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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变迁

如果粗线条勾勒当代中国宪法的演变过程,不妨以四个不同的宪法文本和四个系列修正案为基本节点。

众所周知,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迄今为止,已经大规模修改了三次,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以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合计共有四种形态。其中,1982年那次大改是以类似制宪的方式进行的,不仅正式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经过了全体人民参与改宪草案的讨论历时达四个月(比1954年制宪的全民讨论时间还多出一倍)的程序。但是,1982年的制宪式的改宪,并没有导致一场宪法上的体制性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使中国从非正常的政治状态回归到1954年的宪法体制。

从1982年到现在,中国的现行宪法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以及2004年作了四次小规模的修正,重点在于从宪法上承认和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树立市场体制,重构既有的所有权关系,进而改变国家的结构。其中,1999年和2004年的两个宪法修改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本质性的影响,即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成为社会秩序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2004年开始,随着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市民财产权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地重新定义,宪法的内在矛盾日益凸显,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体制危机,进而难免会引起更加彻底的宪法改革。但是,由于对这样的彻底改革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引起不少批评之声。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及四中全会关于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决定才扭转局面。为了准确把握目前中国宪法体制的特征和今后法治建设的趋势,也为了今后进一步落实依宪执政的精神,有必要对现行宪法的演变过程——特别是1988年以来的关于财产权的四个宪法修正案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讨论。

本书首先概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的过程、根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并具体考察在所有制方面存在的基本争论及试图在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某种适当的均衡点的各种改革措施。其次,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背景下,透过权力话语的种种修辞来解读1999年和2004年两个宪法修正案的文本,说明它对于现行宪法体制的影响,揭示在国家制度内部存在的教义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最后,在异质因素的互动关系中展望制度机制改革以及重构宪法体制可能性。 MNiAAmh5Bl1hcrBIdSlhRFpJ7dgtAdMn0dmmDJWhb/WLWuwVj96FJ8JgLpCIH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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