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中年丧夫,膝下只有一子。儿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外地工作,从此极少回家。韩某年高无靠,多次催儿子调回,但遭到拒绝。无奈,韩某与侄子郭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郭某照顾韩某的生活,韩某死后将现居住的两套房赠给他。此后,郭某一直照顾韩某直至其因病去世。但韩某之子却拒绝将房屋交给郭某,声称自己是惟一的合法继承人,应继承韩某的全部财产。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交付房屋。
1.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任何?
3.郭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在遗赠人死后接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扶养与遗赠结合起来的具有平等、协商、有偿、互利的双务合同关系,体现了继承法中的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是发扬尊老爱幼、扶助病残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体现。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有偿合同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只要扶养人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即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郭某履行了对韩某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便有权取得韩某遗赠的房子。韩某之子虽然是惟一合法继承人,但因韩某与郭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韩某遗留的房子的处理,应当依法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由郭某继承房屋。
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1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简述转继承的概念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2.简述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3.简述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