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哥和应妹系同胞兄妹,父亲早亡。母亲生前长期依靠应妹生活,并于1980年11月去世。死前有遗嘱:房屋3间半,由应妹继承2间,应哥继承1间半。应妹要求按遗嘱执行。应哥声称,这3间半房屋,是他出资与父共同建造,当时应妹尚在求学,未出分文,因此,这些房屋产权应全部归属应哥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
3.遗嘱的形式?
4.以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所有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的特征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须继承人表示同意,而且遗嘱只能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3)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4)遗嘱继承人在接受遗嘱继承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取得遗嘱未加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我国《继承法》规定:(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尚未出生的胎儿,遗嘱不得减少或剥夺他们应继承的份额。
遗嘱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不同形式,并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生前亲自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手续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采用录音形式所制作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遇到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时,不得已而采取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一旦紧急情况排除或缓解后,必须再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原口头遗嘱即告无效。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才有效。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充当见证人。
遗嘱订立后如有必要,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所立的前后几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还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经法院查明,1950年建房时,应家兄妹同父母共同生活,均属家庭成员。建房时应哥仅拿出少量资金,主要仍由父母负责建造,房屋建成后也属父母名下,并负责管理维修,所以应家房屋应认定为父母的共同财产。
应妹当时年幼求学,建屋时未拿出过分文,但在父亡后,其母长期由应妹赡养,共同生活,尽了很多义务。其母临终前的口述遗嘱,有双方之叔叔、婶婶及邻里居民见证,因此,对房屋分割之遗嘱是合法的、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所以,应妹继承房屋2间,应哥继承房屋1间半,屋中家具双方各半所有。
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9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