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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这里有取樊树志《晚明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的观点。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张居正逝世的万历十年(1582)为晚明起始开端,可供参考。

[2] 按,“与人为善”、“善与人同”,语见《孟子·公孙丑上》:“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舍己从人,乐取于人以为善。……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关于“善与人同”在晚明劝善运动中的思想意义,参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2章,京都:同朋舍1997年版,第124—135页。并参见游子安:《善与人同》,第1章,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8页。

[3] 按,即嘉靖七年(1528)出征田州、思恩,并连续平定“八寨”、“断藤峡”等地方动乱。

[4] 《处置八寨断藤峡以图永安疏·嘉靖七年七月十二日》,《王阳明全集》,卷1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17页。

[5] 《告谕顽民·十二月十五日》,《王阳明全集》,卷17,第613页。

[6] 以下所引《南赣乡约》原文,均见《王阳明全集》,卷17,第599—604页。

[7] 参见曹国庆:《王守仁与南赣乡约》,《明史研究》,第3辑,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67—74页;常建华:《乡约的推行与明朝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明清论丛》,第4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按,有关“乡约”的最早研究专著,为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山东省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1937年。另按,有研究表明,在以往研究中国乡约历史时往往碰到一个瓶颈:即我们很容易看到约条,但很不容易看到实行的记录,尤其是其中公开彰善纠过的部分。但是在域外数据——如韩国的乡约史料中,却可以找到若干这方面的记录,如《朝鲜后期乡约数据集成——灵岩、海南、罗州》一《灵岩:大同禊行罚录》,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1997年,第307—313页。参见王汎森:《从东亚交涉史料看中国》,载《东アジア文化交涉研究》,别册1,《文化交涉学の可能性——新しい东アジア文化像をめざして》,日本关西大学文化交涉学教育研究中心2008年3月,第95页。

[8] 《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所收北京图书馆藏宋嘉定五年李大有刻本。

[9] 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4,《朱子全书》,第24册,第3603页。按,《吕氏乡约》原文亦有记善过于籍的规定,但没有“记善籍”、“记过籍”之名称。

[10] 劳堪:《皇明制书》,卷8,《教民榜文》,《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6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90页。

[11] 同上书,第292页。

[12] 《与南都诸友》,《王心斋全集》,卷5,京都:中文出版社刊和刻本,无出版年,第135页。

[13] 参见《一庵王先生遗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0册,明万历三十九年抄本),卷下,《乡约谕俗诗六首》、《又乡约六歌》;《颜均集》,卷5,《箴言六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关于近溪大力宣扬《圣谕六言》及其思想的政治化倾向等问题,参见拙著:《罗汝芳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6—511页。

[14] 《题明亲社规》,《东越证学录》,卷9,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明万历三十三年序刊本,第764—765页。据载,该“明亲社”立《社规》之际,“首演《圣祖六谕》”(同上)。

[15] 《续中州名贤文表》(清光绪三十年鸿文局石印本),卷44,《尤西川文表·答化鲤》第14书,第15页下。

[16] 例如,罗洪先(号念庵,1504—1564):《石莲洞罗先生文集》(明万历四十四年陈于廷叙刊本),卷18,《秀川族约序》;邹守益(号东廓,1491—1562):《东廓邹先生文集》(明隆庆六年马森序刻本),卷1,《叙永丰乡约》;卷1,《叙永新乡约》;卷1,《赠蔡我斋督学四川》;卷8,《立里社乡厉及乡约》;卷9,《书祁门同志乡约》。

[17] 《家训》,《高子遗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2册,卷10,第647页。

[18] 方扬(生卒不详),字思善,号初庵,歙县人。

[19] 参见《方初庵先生集》(《四库全书存目丛刊》集部,第156册),卷16,《乡约示》,第683—684页。按,《为善阴骘》十卷,明成祖朱棣撰,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21册所收山东大学图书馆藏明刻本。

[20] 《南赣乡约》,《王阳明全集》,卷17,第602页。

[21] 陈襄:《古灵集》,卷19,《四库全书珍本》三集。

[22]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另参见《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同上书,卷99。

[23] 关于宋代《谕俗文》,我参考了小林义广:《宋代の“谕俗文”》,载宋代史研究会研究报告三:《宋代の政治と社会》,东京:汲古书院1988年版,第35—64页。

[24] 《四库未收书辑刊》5辑,第14册,第517—518页。按,胡氏此书属善书一类,其中大量引用了宋明以来著名儒者之言,杂以《太上感应篇》、《劝惩录》、《劝善录》、《应验录》、《善庆录》等宋代以来的善书记录。按,胡宗洵(生卒不详),字师苏,京山人。《省身集要》卷首录有万历戊子年(1588)龚仲庆序,当知其为万历时人。

[25] 《法教佩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44册),卷1,第210页。按,上述引文又见卷2所录,唯其中少“阳明先生曰”五字,其文为:“为善自是士人常事,乃计身后福报,若市道然。若无祸福报应,遂可为不善耶?”(第242页)较诸上文,语义通畅。

[26] 《说苑》,卷6,《报恩》,赵善诒:《说苑疏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1—132页。按,这段资料的获取得益于杨联陞:《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载《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附录2,第56页。

[27] 黄宗羲语,见《高古处府君墓表》,《黄宗羲全集》,第10册,第273页。

[28] 张尔岐(号蒿庵,1612—1678)语,见《蒿庵集》,卷1,《袁氏立命记辨》,济南:齐鲁书社1991年版,第46页。

[29] 其实,《太上感应篇》亦能汲取儒家伦理的这一原则,故有“施恩不求报”之说。冯友兰指出:“施恩不望报是道德的行为,施恩拒报则即是超道德的行为了。”冯以为这个超道德的行为即是“义”,是“比其社会的道德所规定者更高”的一种道德行为(以上参见冯友兰:《新事论》第5篇《原忠孝》,载《贞元六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272页)。诚然“施恩拒报”可谓“义”,然儒家伦理的“义”是否即是“超道德的行为”,尚可讨论。

[30] 《传习录》下,第297条。又见《训俗遗规》(《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58册所收清乾隆五十五年刻本),卷2,第636页。

[31] 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17,《正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82页。

[32] 刘楷:《禁刊邪书疏》,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68,《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4辑,第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无出版年),第2488页。

[33] 范志亭、范哲辑校:《汤斌集》,第1编,《汤子遗书》,卷9,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76页。

[34] 按,《渡蚁》、《还带》均为元剧名,取自“宋郊渡蚁”、“裴度还带”的民间故事。

[35] 《训俗遗规》(《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58册),卷2,第636页。

[36] 及至晚清,著名善书作家余治(号莲村,1809—1874)创作了不少劝善戏剧(收录在《庶几堂今乐》,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光绪间刊本),俞樾为《序》,指出这类作品感人之深、“移人之速”远远超过那些“坐皋比而讲学”的老师巨儒以及“张布于通衢”的官府教令,其曰:“天下之物最易动人耳目者,最易入人之心。是故老师钜儒坐皋比而讲学,不如里巷歌谣之感人深也;官府教令张布于通衢,不如院本评话之移人之速也。君子观于此,可以得化民成俗之道矣。管子曰:‘论卑易行。’此莲花村余君所以有劝善杂剧之作也。”《春在堂全书》第4册,《杂文续编散·余莲村劝善杂剧序》,台北:中国文献出版社1968年版,第2371—2372页。转引自林祯祥:《宋代善书研究》,第7章,第261页。显然,俞樾之说应是源自陶石梁,或可说阳明“戏子”论有以启之。不过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来看,“戏子”、“院本”乃至“杂剧”等文艺形式大致可追溯至唐代的宗教宣讲风气,参见陈兆南:《宣讲及其唱本研究》,中国文化大学博士论文,1992年。关于余治的劝善戏剧,参泽田瑞穗:《余莲村の劝善剧》,《天理大学学报》第48辑,1966年。

[37] 在行善依据这一问题上,正统的儒家学者大多反对功利主义伦理观,如王夫之(号船山,1619—1692)便指出:“善者非以赏故善也,王者以赏劝善,志士蒙其赏而犹耻之。小人则怀赏以饰善,而伪滋生,而赏滋滥。乃流俗复有隐德之说,谓可劝天下以善,而挟善以求福于鬼神,俗之偷也,不可救药矣。隐德之说,后世浮屠窃之,以诱天下之愚不肖,冀止其恶。”《读通鉴论》,卷3,“汉武帝”,《船山全书》,第10册,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48页。 zQO3oIDmxmJsHRU9VvLPyNEHCkp9V6jbnACQFk3BedqEZ21/MtY/DlsaDmYvF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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