019年10月18日,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IPSF)在美国华盛顿宣布成立。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由欧盟牵头、会同中国等8个国家发起成立,旨在推动深化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动员私人部门进行环境可持续投资,推动实现《巴黎协定》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2020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提议,IPSF发起设立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Taxonomy Working Group),中国人民银行和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担任共同主席。工作组通过对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开展全面和细致的比较,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共同分类目录》。

2020年10月16日,IPSF举办一周年线上活动,中国与欧盟联合牵头成立的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将与各方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促进向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转型,推动形成全球通用的绿色分类语言。

2021年11月4日,IPSF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 Common Ground Taxonomy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即《共同分类目录》。《共同分类目录》包括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目前版本覆盖了包括能源、制造、建筑、交通、固废和林业六大领域的主要经济活动。

2022年,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编制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初稿,分析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和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旨在提高分类法的可比性和未来的互通性。

(七)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

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成立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其工作范围是可持续金融,目的是促进金融在支持经济活动中融入环境、社会和治理实践等因素。标准制定方面主要是制定全球通用的分类、术语、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ISO可持续金融标准以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宗旨,希望通过标准的制定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将大量资本转移到更具可持续性的低碳行业,解决全球面临的气候变化、不平等和自然资源严重枯竭的问题。

2021年,ISO/TC 322发布《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ISO/TR 32220)标准,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第一项关于可持续金融的国际标准。目前,《可持续金融框架:原则和指南》(ISO 32210)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项目、资产和活动环境准则指南》(ISO 14100,是ISO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与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联合项目)正在起草阶段。

2022年9月,ISO/TC 322发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项目、活动和资产环境准则指南》(ISO 14100∶2022)国际标准。

(八)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

2021年11月,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并驾齐驱,两个委员会均由IFRS基金会受托人监督。IFRS基金会表示,董事会将是独立的,并将密切合作,建立互补的标准,为投资者和其他资本提供者提供全面的信息。随着ISSB的成立,全球重要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组织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和价值报告基金会(VRF)将于2022年6月并入IFRS基金会。

2022年3月31日,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S1 ED)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S2 ED),拟要求公司披露其面临的所有显著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九)其他推进可持续金融的组织

从可持续金融的全球进展来看,除了联合国机构、政府和监管合作平台之外,还有国际金融公司发布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多家跨国银行联合发起了《赤道原则》( Equator Principles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了《气候债券标准》,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等。

二、欧盟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欧盟是环保领域一大领先且活跃的经济体,于1972年首次通过环境行动计划,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巴黎协定》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签署,促使欧盟开始重点探索可持续金融转型道路。在此背景下,欧盟可持续金融取得了快速发展。

2016年12月,欧盟委员会(EC)宣布成立欧盟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HLEG),该小组挂靠在欧盟资本市场联盟(Capital Markets Union,CMU)下运营,主要目的是把可持续发展纳入金融部门的监管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引导公共资本和私人资本流向可持续投资;探索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方面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操作步骤;在泛欧洲范围采取以上措施。

2018年1月31日,欧盟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发布《2018总结报告:为可持续的欧洲经济提供融资》( Final Report 2018 Financing A Sustainable European Economy ),针对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提出若干重要建议,并认为可持续金融有两项要务:一是改善金融对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二是通过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纳入投资决策,提升金融稳定性。

2018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为可持续增长融资的行动计划》( 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制定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战略以及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工作的路线图,主要包括10个行动要点:为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建立一个欧盟分类体系;为绿色金融产品建立标准和标签;促进对可持续性项目的投资;在提供融资建议时纳入可持续性;制定可持续性基准;更好地将可持续性纳入评级和市场研究;澄清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将可持续发展要求纳入审慎要求;加强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制定;提升企业可持续治理能力并削弱资本市场的短期行为。

2018年6月,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TEG),用以协助开发欧盟分类系统(可确定经济活动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欧盟气候基准及信息披露规范、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指南等内容。

2019年6月,欧盟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连续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EU 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 )、《欧盟绿色债券标准》( EU Green Bond Standard )以及《自愿性低碳基准》( Voluntary Low - carbon Benchmarks )三份报告,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2019年12月6日,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 Action Plan on Sustainable Finance ),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正式纳入金融可持续性评估体系,成为欧洲进一步开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

2020年2月6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 Strategy on Sustainable Finance ),详细阐明了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计划如何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嵌入其工作中,并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市场发展的核心。该战略的主要优先事项包括信息透明度、绿色债券的风险分析、ESG投资与ESG因素相关的国家监管融合与实践等内容。

2020年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EU Sustainable Finance Taxonomy )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正式发布,该分类法是用于帮助投资者、公司与发行人向低碳经济过渡的高效金融工具。欧盟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促使欧盟分类法成为有效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渡性工具,激励资本流向保护环境的经营活动,改善经济的环境绩效。

2021年3月10日,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 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正式生效,涉及主体涵盖所有欧盟金融市场参与者、顾问,以及向欧盟投资者推销产品的外来参与者。该条例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收集并报告指定的ESG数据,包括可持续发展风险如何影响投资者回报的信息,反之,亦应披露投资如何对气候变化等可持续性因素产生负面影响。7月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份旨在制定《欧盟绿色债券标准》的条例草案,连同《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等法规,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可持续投资产品信息披露框架体系。该体系为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判断标准,为资产管理人提供评估自身环境、社会、治理绩效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法,有助于提升可持续投资产品的透明度、可比性和可识别性。12月9日,欧盟理事会(CEU)批准了《欧盟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 EU Taxonomy Climate Delegated Act ),该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定义了针对气候减缓和适应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的技术筛查原则。

2022年11月1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支持企业为投资者提供可比较和有意义的可持续数据。CSRD将取代并显著扩大欧盟现行可持续性报告要求的企业覆盖范围(如图2-2所示)。CSRD将采用统一的披露标准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负责制定该标准草案。

图2-2 CSRD与其他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关系

为了尽量减少对已经报告可持续性信息的企业的影响,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在起草时考虑到现有的可持续性报告与会计的标准和框架,在TCFD的相关建议上进行了补充(如表2-1所示)。

表2-1 TCFD与ESRS对比

2022年,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适应55”(Fit for 55)一揽子气候计划,继续推动关键的实体经济改革,以实现其2030年气候和环境目标,具体政策内容包含碳定价、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等。综上,欧盟正在从搭建国际可持续金融沟通平台、标准迭代、构建信息披露审核框架、建设可持续金融系统4个方面,扩大可持续金融标准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的应用。

三、英美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一)英国

2008年,英国正式颁布《气候变化法》,成为世界上首个以法律形式明确中长期减排目标的国家。2019年6月,英国新修订的《气候变化法案》生效,正式确立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即碳中和。

2019年7月2日,英国政府于第二届英国绿色金融年会上发布了《英国绿色金融战略》( Green Finance Strategy ),号召全社会(包括政府、企业、学术机构等)共同努力实现一个更加可持续和绿色化的未来。该战略描绘了自2001年以来,英国发展绿色金融的路线图。路线图包括2001年英国排污权交易体系(UK ETS)成立;2008年英国《气候变化法》颁布;2009年世界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首只绿色债券;2011年英国设立38.7亿英镑的国际气候基金;2012年英国绿色投资银行设立;2015年气候相关财务金融披露小组成立;2016年二十国集团中英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成立;2017年英国成立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发布清洁增长战略;2018年英国举办首届“绿色英国周”活动并把绿色金融作为主要主题;2019年英国政府设定2050年温室气体零排放的目标,并发布绿色金融战略等重要节点。除此之外,路线图还规划了至2022年的计划,届时将正式回顾绿色金融战略的实施进展,并进行优化。

2020年3月,英国标准学会(BSI)发布《在金融服务组织中嵌入可持续金融原则的框架——指南》(PAS 7340),是BSI关于可持续金融主题的第一个PAS标准,也是由英国政府和英国金融业支持的5年可持续金融3个系列项目中的第一个项目。

2020年11月,英国政府又宣布一项涵盖10个方面的“绿色工业革命”计划,包括大力发展海上风能、推进新一代核能研发和加速推广电动车等。2020年12月,英国政府再次宣布最新减排目标,承诺到2030年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至少降低68%。

2021年11月,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在英国召开期间,英国财政部(HMT)发布一份名为“绿色金融:可持续投资路线图”的可持续披露要求(SDR)路线图。

2021年,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总计占全球GDP总量78%的国家将承诺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中国和巴西则承诺到2060年实现净零排放。

2022年,英国政府在《绿色金融战略》路线图所计划的政策工作方面进展甚微,包括《英国绿色金融分类法》意见征询的延迟、绿色金融战略更新的延迟,以及对可持续披露要求不进行立法的决定。

(二)美国

2021年2月,美国宣布重新加入《巴黎协定》,并计划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2021年11月1日,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美国发布《迈向2050年净零排放的长期战略》,公布了美国实现2050年碳中和终极目标的时间节点与技术路径。

2021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支持审查上市公司披露气候变化对其业务所构成风险的情况。

2021年3月,美联储成立了监督气候委员会(Supervision Climate Committee)和金融稳定气候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limate Committee),旨在评估气候对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

2021年10月21日,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发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报告》,这是自2016年以来,FSOC发布的第一份重要报告。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就该报告发表声明,指出美联储将以严谨、透明和协作的分析性方式应对与气候有关的风险。这是鲍威尔第一次对外宣布开始关注气候风险。

2021年,是美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关键一年,虽然美国在可持续金融方面的行动有限,但气候风险和ESG监管规则开始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加里·根斯勒(Gary Gensler)表示:“气候风险和ESG监管规则都是2022年的优先任务。”

202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加强和规范投资者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草案》,拟对所有在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提出报送要求和具体规则,该草案的发布标志着美国气候相关披露开始向标准清晰、统一以及强制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一致、可比和可靠的气候信息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四、亚太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2020年3月3日,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ASIFMA)发布《亚太地区的可持续金融:监管状况》,概述了亚太地区可持续金融的最新发展情况,同时探讨了国际政策环境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与各国政府部门的实际影响。总体来看,部分亚太地区发达经济体,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在内,均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与中国内地的ESG信息披露则正处于由自愿向强制转变的过程中。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新西兰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加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并积极践行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框架所强调的ESG信息披露工作。

(一)日本

2020年10月底,日本宣布将在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绿色成长战略”,将在海上风力发电、电动车、氢能源、航运业、航空业、住宅建筑等14个重点领域推进减排。

根据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公布的《全球可持续投资评论(GSIR 2020)》,日本金融厅(FSA)、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与日本环保局联合发布了《气候转型融资基本准则》,有利于帮助日本ESG责任投资的发展。另外,东京证券交易所在《企业治理条例》《股东公司对话引导》文件中,新增了与气候变化、人权、社会公平等相关的可持续发展议题。

日本市场的ESG信息披露仍处于非强制性的鼓励状态。日本政府发布的新版《公司治理准则》( Amended Corporation Governance Code )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活动的信息,以及修订后的《受托管理准则》( Amended Stewardship Code )鼓励机构投资人可在其投资决策中考虑ESG因素,但均未提出强制性要求。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于2017年10月发布的《投资原则》中纳入了ESG因素,并鼓励投资人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中。

2022年5月31日,日本政府发布《新资本主义大设计和行动计划》,加强了对可持续金融政策的承诺,特别是通过公共政策进行社会企业投资。7月15日,日本金融厅发布《气候相关风险管理和客户参与监管指南》。该指南不具约束力,旨在作为FSA和金融机构之间监管对话的基准,以促进金融机构的更好实践。

(二)新加坡

新加坡自2016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保险行业、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ESG能力,以撬动全市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6年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宣布自2018年起对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行“不披露即解释”规定,要求公司披露其可持续发展实践。此外,2019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宣布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即需为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指南。此外,新加坡银行业拟将客户ESG表现纳入其授信评估流程,保险业拟将ESG纳入投资和承保流程。

2021年12月15日,新加坡交易所宣布,从2022年起,上市公司须依据“不遵守即解释”原则在其可持续性报告中提供气候报告;从2023财政年度开始,金融、农业、食品和林业产品以及能源行业企业将开始强制提交气候报告;从2024财政年度起,强制披露要求将扩展到材料、建筑和运输行业。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ESG信息披露目标重在管理其面对的气候变化风险。2018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AUASB)发布《关于在财务报表范围内评估气候风险的联合指南》( Joint Guidance on Assessing Climate-related Risks in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要求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时,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陈述等同于其他财务指标的要求。2019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治理原则》,就上市公司披露其对于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提出了系统性的披露指引。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在其2019年的退休金审慎框架中指出,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及时考虑ESG因素。

2019年3月,澳大利亚可持续金融倡议(ASFI)启动,该倡议结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巴黎协定》的相关要求,提出了一套针对本国发展可持续金融的建议,为全面推动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转型吹响了号角。2020年,ASFI制定并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发展路线图(Sustainable Finance Roadmap),为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发展建议、政策、框架等,以帮助其向更具可持续性的方向转型。

2021年,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和储备银行(RBA)积极论证气候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于11月发布了第一份针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综合指南。

2022年9月,澳大利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明确提出,到2030年本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5年水平削减43%,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还将扩大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局的职权范围,使其能够资助更广泛的清洁技术,包括风能、太阳能、电气化和能源效率技术等。

(四)中国
1.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已初步构建ESG信息披露框架,目前正处于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的转变过程中。在绿色发展理念框架下,中国内地高度重视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在ESG信息披露领域,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初步搭建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2020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点任务是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提出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

2022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中首次纳入“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2.中国香港

香港联合交易所自2012年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报告指引》)起,不断提升ESG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上市公司在ESG表现方面的信息透明度。《ESG报告指引》开始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自2016年起将部分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即解释”规则。2019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新修订的《ESG报告指引》,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即解释”,持续提升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2018年9月24日,香港证监会公布绿色金融策略框架;2019年5月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绿色金融策略框架;2020年5月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证监会共同发起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成员包括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联合交易所、保险业监管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将以监管政策和市场发展为重点,加快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发展,支持特区政府的气候策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和全球领先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促进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区域合作。

2021年11月5日,香港联交所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发布了《有关2020/2021年IPO申请人企业管治及ESG常规情况的报告》及ESG教育平台(ESG Academy),为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参与者开展ESG工作提供指导。整体来看,香港已步入ESG强监管时代。

2022年8月2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绿色及可持续金融议程》,支持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发展,推动经济体系的进一步绿化。

在亚太地区的新兴市场中,多数经济体尚未搭建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框架。马来西亚大马交易所要求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对重大经济、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等内容发表叙述性声明。同时,根据大马交易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相关声明必须包含全面、可比且有意义的信息。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局在2015年发布了全面的《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将发展可持续金融、加强可持续金融实施的监督与协调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t4PEunamRBjbGEWw4iQMHhIVu4sQLIeQCRS6uiUvIDlug032nNAm/90HlAw7F/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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