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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瓶颈与挑战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农村经济取得较大成就。2019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12.40万亿元,2020年粮食产量达6.69亿吨,连续五年人均粮食产量在470公斤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分别达到1.71万元和1.37万元。但是,中国农村发展相对于城市而言仍然滞后,需要全面补齐农业现代化短板;同时,中国最大的发展潜力和后劲在乡村,乡村经济的发展能够带动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各项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石。农村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涉及农民的切实利益。在当前农民增收传统动能减弱、农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国际贸易环境恶化的背景下,“三农”工作重心全面转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亟待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在满足国家意识形态情景下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效率功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33] 。虽然中国土地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完全实现整体制度上的导向性重塑,城市土地制度相对完善,而农村土地制度仍然没有在关键领域取得政策改革的有效突破,仍然难以为落实城乡高质量战略提供坚实的体制性支撑。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一)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难以匹配

近年来,为了应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重大挑战,中国政府着力推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化建设,先后出台多份重要政策文件与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这些文件都提出,未来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提出了“三个一亿人”计划,即“2020年,通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使大约一亿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各类城市和城镇;通过加大棚户区、城中村的改造力度,使大约一亿生活在棚户区和城中村的常住人口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引导约一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实现就近城镇化” [75]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此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需要综合施策,而许多措施都离不开人口与土地,最终都要回归到人口和土地关系的重塑上,因为土地是乡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自然也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而人才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力量。

虽然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与相关户籍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级政府所构建的整体框架与具体管理政策仍然远远不足以解决当前城市化与城乡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整体而言,现有城乡土地制度与相关户籍、规划、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措施仍然缺乏整体性与前瞻性,更多是对现有土地、户籍、财政体制中的矛盾的被动反应,仍然不足以改变地方政府在既有利益格局中的扭曲性激励方式,也就难以全面打破城乡土地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所施加的制度性约束。已推动和正在推动的改革措施仍然难以有效地打破既有城乡土地制度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投资效率”的限制,仍然不足以有力地推动城市产业升级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仍然无法改变目前主要人口流入地城市房价过高,而人口流出地城市住房供应严重过剩的局面,也仍然无法实现从目前“离乡不放土”的半截子城市化向“人口完全城市化”的正确方向的全面转型。

具体而言,一是与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紧密相关的户籍改革目前仍停留在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自行推动的阶段,“农民工市民化”与“人口完全城市化”的进展明显不足。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虽然长期在城市中务工经商,却并未真正完全退出农村。虽然中西部的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镇)的户籍改革进展较快,但因就业机会有限而难以得到较大响应;各类大城市,尤其是人口流入地主要城市,尽管户籍改革与流动人口落户政策有更多更强烈的政策宣示,但与城市户籍挂钩的公共服务配套在具体落地上常是难以匹配。二是土地资源和劳动力数量不匹配。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初期,是按照平均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农民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土地承包量基本是匹配的状态,但是随着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和家庭人口数量的不断变化,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逐渐出现了不匹配的现象,并且国家还提出继续延长承包期,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措施。因此,需要对承包制的分配方式进行调整,否则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及农民家庭结构的改变将会导致农户之间的生产力产生较大差异,土地和劳动力的资源配置会出现低效率。三是土地退出制度不完备。随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路径逐渐畅通。但是农村人口退出依然受阻,农村人口“退而不出”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土地相关产权的残缺,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与发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也无法使农村人口退出时获得相关权益保障。现有的农地制度阻碍了农村人口退出,进而阻碍了城镇化的发展步伐,而目前我们尚未建立有效地推动农村人口退出的相关制度安排与供给。

迄今为止,针对跨区,尤其是跨省中低收入农民工的户籍改革进展非常有限。大批流动人口在就业所在地城市实现永久性家庭迁移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即可支付的体面购买住房或租住家庭住房问题和流动人口子女在迁入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就学与升学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结果是大批跨区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大部分仍然难以获得就业城市的户籍并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特别是与城市户籍最紧密相关的外来人口子女在本地公立学校的平等就学与升学权利也经常因流入地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学位不足而难以保障。户籍改革滞后,主要人口流入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以及城市政府缺乏为外来人口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激励,使大批农村外出人口难以实现向就业城市的举家永久性迁移,中央政府制定的“农民工市民化”与“人口完全城市化”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农地产权稳定与宅基地利用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1.承包地的稳定与权利细分对现代化农业的影响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农地产权稳定与宅基地利用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中央不仅以《土地承包法》赋予了长久土地承包权,更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包括“坚持农民集体的农地所有权,严格保护农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有效平衡和配置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都对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做出了法律规定。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但是,近年完成的最新一轮土地确权仍然是在农地相对破碎化、农地产权不完整并难以实现抵押的情况下进行的确权,不仅给未来的农业连片开发带来困难,而且也难以避免农地低效利用乃至抛荒。

2.宅基地问题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了从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历史性变化,逐步演变形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建设用地资源逐渐紧张,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存量宅基地及其房屋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宅基地流转范围受限,宅基地退出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亟须改革。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并明确“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2019—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农村社区的小范围内流转,市场太小、太薄就自然会压低交易价格和抵押价值。

正是因为户籍改革滞后带来“农民工市民化”进展缓慢,才会引发传统农区外流人口的“离乡不放土”,而传统农区的人口不能有效减少又会加剧农地的破碎化、产权不稳定以及宅基地低效利用并不断占用更多的耕地。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与城镇化发展方向、农民需求、土地制度基本属性等相衔接。应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确权登记、锁死总量、盘活存量、鼓励复垦、民主决策的思路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

(三)土地流转不畅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羁绊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农业的发展不仅能够解决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还能缓解第二、第三产业的原材料供给问题,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兴盛、农民富裕,使城乡居民共同迈入小康社会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大,农民人口多。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振兴乡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发展薄弱且不平衡、不充分,尚不能完全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要求,尚不能完全支撑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和任务。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现阶段,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仍是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农民主体意愿不强。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农民将土地看成维持生计的重要资源,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易产生日常生计难以维持的心理,这对土地的流转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土地流转市场运行不畅。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推动农村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依然表现出土地流转过程不顺畅、流转机制不完善、流转信息滞后和缺乏实效性、损害农民权利等问题,阻碍了土地正常流转。三是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由于目前的立法、执法工作不完善,使得现有农村法律体系尚存缺漏,农民守法意识有待加强。“三农”领域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制约。农民的土地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法制观念无法深入农民心中。此外,农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亟待规范化、制度化。

中国式农村农业现代化的本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农村农业高质量发展,丰富农村农民的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四)征地制度的结构缺失影响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征收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其合法合规程度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多年来,征地引发的社会纠纷逐渐成为基层政府面临的主要矛盾。究其原因,发现征地“制度—结构”的不合理是纠纷产生的制度根源,必须通过深化制度改革加以解决。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坚持公平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但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农村集体用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因征地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探究土地征收中的农民诉求,发现他们更关注结果正义,诉求集中于货币性补偿及社会保障与安置。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补偿标准普遍偏低问题,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要确定只有公共利益项目才可以动用征地权,正常补偿、评议商定补偿款并签订征地协议,设计好征地的论证、争议、裁决程序,允许集体土地按规划进入市场等解决方案,这样既可以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能充分实现国家征地制度的效能 [76]

征地制度改革提高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公益性要求,但过高的公益用地比例门槛可能带来多方都不乐见的结果。虽然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更明确地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要求动态调整征地货币补偿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放松了原有土地征收补偿的上限,以“征地批前公告”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措施进一步确保了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也留下了对“成片开发”实施征收的操作空间。

恰恰是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使用征地权,中央在“成片开发”实施征收中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程序性约束,如必须达到公益用地面积不低于征地面积40%的要求。虽然该要求本意是规范地方政府过度使用征地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造成如下局面:或因为发现难以达到这个要求,地方政府只有放弃征地,或地方政府不得不规划超出实际需求的公益用地再对“成片开发”的土地实施征收,结果是开发地块容积率过高,经济平衡也难以实现,甚至还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方法“绕道”避开上述40%公益用地面积比例要求的情况。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改革仍需落实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地方政府以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方式施加的约束,前景并不乐观。考虑到传统征地方式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加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度给村民与村集体带来可观的土地增值收益,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也做了相当重大的调整,删除了原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显然,这部法律规定旨在扫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提高其市场流动性,有效盘活原本闲置或低效的大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结束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但在现有“土地财政”背景下,尤其是财政压力加大时,地方政府仍然可以而且一定会毫不犹豫地通过城市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的方式去严格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区位、用途及开发强度,减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国有工业、商住用地出让以及地方财政利益的冲击。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掌握了各种规划与政策手段,完全能有效限制农民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获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所希望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给农民的更高土地增值收益很可能无法实现。

2022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指明了方向,让改革更有章可循。审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还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红线。在审慎稳妥推进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提升改革的系统性规范性。要强化此项改革与产权改革、宅基地改革、乡村产业发展、农村社会治理等改革的协同配套。要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要合理确定入市土地的规模、时序和节奏,引导合理布局产业、优化乡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 wqBNzIk5+p8CM8nL2fOPollRnoQiHd5imSnsSd0m4rGxcH3/8r+GABixLcLk3t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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