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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

案例4-1 买卖合同纠纷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讨论题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合同的形式?

4.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

(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在我国主要有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等。

(4)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客体是合同标的;内容是合同标的的给付和给付请求。“设立”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变更”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出来,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具体原则有: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第一,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2.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正义的另一重要内容为风险的合理分配。

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相互补充,彼此协力,才能充分实践合同法的机能。

3.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其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所以,鼓励交易自然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来说,第一,鼓励交易为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第二,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第三,鼓励交易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三、合同的形式

我国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要求设计合同的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对某些重要的、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则由当事人决定。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3.推定形式

当事人虽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但用实际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这样的合同形式就是推定形式。

四、案例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d50S3z1dECBScLAIP1XwRHAl4XUXYt3jniVNF+exS9SUTtlN6/3PeCUYPUykGL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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