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明确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需要将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地理标志本身的特征结合起来分析。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人为信息,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三点条件:人为信息、财产价值以及法律规定。 从地理标志的定义和内涵来看,它满足这三个条件。
首先,从人为信息的属性来看,地理标志的产生是由于某一区域的人们利用其独特的自然条件而进行生产加工活动,通过长期的历史积累逐渐形成的,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该区域人们世世代代智慧的结晶, 因此,地理标志表现了当地劳动人民的勤劳与智慧,它应当是一种人为信息。
其次,从财产价值的属性来看,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农民的“摇钱树”,是地方发展的“新名片”,这些都表明地理标志蕴含着大量的经济价值。它对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从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规都规定了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就将地理标志作为工业产权的对象予以确认。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更是对地理标志相关的定义、保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也正式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