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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示。 首次提出“地理标志”概念是在1991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并在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上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正式使用成为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息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表现形式多样,一般将其划分为直接地理标志和间接地理标志。直接地理标志是指使用洲、国家、地区、山脉等名称或其他地理术语作为地理标志。 它通常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如“绍兴黄酒”“大吉岭茶”“百色芒果”。由于直接地理标志含有地理名称,公众一般会将其与原产地相联系,而间接地理标志不具有地理含义的名称或标志,它表示来源的功能必须和特定产品相联系,如使用外国词语、符号或类似暗示,让公众产生该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场所的印象,如“埃菲尔铁塔”“自由女神像”。 u6Q3ShYikZ29njeeJtGSpsJe3qQDRjP8i+AJJq0SnUISU5WubkitZ5FPd9KtEr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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