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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演变

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运动兴起。1968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召开一次人类环境会议。1972年6月5—16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世界各国政府第一次坐在一起讨论环境问题以及人类对于环境的权利与义务的大会。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的第一个关于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国际原则声明,即《人类环境宣言》。大会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只有一个地球”,决定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这次会议之后,联合国根据需要迅速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联合国内协调重大环境行动的专门机构,从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环境规划署的组织与协调下,国际上形成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公约,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1975年联合国在环境规划署之下设立了联合国环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生态环境问题自此成为新的国际政治热点问题而进入越来越多政治家和学者的研究领域。国际上逐渐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治理”、“环境外交”等新的概念,环境问题进入了国际外交的议程之中。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国际环境条约大量涌现。这一时期,环境条约的基本特点:一是数量多。仅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条约登记册上,这个时期缔结的国际环境条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就约有100项; 二是调整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充实。比如,针对一些新的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臭氧层耗竭、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及环境致变技术等,相关的全球性多边条约应运而生。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不仅仅局限于针对某种特点污染源制定条约,还产生了一系列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的和全球性海洋保护公约。三是履约制度的日趋完善。其表现为:设立有力的条约秘书处或执行局之类的机构监督条约的实施;预防原则等新的立法指导思想被采纳;基金援助制度如多边基金等的建立大大推动了条约的履行。与此同时,在环境领域国际组织形成的决议和宣言以及法律文件也纷纷出台。例如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指导国家在保护和协调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享自然资源方面的环境领域行为准则草案》,1980年由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联合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2年联大通过《世界自然宪章》,1987年联大通过生态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和《2000年及其后环境展望》和1991年41个发展中国家在北京签署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等。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条约法的约束力,但因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因而具有较大的舆论和道义上的影响力。

1990年联合国大会讨论环境和经济发展问题,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指出:“严重关切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发展地生产和消费方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这种生产和消费方式。” 1992年6月3—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不仅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国际论坛,也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达成了包含27项原则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简称《里约宣言》),通过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两个重要的国际性环境协定,通过了关于《世界荒漠化公约》(CCD)谈判的协议和《森林可持续管理原则》的声明,并成立了新的专门机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第一次在承认发展中国家拥有发展权力的同时,制定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并提出“各国在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应按照联合国的有关决议,采取适当方法解决一切环境争端”,以推进可持续发展后续活动和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协调联合国内相关机构的活动。此外,还为推动全球环境基金作了多方面的改革。 1994年,联合国为了更好地适应全球环境发展的需要,在里约会议之后,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如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1996年罗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等,逐渐形成在全球、区域、国家及地区层次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与企业界通过合作商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新模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7年在联合国曾表示:“把一个美好的家园交给下一代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全球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到90年代初初步形成了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核心,其他国际环境机构为补充,全球环境大会为国际论坛的一种横向的、平行的松散的体系层次。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国际环境制度的发展获得了新的动力。

从环境条约来看,《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于1992年9月缔结。该公约旨在取代1972年的《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74年的《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充分吸收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的精髓,以一种全新的整体生态系统的方法来对待东北大西洋的海洋环境问题,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信息开放措施和经济调节手段等均被采用,堪称新一代环境公约的代表。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签署。1993年欧洲理事会制定《危害环境的活动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1994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核安全公约》。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一致通过的《里约宣言》指出:“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支持性的和开放性的国际经济制度,这将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成为变相的限制。”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纲领,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纲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执行,已经并将继续对世界资源配置、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技术创新以及国际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可能使世界进入一个新的时期。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9月2日至4日举行了首脑会议,包括104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内的19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大会。会议最后通过了《执行计划》和《政治宣言》两个基本文件。

进入新千年,全球环境问题引发了更多的关注。2000年千年首脑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89个国家的代表,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了会议。与会的各国领导人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承诺在2015年之前将全球的贫困水平降低一半。随后的协商产生了千年发展目标。宣言提出“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帮助我们十亿多男女老少同胞摆脱目前凄苦可怜和毫无尊严的极端贫穷状况。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宣言要求“我们必须不遗余力,使全人类、尤其是我们的子孙后代不致生活在一个被人类活动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资源已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要的地球”。宣言重申支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商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列于《21世纪议程》的各项原则。

2002年8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WSSD)。各国认为缺乏一个权威的国际环境机构和松散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是造成全球环境无序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迫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作为一次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盛会,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发表《约翰内斯堡宣言》并通过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专门论述了制度建设问题,提出政府、非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为强化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所应承担的责任,呼吁各国批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协定,建立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广泛参与的“伙伴关系”,并促进现有联合国机构的协调和合作等,这些都是《21世纪议程》中没有的新内容。WSSD可以看作是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一个起点,但所达到的效果还远远不够,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继续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

2012年6月13日至6月22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191个国家的官方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中包括79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加上民众、企业家、媒体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的代表,参会人数近5万人,可以说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会议之一。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了《共同谱写人类可持续发展新篇章》的演讲。本次峰会评估了1992年里约地球高峰会(Eco-92)以来的进展和未来展望,是关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旨在实现三个目标:第一,重申各国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治承诺;第二,评估迄今为止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峰会成果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实施中存在的差距;第三,应对新的挑战。大会聚焦两个主题:一是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二是关于可持续政治治理与制度框架。

2012年里约地球首脑会议+20、2015年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峰会进程以及2016年G20杭州峰会不断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从共识到理念乃至走向行动,并促使全球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形成了各种指标和实施机制。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在纽约总部召开,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在峰会上正式通过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SDG)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内容,是各国政府经过两年多艰苦谈判取得的成果,为全世界所瞩目。它包括17个大项的总体目标和169个分项的具体目标涵盖面很广,而且目标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新一轮国际发展合作提供了新愿景和新动能:首先,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全球多边主义的胜利。2015年可谓是历史性“发展之年”,7月亚的斯亚贝巴发展融资会议通过“亚的斯行动议程(AAA)”,9月底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全面的“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12月达成全球性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议》,这一系列全球性协议的通过,是全球治理地区化、碎片化时代全球多边主义的一次重要胜利。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国际发展合作树立了全新目标。以2030议程为引领的上述三大协议不仅是关于发展的系统性内涵与模式、路径的重新定义,更是关于传统与新兴经济行为体在发展权、利益、责任等方面重新界定,有助于推动各国转型发展和世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是相对于“千年发展目标”的质的飞跃,具体表现在目标更为高远、范围更为普遍、过程更为包容。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国际发展合作提供了崭新动能。

一、全球环境治理的主要法律和制度

(一)《人类环境宣言》

1972年6月5日至16日,首个环保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隆重举行。斯德哥尔摩会议提出的观念成为之后国际环保法律和实践的基石,虽然之前也有其他会议和区域性组织尝试去提出具体环保措施,但直到斯德哥尔摩会议才首次明确提出了地球生态保护框架。虽然会议上的许多建议是由1968年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物界会议内容发展而来,但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的政治背景绝无先例。这是首次多国首脑齐聚,一起探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全球环保问题,并且决心采取正确行动。这次科学、国际政治、公众关注的碰撞使得国际社会首次思考,如何携手关注环境问题。会议经过热烈讨论和激烈争论,通过了三项文件《人类环境宣言》、《行动计划》和《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这三个文件在同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上都获得通过,包括26条原则,109条建议,并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斯德哥尔摩无疑是国际环保主义的里程碑。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决议,即《人类环境宣言》,体现出了需求矛盾和调和方案。《人类环境宣言》的终稿其实与1970年3月提出的草案相比已经有了明显变化。在1971年9月的第三次筹备会议上,富内会议的影响力增强,公众关注也开始上升,会议必须要提出文件来给出具体解决措施。

加拿大提出的草案是立法的第一步。这份草案列出了大量法规和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限定、国家对境内污染的责任,以及国家对造成他国及公共区域污染的责任、赔偿和协同解决。尽管终稿几乎是完整保留了草案的第21条和22条原则,但这份加拿大草案只是明确了权利和责任,几乎没有触及如何结合环境和发展。中方代表团提交给拟案委员会的意见包括十条看法,他们也通过一个民间公益组织报纸将意见向外界透露。第一条看法主要强调了要克服困难,结合环保和发展。关于环保和发展间的关系,意见阐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程对人类是必需的,对环境的总体提高也是必需的。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建立起现代工业和农业,来保证国家独立和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是有必要区分的,每个国家的环保政策都不应阻挡国家发展。

其他观点包括:要求国家采取温和政策限制人口增长,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认为不必对人口暴增有过分担心;国家对国内资源主权;污染赔偿措施(和加拿大草案相关内容基本一致);技术引进条例。虽然南北半球依然矛盾重重,美国尤其反对中国提案,但各国逐渐在关键问题上达成统一。在一些条款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内部也不是完全一致,所以达成最终法案要克服的不仅仅是南北半球间的矛盾。

要想达成一致,最终需要的是把发展中国家的提案,尤其是中国的,糅合进会议最终决议里。比如,中方提案前言的第四页指出,不发达才是发展中国家诸多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另外,中方提案的第五页也指出,“人口增长会导致环境恶化”这一观点并不可取,人类是地球最宝贵的资源,也是社会发展和财富增长的源头,只是伴随人口增长会产生一些副作用。

会议还发生了另一个重大改变,即会议决议应该制定资源共享策略,而不仅仅着眼于环境保护。决议的第五条和第十条说明了这一改变。决议第五条称:“使用地球不可再生资源时,必须避免耗尽该种资源,并且为全人类福祉而使用。”之前这一条款仅仅是关注了环境保护,但是巴基斯坦提议加入这一条款的后半段,“并且为全人类福祉而使用”。索恩指出,这一公平分享的方针也出现在了其他宣言里,例如之后的海洋宣言。九个非洲国家联合提出了第十条条款,即“为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合理使用环境资源,必须保证初级产品、原材料的稳定定价和合理利润”。这两条条款也符合第二条条款所诉的总则,即各国有责为全人类保护地球资源。

《人类环境宣言》作为一份重要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7项关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识。这些共识第一次集中体现了二战后国际社会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状况深刻反省而形成的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最新认识,标志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飞跃。比如,如何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者,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有何差异方面,《人类环境宣言》认为“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在工业化国家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在如何实现保护人类环境的目标问题上,《人类环境宣言》强调“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和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着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第二部分载明了26条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方针和原则,它为国际社会采取协调行动制定了行为规则,被视为主要的国际环境制度。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人类享有环境权;必须合理利用地球的资源;经济与社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各国应使其发展计划做到发展同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需要相一致;在国际环保事业中,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各国有资源开发的主权,但同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之外地区的环境,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和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中,遵循平等与合作原则,确保国际组织发挥协调、有效和能动的作用等

《行动计划》共包括109项行动建议,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其在世界环境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动计划》监测并控制具有广泛国际意义的环境问题、环境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对于国际环境制度,人类环境会议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人类环境宣言》所载明的一系列共识和原则代表了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的新高度,为国际环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第二,《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全球环境的基本原则,大大充实了国际环境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第三,会议的一个硕果是联合国规划署的诞生,为国际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组织制度。

(二)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简称《里约宣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谓由布伦兰特的报告及随后的国内国际改革演变而来。通过该会与产生的一系列协议反映了一种固有的政治进程,这一点是布伦特兰的报告或多或少忽略的。联合国多边外交的性质使得从斯德哥尔摩遗留下来的悬而未决的紧张局势在环发大会上重新浮出水面,有时甚至会使联合国的外交活动倒退到20世纪70年代的南北僵局。毋庸置疑,呈现出与斯德哥尔摩会议的相似之处,南北方在谁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等问题上分歧不断。

尽管紧张局势依然存在,但1972年后发生的无数变化使得僵局不太可能重现,比如南北方对国际环境治理达成共识、南方领导人和南部联盟内部对环境问题态度的转变等。

对于环境治理的认识并非局限于精英阶层。20世纪90年代,南方非精英观点表达出对当地、国家及国际环境状况的高度关注。1992年,调查了来自全球24个国家对于环境问题的态度观点,发达国家民众认为环境问题严重的受访者比例最高在德国67%,中间日本42%,最低芬兰21%。相对应发展中国家比例分别为韩国67%,智利56%,菲律宾37%。种种迹象表明,环境问题已经得到公众的关注,并被认为是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主要问题。此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愿意放弃一些经济增长,以减少环境恶化。南部非政府组织大规模加入地球高峰会议和全球论坛,表现出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尽管很多因素提高了公众意识,但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国际环境灾难增加了公众对环发会议的担忧及国际合作的压力。单一的环境灾难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比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联合碳化物工厂有毒气体泄漏,数以万计的平民百姓伤亡。此外,诸如臭氧耗损、热带森林砍伐、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重大国际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和平民大众的重视。1988年,北美炎热的夏天激发民众对气候变化前景的担忧,创造了草根力量,确保了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发会议具有群众基础。

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另一半,在斯德哥尔摩之后的20年,发达国家没有必要使人信服发展在里约热内卢的位置。由于环发会议发源自布伦兰特委员会的提案,当时联合国召开的一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会议决议指出发展得到同样的提案。此外,联合国系统内发展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已建立良好,现有的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制度安排大都接受了这种联系,并在不同程度上将其与他们的项目联系起来。虽然南北之间仍然存在不信任,但没必要像当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时一样,专门提出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与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的关系,大会秘书处还需花费时间精力说服发展中国家参与或承认全球环境是值得国际社会作出反应的问题。相反,实质性的谈判着重于全球环境行动方面责任、义务、权利的划分,采取行动的方式以及为行动提供资金、技术支持。

地球峰会甚至提出了行星安全的新概念。包括前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和美国副总统戈尔在内世界各国领导人、决策制定者,纷纷对这一扩大化的安全概念进行宣传,使其在冷战后迅速流行起来。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环发会议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同时也确保了从一开始环发会议就不仅仅是像斯德哥尔摩一样的环境会议。

地球高峰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举行,178个国家汇聚一堂,其中有100位是国家元首代表,1420个公认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出席会议,另外8000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出席了在附近举办的全球论坛。会议成果主要包括《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第40章详细行动计划、《森林原则》的非约束性声明等。两大环境条约在进行单独谈判后也在会上进行了签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由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设立的一个国际间谈判委员会商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1989年由环境署理事会授权的一个特设专家工作组开始谈判的。1991年,谈判小组更名为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环发组织还建立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来监督《21世纪议程》的执行情况。

《里约宣言》阐述了有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27条原则。其中,主要的原则包括:确认人类处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和人类享有健康生活的权利;重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发展权必须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各国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负有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减少和消除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反对将环境保护作为新的贸易壁垒;进一步发展关于环境责任和赔偿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禁止污染活动和污染物质转移到他国;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承担原则;及早通报原则;各国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平、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的;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各国以伙伴精神加强合作。

如果说《人类环境宣言》反映了70年代以前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最高水平,那么《里约宣言》则标志着人类在90年代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若将《里约宣言》与《人类环境宣言》作一比较,则不难看出《里约宣言》所取得的重大突破。其一,《里约宣言》将环境与发展直接联系起来,找到了环境问题的根源。而《人类环境宣言》则以污染治理为中心,就污染谈污染,没能将环境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起来。其二,《里约宣言》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实现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问题上的重大突破。其三,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里约宣言》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主张各国以伙伴精神进行合作,比《人类环境宣言》所要求的全球合作的思想更充实、更明确。

《里约宣言》对国际环境制度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里约宣言》再次重申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由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具有的空前代表性,它对这一原则的确认无疑增强了该原则的约束力。第二,《里约宣言》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全球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基础。第三,强调各国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第四,提出了在环境与国际贸易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不得将环保作为贸易堡垒的手段等。第五,《里约宣言》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

《21世纪议程》是一项关于人类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行动计划,旨在具体落实《里约宣言》。全文共分4篇,40章,1418条,涵盖了人类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各个方面,其规模之庞大,内容之详尽,实属罕见。《21世纪议程》通篇贯穿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宣布了15项有关森林的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迎接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重大环境挑战迈出的第一步。公约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条件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根据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行动,将其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其他国家应调查并报告其二氧化碳和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

《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公约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规定了就地保护和移地保护等措施,并对遗传资源的取得、生物技术的取得和转让、财政援助等问题作了规定。

除此之外,联合国的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另一项重要成果是决定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高层次的专门处理环境与发展事务的政府间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宗旨是确保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后续活动的开展,增强国际合作,使政府间在环境与发展问题相结合方面的决策能力得到合理化,并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审查《21世纪议程》的执行进度。

(三)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1.《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是各国政府作出的含有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政治宣言。它回顾和总结了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里走过的路程,明确指出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主要挑战,重申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明确提出人类的未来在于多边主义,号召各国采取切实的行动,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简称《执行计划》)

《执行计划》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21世纪议程》而制定的包含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它包括十一个部分:(1)导言;(2)消除贫穷;(3)改变不可持续的消费形态和生产形态;(4)保护和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5)在一个全球化世界中实现可持续发展;(6)健康和可持续发展;(7)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8)非洲可持续发展;(9)其他区域倡议;(10)执行手段;(11)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框架。《执行计划》再次确认《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提出消除贫穷和改变难以持续的增长和消费模式以及保护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也是根本要求。基于此目标,倡导公众参与,各国内部和国际上的良好治理,提出和平、安全、稳定和尊重人权与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基本自由及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确保可持续发展使人人获益所必不可少的。《执行计划》本身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它就“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关系到全球未来10至20年环境与发展进程和走向,其重要性不容低估。

(四)2008年《可持续发展北京宣言》

2008年10月24日至25日,16个亚洲国家和27个欧盟国家的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和东盟秘书长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上通过该宣言。《可持续发展北京宣言》认识到当前全球人口不断增长与环境持续恶化、资源迅速枯竭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的矛盾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日益凸显,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和重大紧迫任务。宣言还认识到一个平等和包容的社会必须通过统一的战略和政策来解决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问题。我们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相得益彰,应通过可持续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改善人民生活、尊重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呼声之下已经得到了全世界广泛的认同,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人类应对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人类发展的不二法宝。我们需要增长来确保世界的共同富裕,也需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只有坚持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为人类世世代代永享福祉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与优美的生存环境。亚欧会议成员愿本着互利共赢的精神加强合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重申可持续发展关系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关系各国的生存与发展,关系世界的稳定与繁荣,各国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应努力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充分考虑子孙后代的需求;重申必须全面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国际发展筹资大会确定的《蒙特雷共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巴厘路线图”,以及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等一系列文件中确定的目标、原则和行动规划。

(五)2012年“里约+20”和《我们憧憬的未来》

该成果文件共283条,分为六大部分:共同愿景、重申政治承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框架、行动措施框架、执行措施。第一,“我们的共同愿景”。“再次承诺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为我们的地球及今世后代,促进创造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的未来。”第二,“重申政治承诺”。重申了世界各国对《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等地球峰会和后续可持续发展峰会主要成果文件,以及对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的《蒙特雷共识》等发展筹资机制文件的承诺;评估了目前各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的进展,在实施可持续发展主要峰会成果方面存在的差距,以及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并提出要调动主要群体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共同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论述了绿色经济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发展绿色经济的政策手段与具体行动,包括建立有关经验分享的国际机制、制定绿色经济发展战略、增加投资、支持发展中国家等。第四,“可持续发展体制框架”。主要从三个层面加强可持续发展,加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政府间安排,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环境支柱,国际金融机构和联合国业务活动,区域、国家、国家以下和地方各级等五个部分展开了论述。第五,“行动框架和后续行动”。列举了需要采取行动的主题领域和跨部门问题及相应的行动,提出应确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相应评估指标的建议,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具体领域的未来行动。第六,“执行手段”。从资金、技术、能力建设、贸易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并对各利益相关方的自愿承诺表示欢迎。成果文件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国际合作的基础,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要求发达国家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

二、国际环境组织与机构

作为“硬件系统”,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负担着组织协调国际环境事务的职能,为可持续发展制度构架提供组织和机构保障。其中,联合国系统负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事务的专门机构,如联合国环境署(UNEP)、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国际正义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及联合国大会(UN General Assembly)等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分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1972年成立的UNEP现在是联合国负责环境事务的核心机构,其宗旨是通过鼓励、教育和促进来领导、倡导各个国家和人民对环境进行保护,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1992年成立的CSD的主要功能包括:审评执行《21世纪议程》以及里约会议采纳的其他政策工具的进展情况,提出与里约会议后续活动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建议,促进政府、国际社会以及《21世纪议程》中权益相关方(stakeholders)之间的对话并建立伙伴关系,在联合国系统内协调里约会议后续活动以及负责WSSD的筹备工作等。CSD除组织各国提交《21世纪议程》执行状况的国家报告外,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个全球范围、多方参与对话、议题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论坛。目前,CSD定期召开的年会有超过50位部长级或高层决策官员出席,并吸引超过1000个非政府组织注册。

(一)决议、宣言、公约、国际环境法及国际论坛

作为“软件系统”,经过谈判各国共同认可的各种决议、宣言、公约及国际环境法为其提供了可持续发展制度的法律保障。其中决议、宣言多属于道德约束范畴或政治意愿的表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称为“软法律”。而公约和国际环境法,以多边环境协定(MEA)形式,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是可持续发展制度构架的核心内容。自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MEA发展非常迅猛。据统计,现有各类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相关的MEA已经超过500件。其中,有的由UNEP发起而形成,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也有的是由其他组织负责管理但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如《联合国渔业储量协定》。早期的MEA,往往只是针对有限区域内某一类物种的保护,涉及和影响的范围比较有限,如《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公约》。相比而言,近几年来签署的一系列环境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减缓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以及有关转基因物种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则对人类经济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环境问题,由于各国在谈判中分歧严重,仍尚未达成正式的国际协议,如森林保护问题。

众多MEA的运作模式不尽相同,但大多以缔约方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辅以具有特定职能的附属机构或工作小组来处理一些相关问题,如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一些MEA有独立的公约秘书处,如UNFCCC的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但也一些MEA将总部设在UNEP等现有国际机构。

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在达成法律文件之前,往往需要经历漫长而艰苦的准备和谈判过程。频繁召开的各种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主题相关的不同级别的国际会议,包括国际政治议程中最高级别的世界首脑峰会,为利益各方开展对话、辩论、磋商、谈判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也是可持续发展制度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论坛尽管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作为沟通、交流、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二)资金机制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可持续发展开辟融资渠道,资金机制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91年创立的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GEF),由UNEP、UNDP和世界银行三方共同管理,用于生物多样性、臭氧层、气候变化和全球水资源四个领域的环境保护,是目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机制。

除此之外,世界银行(WB)和国际货币基金(IMF),尽管不承担可持续发展资金机制的职能,但其发展战略同样日益显现出对国际环境政策以及受援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例如,世界银行在森林、干旱地区、沙漠和水资源等方面的投资,对改善全球环境具有积极作用。随着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引入,基于市场的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世界银行成立了专门碳资金事务处(Carbon Finance Business Unit),并陆续创立了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PCF)、由荷兰政府捐资设立的清洁发展基金(Netherlands Clean Development Facility)、社区发展碳基金(Community Development Carbon Fund,CDCF)、生物碳基金(BioCarbon Fund,BioCF)等数个与碳排放和碳汇项目相关的基金,以促进国际排放贸易市场的形成。尽管IMF不如世界银行在环境领域发挥直接的作用,也常常因其短期经济政策可能带来不利于环境的长期影响受到各方的批评,但实际上,IMF的结构调整计划也不可避免地对于受援国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产生影响。

(三)其他国际制度中与环境相关的规则或条款

全球可持续发展制度构架除包含上述直接针对环境问题制定的规则体系之外,还应该包括其他不直接针对环境的国际制度中与环境相关的规则或条款,如世界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等,都有涉及环境问题的多边协定或具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早在1972年就成立了“国际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但当时该委员会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活动。1986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后,随着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以及成员方之间因环境问题引发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关贸总协定不得不将环境议题列入议事日程。在GATT/WTO的历届谈判中,签订了大量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包含一系列与环境有关的协定,如《WTO马拉喀什协定》明确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宗旨之一,这是相对GATT做出的重大战略性改革。具体规则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定》等。这些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影响,是可持续发展制度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UF93Cm9jVMWJvHzNhDsDRADgCflpDnlILLMtSryQBQs5qtiSYF67F/Oz5B+tXe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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