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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继承法

继承法律制度是民法中财产法律制度和人身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是民事权利发展中的最后一道权利区域。对于自然人而言,生和死是两个时间分水岭: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是以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基础的。出生之前需要承受已有的权利或利益作为生存的条件,死亡之后需要传承一身积累的成就。因此,继承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的必然内容。继承是一种行为,是生者从死者那里承受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制度,是因继承这种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制度群;继承法律规范总和起来就构成了继承法。继承法所要调整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继承权。通过以下内容的学习和研究为进一步掌握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各项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d7p3jb440neS4r/TfMGNNiJNa9nYe4ykMS6ZgFceIMyWNfLhWY+y0Qh4mT3GpC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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