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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谕俗与劝善

话题再回到《南赣乡约》。上面提到《南赣乡约》设立“彰善”、“纠过”二簿,这说明阳明在讲求“迁善”的同时,还注重“改过”,其中阳明提到了一个观念,涉及“迁善改过”的行为依据问题,值得注意,其云:

每当“乡约”举会之日,由“约长”带头,合众扬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只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众皆曰:“如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20]

表面看来,这里讲述的是举行“乡约”之会的仪式问题,其实这当中令人注目的是“神明诛殛”这句誓言,因为在这句誓言的背后存在着一个重要观念:人的善恶行为必由“神明”作出最后审判。所以,凡是加入“乡约”之人都必须作出庄重的许诺:对自己的善恶行为不能有丝毫隐瞒,而且还必须对神明发誓。这个说法已经含有善恶报应必由神明主之的含义。用阳明的另一说法,又叫做“鬼神阴相之”或“鬼神阴殛之”,他在《谕俗四条》一篇文字中便这样说道:

为善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爱之,朋友乡党敬之,虽鬼神亦阴相之。为恶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恶之,朋友乡党怨之,虽鬼神亦阴殛之。故“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所谓“相之”、“殛之”,实即“善报”、“恶报”之意,所谓“余庆”、“余殃”,不用说,这是出自《易传》,反映的是“善恶报应”的一种思想。

关于《谕俗四条》,这里须略赘几句。从文献学上说,《谕俗》属“谕俗文”,这类文献的出现可上溯至唐代,如《唐大诏令集》卷110记载了数篇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谕俗文》,然而由地方官员的儒家士大夫亲自制作发布这类公文,则始于北宋而盛行于南宋,如北宋陈襄(1017—1080)于皇祐年间(1049—1053)发布《劝谕文》 [21] 便是开端,至南宋朱熹不仅为其作注,而且亲自撰有名文《告南康榜文》 [22] ,而那位自称喜刻“善书”的朱学传人真德秀,更是擅长此道,此不具述。要之,那些“谕俗文”虽以维护乡村秩序、家庭伦理为核心内容,其中并未以善恶报应作为主要观念,但其中所突出的道德伦理诉求仍是十分强烈的,在这一点上,与后来流行的“善书”又有相通之处。到了阳明那里,他已经非常明确地意识到有必要将“余庆余殃”等报应观念与家族伦理的诉求结合起来,一并容纳进《谕俗文》当中,从而使得《谕俗文》也带有了劝善书的味道。 [23]

很显然,阳明作为一位儒学大师,在他的文字中竟然也有善恶相报的观念表述,这引起了后世的一些善书思想家们极大关注,例如刊刻于万历十七年(1589)的胡宗洵编《省身集要》卷4“善恶类”,便全文收录了阳明《谕俗四条》的上述文字。 [24]

另一部刊刻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的林有麟编《法教佩珠》,虽未引用上述阳明之言,却转引了阳明的另一个说法:

阳明先生曰:为善自是士人常分,今乃归身后福,取报若市道然,吾实耻之。使无祸福报应,善可不为耶? [25]

按,《法教佩珠》之特色在于大讲祸福报应,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言,该书纂于万历甲寅年(1614),杂糅先儒格言与释道果报之说而成,观书中之语,知非虚言。

然其所引阳明语,经查《王阳明全集》电子版,未见出处,或许阳明另有佚文,亦未可知。不过,细按阳明所言,他在这里表明的观点实是反对祸福报应的,他主张行善不当为“身后福”所计,亦非为“取报”所计,否则道德行为便犹如“市道然”。这个说法与上述“鬼神阴相”、“鬼神阴殛”之说有所不同,引人注目,以下稍作分析。

先从“市道”一词说起。这个词是有由来的,它的原意是指商业性的交易行为。在汉代刘向(约前77—前6)的《说苑》中曾出现这个词,用来讨论报恩行为如何成为政治运作之基础的问题,其曰:

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邻。”夫施德者,贵不德;受恩者,尚必报。是故臣劳勤以为君,而不求其赏;君持施以牧下,而无所德。故《易》曰:“劳而不怨,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君臣相与,以市道接,君悬禄以待之,臣竭力以报之,逮臣有不测之功,则主加之以重赏,如主有超异之恩,则臣必死以复之。……夫臣不复君之恩,而尚营其私门,祸之原也,君不能报臣之功,而惮行赏者,亦乱之本也。夫祸乱之源,皆由不报恩生矣。 [26]

这里“市道”一词很值得回味,原意是指买卖交易。依其语脉来看,该书作者主张君臣“相与”之道犹如“市道”那样,服从“君悬禄以待之,臣竭力以报之”的交易规则。显然作者认为人君与臣子的实际状态毋宁可用“以市道接”——“报恩”来加以规定。应当说,作者的出发点不是道德而是政治,故以“市道”来肯定君臣之间的“报恩”关系。

令人颇感有趣的是,当明末清初某些正统儒家士大夫批评“功过格”运动中出现的“善恶相抵”之观点时,正是以“市道”一词来指明“善恶相抵”无疑就是一种商业行为的观点,将严肃的道德行为看作可以“与鬼神交手为市” [27] 、“与天地鬼神为市” [28] 的行为。这一批评是建立在儒家的道德理性主义之基础上的。

再就上述阳明的观点来看,他主张“为善自是士人常分”而反对“取报若市道然”,应当是儒家伦理的一个基本立场,尤其是符合为善不求报这一“义”的道德标准。 [29] 根据阳明的良知学说,人之为善的依据乃是良知本心之自觉,而不能夹杂为“身后福”所计的目的,倘若行善是为求“身后福”,那么这种行为无异于变相的市场买卖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儒家传统的道德主义立场,理应为儒者所耻。也就是说,善的行为是发自本心之必然,而与“祸福报应”无关。这应当是阳明良知学的一个基本立场,这一点勿庸置疑。可见,在阳明的劝善思想中,起主导作用的乃是他的良知理论,而不是因果报应学说。故在阳明留下的文字中,有关善恶报应的理论表述并不多见,尽管他没有否认“鬼神”,也不反对“余庆”、“余殃”之说。 +DNAxQSK1tbTrvJLRpNHgp+/wc5je14ivRQkBtA6AYPAlkWHiYEW7joEM4SV42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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