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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1-3 以次充好销售产品

2000年4月,某市一家制鞋厂以人造牛皮为面料批量生产了健身鞋,并以每双3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贸易公司5 000余双。但是,由于这批鞋无论从工艺设计,还是到制作都存在着明显的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买去使用后不久,鞋面就开裂无法再穿了。于是顾客纷纷要求退货。

可是制鞋厂在收到退货后,不是研究改进,而是又将这批鞋卖给了另一贸易公司,而且这次他们学“聪明”了,在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该鞋尚属试制阶段,工艺还不成熟,因而低价处理销售,每双15元,如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鞋面爆裂等问题,由需方负责。”贸易公司购进这批鞋后,又转售给其他商店销售。但不久大家又纷纷要求退货,而鞋厂则理直气壮地以合同已有明确约定为由拒不退货。消费者于是诉之法院。

法院受理后,即请有关的专家予以鉴定。专家确认该鞋的鞋面材料抗撕性能极差,属不合格产品,无使用价值。于是法院判决认为,鞋厂和贸易公司明知这批鞋是无使用价值的劣质产品,但为了牟利,多次转手、出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销售后鞋面发生爆裂,由需方负责”的条款,但合同还是无效。

讨论题

1.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之间仍然是相对分离的,这就需要通过民法规范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利益,避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漠视另一方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49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认为,鞋厂和贸易公司明知此种鞋是无使用价值的劣质产品,但为了牟利,多次转手、出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合同应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上述健身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合同明文规定了“销售后鞋面发生爆裂,由需方负责”,但合同还是无效。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7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49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j/H4GoUSnFWCsgWYEdEjAwIha7QhrI0UildXP5ErWjXg8peLRroNTrpoiFU0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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