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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

一、美国上市公司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

美国上市公司一般采用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有四方当事人:作为发起人的雇主公司(sponsoring employer)、参加计划的员工(participants)、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ESOP trust)、外部贷款金融机构(lender)。雇主公司发起成立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并作为基金的委托人(settlor),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作为该信托基金的受益人(beneficiary),外部金融机构作为购买雇主公司股票所需资金的贷款人。借贷资金运作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种是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向金融机构借款, 雇主公司提供担保, 贷款专用于购买雇主公司股票;股票在分配给员工之前,放置在信托基金名下的悬置账户(suspending account)上,用作偿还贷款的担保物(collateral);雇主公司按照信托基金持有的股票数额每年向信托基金分红(dividend),用于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托基金每偿还一部分贷款本息,就会相应释放一部分用作担保物的雇主公司股票(release of collateral);信托基金把释放的雇主公司股票按照一定标准在一定年限内分配到参加计划的员工的个人账户(individual account)。另一种资金运作程序是雇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贷款机构借款,然后将借款转贷给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公司和贷款机构之间的贷款条件,与雇主公司和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之间的贷款条件要完全一致。因此,这种间接贷款又被称作“镜子贷款”(mirror loan)(Steven J.Arsenault,2000)。

美国上市公司选择采用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在于:第一,利用外部借贷资金建立员工持股计划,不会给公司和股东增加财务上的负担,符合“股东中立”(shareholder neutral rule)规则 ;第二,上市公司支付给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偿还贷款或分配给参加计划员工股息(dividend)依法享受税前收入扣减待遇。这样,上市公司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获得低成本的流动资金。

二、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有组织的团体活动,员工个人通过公开二级市场购买雇主公司股份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目前存在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有组织的员工持股大部分是在1998年年底证监会叫停职工股之前已经存在的职工股,后来作为特例被允许上市。2000年,证监会取消了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资格。2006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把公开上市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限制在200人以下。目前,证监会仍持限制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的态度,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必须先要清理已经存在的员工持股。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对原有的职工持股进行清理,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清退,要求员工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转让价格按公司净资产为计算基础;第二种是通过员工以工会名义设立有限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员工透过这些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如平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工会名义持有新豪时等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间接持有中国平安股票。第三种是通过信托方式持有准上市公司的股份,如广发证券的股权激励集合信托。

在已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制度建设方面,2014年6月证监会颁布的《试点指导意见》,适用的对象为已上市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三方当事人:作为雇主的上市公司,作为计划参加人的员工,作为计划基金日常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也可选择自己管理员工持股计划)。中国的员工持股计划没有法定的外部购股资金提供方,购股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如个人借贷、大股东送股、大股东或上市公司担保下的借贷等)。 ujSgxWUGsXjhBKfHt/tefyLZEeRaBAkGxBEoGmDxC4jHrm5CeJvN38YAR92lvj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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