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公民遗产继承

案例3-2 代位继承案

某甲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时,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悲痛万分,不幸猝死。甲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遗有遗产。

讨论题

1.遗产的范围?

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4.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一、公民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遗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债务、有价证券等)。

综上所述,可把遗产范围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二是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三是公民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内容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遗产中的债权,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遗产中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基础和根据。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就是继承人不分男女性别,都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坚持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反对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利免受侵犯。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被继承人不分男女都有生前通过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继承的顺序上,只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而不是以男女性别差异来划分;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丧偶的妇女,不仅有权获得遗产,而且可以带产改嫁,任何人不得干涉。

3.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继承关系中坚持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既是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社会职能。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特别照顾;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老人可以与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应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政策。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还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5.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反映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道德风尚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通过协商处理遗产。《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各继承人之间由于经济状况不同,对家庭和对被继承人尽责不同,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地分割遗产。

三、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1.代位继承的含义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不受辈分限制)有权代替其已经死亡的父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也是对法定继承的重要补充,它可以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代位继承的特征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代位继承人的人数不论多少,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那一份遗产的份额;

(3)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他们都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四、案例分析

甲、丙的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办理。甲的遗产分为三份,A、B得一份,乙妻得一份,丙妻和子C得一份。丙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子C各得一半,理由如下:(l)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其子女A、B得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2)乙妻作为甲的儿媳妇,在丈夫死后对公公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她参加继承不能影响A、B代位继承;(3)甲的儿子丙死于甲之后,得继承甲的遗产,因丙未能直接实际取得遗产就死亡,发生转继承,其应得的甲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儿子)继承;(4)代位继承不论有几人,一般只能取得其父(母)应得的份额,所以甲的遗产应分成三分。(5)丙死后,其妻和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的遗产分成两份,由妻和子C继承。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4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3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NAiBJxMPJnbQMV3YkE+NyTS1/6yJ0jt7GWpSVs829x5LSkX76V594dmt9FhNUeZv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