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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厘清

一、扩张与限缩:美国法律语境下的“员工持股计划”

美国文献论述“员工持股计划”时经常一并提及“员工所有制”。员工所有制(employee ownership)是与投资者所有制(investor-owned)相对应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员工所有制企业员工持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工人合作社是最纯粹的员工所有制企业形态,但是工人合作社在美国并不普及,仅限于在特定行业发展。 更多的员工所有制企业是基于对投资者所有制企业的改造,方法是通过多种制度安排让员工持有雇主公司的股票,从而形成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归属员工的股权结构。在美国,实现员工所有制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在概念外延上有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之分。扩张解释下的“员工持股计划”又称“员工所有制计划”,泛指实现员工所有制的各种制度安排。限缩解释下的“员工持股计划” (Employee Stock/Share Ownership Plans/ESOPs)特指由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设计并被纳入1974年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ERISA)中,作为一种退休计划(Retirement Plan)的员工持股制度安排。扩张解释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外延上包括限缩解释的“员工持股计划”。此外,扩张解释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包括: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股票期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影子股票计划等多种计划。

从制度内容上看,美国法上的“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股票持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制度设计的基本结构是,雇主公司发起建立信托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雇主公司股票,雇主公司向信托基金直接捐献(contribution)公司股票或提供现金用于购买公司股票,或者利用外部借款来购买公司股票;之后,按照赋权计划(vesting schedule)将信托基金持有的雇主公司股票分配给参加计划的员工。按照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分为非杠杆型和杠杆型两种,前者资金来源于雇主,后者资金来源于公司外部的贷款人。

除员工持股计划之外,美国法上的员工所有制计划还包括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员工期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股票升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影子股票(Phantom Stock)等。美国上市公司经常把员工持股计划(ESOP)与401(K)计划合并使用,称为KSOP。除员工持股计划外,美国上市公司较多采用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股票期权计划和401(K)计划。

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ESPP)。该计划赋予参加计划的公司员工享受按照一定折扣价格购买雇主公司股份的权利。为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全职员工(full-time employee)均有权参加计划。在“给定期间”(offering period)(一般是3—27个月)内,公司从参加计划员工的报酬中扣除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员工确定),在“给定期间”结束时,积累的扣款用于购买公司股票。购买股票的价格享受一定折扣,但一般不得低于股票在公开市场价格的85%,这一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对员工的过度分配。员工可以选择“给定期间”开始日或结束日的最低市场价格,作为折扣前的股票市场价格。员工获得股票后,可以立即卖掉或者选择持有。但是,如果要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持股时间要达到1年,同时从“给定期间”第一天起算满两年。满足以上持有期限的条件,员工卖出股票的收入就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的优惠税率待遇。

员工股票购买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在计划资金来源和对参加员工持有计划项下雇主公司股票的时间要求不同。前者资金来源于参加计划员工的薪酬扣款,后者资金或来源于雇主公司(非杠杆型),或来源于第三方的贷款(杠杆型),员工一般不需要自己出资; 前者对员工持有股票的期限一般没有限制, 后者则禁止员工在雇主公司工作期间转让所得的雇主公司。从参加人数和计划持有的财产规模上看,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是唯一能够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媲美的员工所有制计划。 2011年,全美员工股票购买计划的数量约为4000个,提供员工股票购买计划的公司基本是上市公司。截至2009年,参加计划员工1100万。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s)。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是参加人员范围广泛的股票期权计划(Broad-based Stock Option Plans),半数以上的全职员工有权参加。参加计划的员工有权按照既定价格,在将来一定年限之内,购买一定数量的雇主公司股票。赋予期权以员工工作一定时间或者达到一定业绩为前提。员工获得股票期权之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在期权规定的到期日,以既定价格购买雇主公司股票。行权价格一般会低于行权当日的市场价格,两者之间的价差就是“期权价差”。行权后,行权人有权在市场卖出购买的股票。卖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价差,就是行权人获得的增值收入。在法律结构方面,员工股票期权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差异较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赋予对象的范围较为泛化。传统的股票期权把授予对象限制在公司高管和主要技术人员、经营人员,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则是把授予对象扩展到普通公司员工,甚至扩展到供应商和顾客。20世纪90年代之后,美国上市公司中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员工持股计划,成为上市公司中员工持股计划数量降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401(K)计划。美国的401(K)计划是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实行。401(K)计划得名于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条款,后者是规范401(K)计划的主要法律。401(K)退休计划适用于营利性私人公司,但不是强制性适用。只有在雇主公司愿意为员工提供401(K)计划时,员工才能自愿参加。401(K)计划在20世纪最后二十年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中实施最为普遍的员工退休计划。参加401(K)计划的雇主公司要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税前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401(K)账户,同时,雇主公司也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向该账户作相应捐赠(contribution)。雇主公司向员工提供几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使用其401(K)账户内的资金投资。员工401(K)账户内的本金和投资所得归属员工个人,在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提取。雇主和雇员投入到401(K)账户的资金享受延后纳税政策,雇员在提取账户资金时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计划和401(K)计划同属1974年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缴费确定型退休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retirement plan)。美国上市公司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常与401(K)计划合并使用,形成兼具两者特征的混合计划(KSOP)。在KSOP中,雇主公司直接用公司股票对员工养老账户进行捐赠。

二、借鉴与创新:中国法律语境下的“员工持股计划”

长期以来,“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法律语境之下一直不是一个内容确定的统一概念。国内文献基本上把“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制度”的替代概念使用, 在外延和内涵上,与美国法律语境下的“员工持股计划”大相径庭。

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第一次从内涵和外延上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作了界定。该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就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而言,从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概念和制度的外延和内涵看,既不是美国法上的典型“员工持股计划”,也与美国法上的“员工股票购买计划”不同,下文将就此专门论述。

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近的概念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制度目的都是将公司员工个人利益绑定企业效益,从而激发企业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实现企业与所激励对象的利益一体化。但两者仍有较大的区别。从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来看,基本上采取了区别规范的立场。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差异。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员工持股面向企业员工,具有广泛性、普惠性,而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少数骨干等,范围明显较窄。第二,种类不同。员工持股计划不分类别,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论是管理层或普通员工获得的是同一种持股计划的份额;股权激励则分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授予条件不同。员工持股基于双因素经济理论,具有激励性、福利性等多重特点,以工龄、业绩贡献等作为考核指标,锁定期限较长,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股权激励基于代理人理论,为了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勤勉地工作,降低代理成本,通常设定较高的业绩考核标准,实施期限较短,资金来源不能是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四,批准程序不同。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员工持股计划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提交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生效。不涉及非公开发行的,不设行政许可;涉及非公开发行的,需经证监会审批。而股权激励相对严格,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备案通过。第五,持股退出机制不同。股权激励实施行权应考虑法定禁售期。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限制。针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员工退出持股计划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和《试点指导意见》尚无详细规定,主要依照员工持股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正式版本、上市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与持股计划的合格管理机构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d8B8KctJjtfKxw1P0tE2he/DExfBZ4eDJ1ld1tHEwtaNaemOCoRssbd2VzNFAR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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