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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权

案例3-1 夫妻遗产继承案

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去世。2002年5月他们外出旅游遇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3个月后,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起诉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

讨论题

1.继承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2.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

3.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4.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5.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一、继承的相关概念和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的相关概念

继承,即公民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法是调整和处理遗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财产。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没有所有权,就不发生继承权,通过继承,所有权转移。所以说继承权是所有权的继承和延伸,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2)继承权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权。继承关系是公民之间基于既有的婚姻、血缘、家庭等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因此,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的。财产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益的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以后,继承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利,即成为既得权。

(4)继承权的最终实现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财产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当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

1.继承开始的时间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自然死亡应以医疗单位或公安机关开出的死亡证明书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应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准。

准确地确认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确认继承的法律效力,明确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内容和价值都应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意外事件,使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或难以确定,从而使得继承权的开始时间也难以确定。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时间,就推定其中无继承人的人员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就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的辈分相同,就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为准。被继承人最后的住所地不明确的,也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开始时,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应及时通知不在继承地的其他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没有到达之前,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遗产,不得隐匿、侵吞或擅自处理。

三、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的概念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财产继承制度。

2.法定继承的特征

(1)它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等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而确定的继承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四、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的先后顺序。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同时继承遗产的,《继承法》根据他们同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扶养的不同情况,把法定继承分为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该继承人却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时,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或者都放弃、都丧失继承权,而又没有受遗赠的情况下,该遗产就作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五、案例分析

王某的父母和张某的妹妹都有继承权。王某和张某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因而其遗产的继承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王某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包括王某的配偶张某和王某的父母。其后,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其遗产因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和父母均死亡,又无子女),而由其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配偶张某和王某的父母继承,三人各得其三分之一。张某死亡后,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妹妹一人全部继承。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wrKYOgrJ570bgFtMW1fuJa/j/SIOrSUyzo0GouinZitjtvZzE6HTdFzwcdlud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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