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舅父李甲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乙一起生活。范某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2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洋任教。1987年6月10日李甲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乙与范某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甲留下口头遗嘱,将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范某,范某未作任何表示。1990年,范某想起舅父遗嘱,遂向李乙索要10幅名画。李乙不给。范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被驳回。
1.遗赠的概念?
2.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3.本案如何处理?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并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遗赠关系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个人或单位为受赠人。
遗赠和遗嘱继承虽然都是用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的方式,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还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而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受遗赠人原则上只享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不必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既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又有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则直接参加遗产分配。
(4)做出接受与否表示的法律效果不同。受遗赠人到期不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如不表示放弃,即视为接受。
本案中,李乙是李甲的法定继承人,范某是非法定继承人,即受遗赠人。当李甲于1987年6月10日留下遗嘱时,范某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己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在以后的两个月内,也未明确表示,直到1990年才向李乙索要舅父的名画,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应视为范某自动放弃受遗赠。因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第27条第1款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