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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撤销

案例4-3 二手车买卖欺诈案

蒋某通过上网查询到吴某发布的出售二手“红旗”小轿车的交易信息,遂与之联系,双方经过协商,最后签订了《购车协议书》,以4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后来蒋某发现吴某出售给自己的车曾经做过出租车,而该类车辆依有关车辆报废标准的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蒋某所购车辆已达到年限,在2006年会依法强制报废。

讨论题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3.撤销权及其行使?

4.本案如何处理?

一、合同撤销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撤销的概念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的合同。

2.合同撤销的特征

(1)从撤销的对象看,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等。我国现行法把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一分为二,将其中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特点的作为无效的对象,相对于传统民法而言,缩小了可撤销的范围。

(2)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他自己决定。这是它与合同无效的不同点。

(3)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变更,不得撤销。从理论上讲,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既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悖,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撤销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该除斥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应当是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四、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出卖方故意隐瞒了影响车辆交易价格的重要的车辆事实情况,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蒋某可以请求法院对该合同的价格等予以变更;也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吴某返还购车款,同时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由此受到的损失。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P1q6DKKsU4EZX1slOgSG5e4Lz53OaVsIzfbzZAlMnrUUb/InnZzpQ/CizVswJs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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