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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1-2 卡车装运黄沙之争

2000年8月,李某因建造房屋需要黄沙,与建筑材料供应公司刘经理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8卡车黄沙,每卡车400元(当地以“车”作为计量单位时,均以装载4吨为标准)。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建筑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黄沙也从每卡车400元涨到450元。对此,建筑材料供应公司不愿如数供货,但又碍于合同的约束力,于是,他们以合同中没有特别指明计量单位为由,用2吨卡车给李某供货。运完8车后,建筑材料供应公司宣布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某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建筑材料供应公司继续供货。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建筑材料供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材料供应公司则辩称,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2吨卡车,因此,合同已完全履行。

关于本案中的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有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没有构成违约。因为根据合同规定,被告供应给原告8卡车黄沙,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卡车装载。被告以2吨卡车装载,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尽管双方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的习惯,在以“车”为计量单位时,一般以4吨为标准。而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却以2吨为标准,因此,被告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讨论题

1.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这一纠纷?为什么?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民事活动当事人,应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

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讲诚实,就是要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

二、案例分析

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尽管合同中对计量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的惯例,在用“车”作计量标准时,每车为4吨货物。然而,被告实际上将交货数量减少了一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它并没有揭示出被告之所以构成违约的本质原因,即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其次,当事人应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最后,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从本案来看,被告的行为显然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按善意方式履行义务。在当事人对交货数量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这一商业道德准则来确定合理的交货数量。被告应当想到,作为一个诚实的、守信用的商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按当地的交易习惯来交货。然而,被告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没有这样做。显然,被告的做法违背了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人所应遵循的商业道德准则。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rYPcPcrI8oP4Ha4YFkOdS+oufOksIONudADGuq5agRW9llTgIOp6pCqx9AXpQ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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