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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儒家经典中的劝善叙述

在早期儒家经典《左传》中便已出现“劝善”这一思想主题,例如《左传·成公十四年》引君子之言曰:

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 [18]

后代经学家们则发现儒家经典《春秋》乃至《诗经》的主旨之一就在于“劝善惩恶”,以教化人心。汉初贾谊(前200—前168)曾说:“或称《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以革劝其心。” [19] 所谓“耸善而抑恶”,意同“劝善惩恶”,所谓“革劝其心”,意指“劝善”的社会功能。

晋杜预(222—284)的《春秋左传集解》则对《春秋》旨意有一个基本理解,他认为孔子删定《春秋》“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其教之所存,文之所害,则刊而正之,以示劝惩”。 [20] 何谓“劝惩”?他有进一步的说明,在他的《春秋》诠释学当中,《春秋左传》有五种撰述“义例”,其中第五种便是“惩恶而劝善”, [21] 此即“劝惩”之意。对“劝惩”一词,孔疏曰:

书此二事,唯得惩恶耳。而言劝善者,恶惩则善劝,故连言之。 [22]

这一解释亦可谓颇得“春秋学”的要领。

唐刘知幾(661—721)更是视“劝善惩恶”在“春秋学”义理系统中具有首出的地位,他明确指出:

《春秋》之义也,以惩恶劝善为先。 [23]

由此可见,“劝善惩恶”是《春秋》“大义”之一,这是汉唐以来经学史上的一个基本共识。吾人虽不能断定《太上感应篇》在思想上与“春秋学”有何直接的关联,但引人注目的是,《左传·襄公二十三年》“祸福无门,惟人自招” [24] 这一观念表述,甚至被《太上感应篇》原封不动地直接引用,并成为该书乃至后世劝善思想的一个思想纲领,亦即“太上曰:祸福无门,唯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 [25] 这说明《太上感应篇》虽为道教善书,但在伦理说教方面,它也有取于儒家经典的某些重要观念。 [26]

同样,儒家的另一部重要经典《诗经》在后人的解读之下,也具有“劝善”的意义。朱子就认为孔子删《诗》之目的在于“劝善惩恶”,他指出:

孔子之称“思无邪也”,以为《诗》三百篇劝善惩恶,虽其要归无不出于正,然未有若此言之约而尽者耳。非以作诗之人所思者皆无邪也。 [27]

这个说法指明《诗经》中的诗人未必个个心中都是“思无邪”的,可是,对于后世读者来说,他们的诗歌创作却具有“劝善惩恶”的教化作用,这才是《诗经》文本向后人展示的思想意义。所以朱子又说:

彼虽以有邪之思作之,而我以无邪之思读之,则彼之自状其丑者,乃所以为吾警惧惩创之资。 [28]

应当说,朱子的这个判断很有道理,这与孔子以“思无邪”来总评《诗》的思想意义之判断是相吻合的。 [29]

再就先秦儒家的其他重要经典来看,《周易》“益卦·象辞”有“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一句,王弼(226—249)注将其归纳为“迁善改过” [30] 四字,颇得要领。因此,后世儒者一般都认为“劝善”思想是可以上溯至《周易》这部儒家经典的。其实不可忽略的是,“劝善”与“改过”构成了一体两面之关系,行善固然重要,改过更是刻不容缓。在某种意义上说,改过才是道德实践的一条底线,试想一日无善事可行,于他人并不造成妨碍,但是人不免有过失,这已然违反了不做错事这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果对此竟然听之任之而不加以反省自纠,则其“过”必将导致难以挽回的地步。所以,儒家自孔子开始,就特别强调“改过”的重要性,例如孔子曾有这样一些名言:

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 [31]

能见其过而内自讼。 [32]

过则勿惮改。

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 [33]

可见,“改过”一说有着深厚的儒家思想资源。依照儒家的传统看法,无心之谓过,有心之谓恶;无心之过,圣人不免, [34] 因此作为常人而言,其日常之“过失”必定很多,有必要时常不忘“改过”,而且要做到“一日三省”。所以儒家的理想人格可以颜渊“不贰过”为代表,一个人如果能够做到“不贰过”,即可优入圣域。

孟子在继承孔子的“改过”思想之基础上,更强调行善的积极意义,提出了“善与人同”、“与人为善” [35] 的思想口号,强调在改善自己的道德状况之同时,也要努力将自己的善心尽量扩充,以实现天下皆善人、人人皆君子的理想社会。因此,孟子的这两句话成了后世“劝善”思想的一个重要根源,也是历来各种劝善学说的重要依据之一。

另外还须注意的是《尚书》。在这部被儒家奉为经典的史书中,保留着许多中国上古时代的原始宗教思想,特别是其中的“帝”、“天”以及“报应”等观念对中国古代宗教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形塑作用。例如:

天道福善祸淫。 [36]

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 [37]

这是说人世的祸福是由“天道”、“上帝”所决定的。又如,伪《古文尚书》的《大禹谟》引禹之语,曰:“惠迪吉,从逆凶,惟影响。”《正义》释曰:

言人顺道则吉,从逆则凶。吉凶之报,惟若影之随形,响之应声。言其无不报也。 [38]

这一观点可以归结为“迪吉逆凶”四字,被后世劝善家奉为至上箴言。晚明著名的劝善家颜茂猷的论著《迪吉录》便取义于此。

除儒家而外,在先秦诸子百家中亦有积极倡导劝善思想者,如墨家、法家,这里略作介绍。如所周知,在先秦诸子中宗教意识最为强烈且喜言“天”者莫过于墨家,墨家的“兼爱”学说与其“天志”观念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如其所云:

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 [39]

这不仅是说人间祸福取决于上天意志的决定,而且强调“爱人利人”也是上天的意志。另一方面,墨家也特别重视劝善的社会功能及其现实意义,例如:

若苟上下不同义,赏誉不足以劝善,而刑罚不足以沮暴。何以知其然也? [40]

故计上之赏誉,不足以劝善,计其毁罚,不足以沮暴。 [41]

意思是说,如果社会上下能够齐心协力的话,那么“赏善”与“惩恶”就能分别达到“劝善”与“沮暴”的目的,看得出在墨子的观念中,“劝善”与“刑罚”对于治理社会同样重要而不可或缺。

法家人物韩非子在讨论人生“安术”和“危术”问题时,指出“安术”六条的首两条便是:“赏罚随是非”、“祸福随善恶”, [42] 强调人的行为是决定自己祸福的根本原因,将祸福与道德联系了起来,就此而言,他与先秦诸子各家的主要看法并无殊异之处,而他的“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 [43] 之说,则又有取于道家的道法自然之观念。不过,他对“劝善”问题的审视角度比较特殊,他是把“劝善”置于法律观念之下,认为“立法”应蕴含“劝善”之意,而不是相反,指出: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 [44]

这是说“赏善罚恶”须以“立法”为基础,“劝善”则须寓意于“立法”之中。不用说,这是典型的法家式的思维逻辑,与儒家强调行善源自良心自觉的伦理思想格格不入。

但是,法家着眼于政治层面以立论的劝善思想,在后来的中国历史上并没有销声匿迹,至少在宋代以前的历代王朝的政治理论当中,我们还能发现不少劝善思想与“庆赏刑罚” [45] 等政治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hci034JbCK5rKBh3PSlwN6+AvwciT12+2TmtbD5q+cIwGV/WpGfr1KKRIk0pJ2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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