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和特征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过程所规定的行动准则,是农村集体土地再利用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习俗、秩序和规则的总称。程漱兰等认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在中国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通常是一个自然村落),全体依赖土地尤其是依赖农业土地生存的住民,对该地域范围内包括农业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按生存人口均等分配,但不可分割地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 [5]

(一)农村土地制度体系及分类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是农村集体成员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系统,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成员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和行为规范,是农村农业经营活动的保障系统。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建设是农村治理的基础,它以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来调整农村内部的生产要素,调动农村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乡村经济效益。

1.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框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勾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规定了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层级体系,《决定》强调指出,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在这一制度体系中,“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制度”是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具体的制度、体制的总和,是体现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并由它们共同决定的派生性制度 [6] 。重要制度主要涵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法治体系、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及我国各方面、各环节具体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 [7]

中国农村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部分或分支,是在农村土地管理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一套独特的科学制度体系,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长期建设和“制度化”的必然结果,是由作用于农村土地管理的诸多方面和诸多层次的制度要素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而不只是一个个毫无联系的制度“孤岛”。这一体系是由一个环境、两条脉络构成的基本架构,一个环境是指中国农村制度体系所处的国际国内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两条脉络是指构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的两个分支,即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和治理制度体系,如图1-1所示。

图1-1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框架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要素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不同的制度之间存在共同发挥制度作用的“合力”,制度化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体系意义上的创新,整体地推进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改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治理体系中的制度要素是由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的设置奠定了基础,也规定了明确的方向。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解决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配置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制度、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等。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涉及国家所有制形式,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属于“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也明确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不仅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为目的,而且以维护符合社会利益的土地归属秩序、利用秩序和流转秩序为直接目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配置制度、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等,涉及国家权力,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遵循,理应成为“基本制度”;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制度等形成农村土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撑。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始终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和遵循 [8]

2.土地制度的渊源体系

(1)元制度(也称根本制度),即程序性制度,是规范与引导制度制定行为本身的准则与指南。元制度决定着哪些组织和个人按照怎样的程序、原则和方法制定制度,涉及整个制度制定过程和制度系统。实质上也是土地制度的渊源体系,指土地制度创立的方式,以及制度外在的表现形式,即制度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文件形式。

(2)基本制度,是指制定制度的基本指导方针,它规范了在一定时期内制定具体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态度、基本假设和指导原则。涵盖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①《宪法》;②基本法,如《民法典》;③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涉及土地问题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④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简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⑤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⑦其他法的渊源。

(3)具体制度,是指针对具体土地问题所制定的解决办法和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土地征收或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法律责任和其他内容。

3.农村土地制度具体类型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即社会对土地资源内含的种种权利的设置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分配、收益和转让的规则。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以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也相应分为三大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权利的相关制度。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情形,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农用地的审批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充分关注到《宪法》《民法典·物权编》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并与之协调,基本解决过去一段时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给农民充分和足够的关怀和保障。

(4)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制度改革是近年来事关乡村振兴和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问题,尽管新土地管理法尚无过多规定,但留给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却相当繁重,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2020年8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明确,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的清理整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基于这些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征,目前的宅基地流转、退出制度尚不完善,有待进一步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其流转退出机制。

(5)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事关中国农业稳定、粮食安全,是国计民生之大事。中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耕地保护方面的制度主要有八项:

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核心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的是由土地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规划土地的用途;把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为各种使用区(大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再把使用区的土地逐一编定为各种用途的土地,并把这种划分确定在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一种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环节落实。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起点,对土地用途的划分、使用条件的规定等都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②农用地转用审批。即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征地审批。这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有一定的联系,但范围要大于而且层次又要低于农用地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再进行征地审批。④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手段,也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完成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必须进行土地登记,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其权利才依法得到保护。

二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采取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措施,保证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在一定时间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逐步提高耕地的质量的过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耕地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的,其具体措施如下:①在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②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省级政府负责制;③加强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④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三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始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20多年来,我国连续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坚守住了耕地红线,但是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越来越缺乏的情况下,存在着补充质量不到位等问题。2016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该意见明确了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这里有两重含义:其一,“提质改造”,即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其二,“补改结合”,就是在新开垦了耕地、落实了补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途径,即补充一块、改造一块相结合,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四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2004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五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用与补充情况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开展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在京召开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修订后的考核办法通过完善考核主要内容,提出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改进了奖惩措施,进一步健全管控、建设、激励耕地保护新机制。具体内容有五个方面:①完善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的考核内容,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发挥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的空间管控作用,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盲目扩张;②实行省域内耕地保护总量、耕地质量变化等的全面考核,以算大账方式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有利于督促地方抓紧、抓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拓展资金渠道,多种模式实施,努力实现2020年建成8亿~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目标;④强调了耕地质量的评价与监测,更加注重对耕地质量的提升与保护,有利于优质耕地不被占用、中低等耕地质量提高;⑤明确了对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等方面的考核内容,鼓励地方不断拓宽途径、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开展耕地保护等工作。

六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治)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七是土地税费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八是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特征

1.整体性特征

整体性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一个“体系化”的制度,是由诸多方面和诸多层次的制度要素构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和外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中国土地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相对于城市国有土地制度体系而言在空间上相互独立,而在功能价值上又紧密相连的子系统。农村土地制度不只是一个毫无联系的制度“孤岛”,而是某一时期相互支撑、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的多个制度共同作用形成的农村社会运行秩序。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中的各种制度要素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不同的制度之间存在共同发挥制度作用的“合力”,制度体系化、系统化的结果必然会产生整体意义上的作为和效果,这种整体的制度效果不是单独各个制度因素作用效果的总和,而是大于加总之和的整体效益。

2.体系化特征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部分,从部分符合整体来看,农村土地制度体系隐含于国家制度体系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也具有明显的体系化特征。从制度调控的对象上看,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控对象是“农村集体土地”,而“农村土地”或“集体土地”都是一个自然社会生态系统,系统中既包含有自然属性的土地,也包含凝结在土地之上的人的劳动和智慧,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同样具有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特征。

3.法制化特征

“法治化”是制度体系和制度功能的重要特征和升华。在“制度化”和“法律化”之间建立了制度上的紧密逻辑联系。也就是说,先有制度,后有法律,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建章立制,然后上升到法律层次加以规范。因此,从逻辑上来看,法律化、法制化和法治化是制度化的“高级阶段”,是制度化的“成熟”“定型”阶段。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制化体系逻辑,对规范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 h/MFyOFyoVsmA4l1M7FVW0JwoXQVdjAEiWzYGvHEGKuW18YJxLWL33omKC19gNS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